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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angguichao66

[规范条文] GB55024图集中4.1.5回归规范条文本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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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4-20 21:3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wangguichao66 于 2024-4-20 21:37 编辑

术语缺乏定义、逻辑不严谨还有文字词不达意一直是规范的弱项。
     
发表于 2024-4-20 23:37:54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应急电源“隐含了一个“重要安全设施设备”概念。因此,负荷实际上出现了三种属性:
负荷等级/消防属性/安全属性。
所以,逻辑链条缺失的,是“重要安全设施设备”与“消防负荷”的“负荷等级”的对应关系。
从图示示例看,显然只认定了特级消防负荷为“重要安全设施设备”,一级及以下消防负荷都不认定为“重要安全设施设备”。但这一认定依据何在?这是图集示例的第一个疑问。
     
发表于 2024-4-21 08: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按55024-3.1.3,只有特级负荷才需要应急电源,而应急电源的定义,就是为重要安全设施供电的电源,根据传递性,再加上“只有”条件,特级负荷=重要安全设施负荷。这是倒推的结论,目的是为了做个比较。
        按GB29328-2018-7.2.1,重要电力用户都需要配置自备应急电源。而重要电力用户,含特级、一级、二级等三个等级,这显然与上面的结论不一致。
     
发表于 2024-4-21 08:2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顺便比较了一下,GB 29328-2018-T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编写逻辑架构比GB5XXXX的清晰多了,类型(即条件),原则(即要求),技术措施(即做法),以及附录中的典型数据和方案示例,层次分明,相互对应,又不限制技术发挥自由空间。列举一页示例。
GB29328-2018.jpg
     
发表于 2024-4-21 08:37:49 | 显示全部楼层
GB43025用户接入电网供电方案技术导则,与GB29328基本一致。这是供方(电力公司)为主编写的,肯定是供方所遵循的。而GB55024是需方编写并遵循的。两者的不一致,今后又不知会带来多少冲突。
     
发表于 2024-4-21 10:59:4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这些接线,可能凭想像的多,能实际操作的少,“火灾时视情况切除”怎么操作?发电机正在为非消防重要负荷供电,突然发生了火灾,消防负荷都是自动投入,没有留给人思考的时间,如果突然增加的负荷导致发电机过载,人能够在发电机保护之前及时判断并切除非消防负荷吗?如何保证?还有发电机出两个主回路的问题,不标整定参数可能让人觉得很合理,但这两个断路器如何整定才能保证一边故障不影响另一边呢?不能主观认为分了回路,就更可靠了。
     
 楼主| 发表于 2024-4-22 09:03:00 | 显示全部楼层
dqaq 发表于 2024-4-21 08:20
按55024-3.1.3,只有特级负荷才需要应急电源,而应急电源的定义,就是为重要安全设施供电的电源, ...

GB29328-2018第7.2.1条在逻辑上有点毛病的。
原文如下:重要电力用户都需要配置自备应急电源,电源容量至少应满足全部保安负荷正常启动和带载运行的要求。
1、按照术语3.1.1保安负荷及3.1.4自备应急电源的表述,自备应急电源供电对象是保安负荷,如果一个重要电力用户不存在保安负荷,为什么还要设自备应急电源?
2、按照《供规》3.0.3第1款“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自备应急电源是不允许其他负荷接入的,“电源容量至少应满足全部保安负荷正常启动和带载运行的要求”,多出来的电源容量有什么用?
     
发表于 2024-4-22 09: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wangguichao66 发表于 2024-4-22 09:03
GB29328-2018第7.2.1条在逻辑上有点毛病的。
原文如下:重要电力用户都需要配置自备应急电源,电源容量至 ...

是啊,29328这条中“自备应急电源”实际上兼作备用电源。写成“自备电源”更合理。
类似的条款逻辑冲突还很多。比如55024-4.1.4条,就是说的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共用发电机组。但按《供规》“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要求,兼作都是不允许的。在电力工程中,供电系统是含电源的,供电网才不含电源。
     
 楼主| 发表于 2024-4-22 09: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应急电源的相关术语(包括保安负荷),
在《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2009、GB29328-2018(保安负荷)(《民标》中的可以忽略,抄的不完整、确少核心内容),
GB50052-2009:
2.0.3 应急供电系统(安全设施供电系统) electric supply systems for safety services
    用来维持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运行的供电系统,主要是:为了人体和家畜的健康和安全,和/或为避免对环境或其他设备造成损失以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注:供电系统包括电源和连接到电气设备端子的电气回路。在某些场合,它也可以包括设备。
2.0.4 应急电源(安全设施电源) electric source for safety services
    用作应急供电系统组成部分的电源。

GB29328-2018
保安负荷:a)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手头只有PDF版,不全文引用了),

两本规范术语都提到的人身安全,到底是仅考虑正常情况下停电会影响到人身安全(如手术环境下),还是要把火灾等特殊情形下的人身安全也包括进去,是导致消防负荷属不属于应急负荷分歧的根源。

本来这不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规范编制人可以在术语的备注或条文说明把消防负荷是否属于保安负荷明确一下,毕竟是一个常见问题,可惜一直没有。

再进一步说,如果要把消防负荷确定为保安负荷,那是不是其他特殊灾害情况下也要同等考虑?个人认为没有必要,小概率事件也要叠加考虑不符合经济合理性基本原则。
     
发表于 2024-4-22 09:46: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dqaq 于 2024-4-22 09:50 编辑

29328还有一个严重逻辑冲突的地方。条文中”重要电力用户“中的特级,只是按政治影响划分,明确为影响国家安全。而”保安负荷“主要为影响人身和环境安全。但特级用户明确需要自备应急电源,而自备应急电源的定义,就是能独立为保安负荷供电的电源。
按传递性,由为保证人身和环境安全的自备应急电源,来完成保证国家安全的供电任务。完全对不上。
发表于 2024-4-22 10:04: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_446231510 于 2024-4-22 10:39 编辑

1、图集没有法律效力,前面有人说了,规范带来的歧义只能通过规范自身的修编解决。
2、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的概念是舶来品(美标?美标这个概念已经更新了),这个概念和我们现在的负荷分级本身就是不相容的,不知道这个负荷分级概念是从哪里引进的(前苏联?),美标项目和欧标项目上都没见过这种分级。
3、根据概念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应该是跟用电负荷的性质挂钩,跟负荷等级不应该发生关系。“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尚应增设应急电源”这一条规范就是万恶之源。
3、趁早把应急电源的概念废止掉吧,换一个通俗的说法,GB55024-2022不同位置的“应急电源”都是不同的含义。
发表于 2024-4-22 10: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wangguichao66 发表于 2024-4-19 14:42
1#帖子写的明明白白清清楚楚非特级消防负荷属于备用电源,不属于应急电源。
你这么一说我还以为自己笔误了 ...

1、这说法就有问题,同样是消防泵,在一类高层里面是备用电源系统,在超高层里用就是应急电源系统,这是什么道理。
2、应急电源 electric source for safety services
    当正常电源断电时,在约定时间内维持重要安全设施电气装置或电气设备运行所需的电源。
对照规范术语可解释不通,超高层的消防泵是“约定时间内维持重要安全设施电气装置”,难道一类高层的消防泵就不是了。
3、4.1.4 备用电源与应急电源是两个完全不同用途的电源。备用电源是当正常工作的主用电源断电时,用来维持电气装置或电气设备所需的电源;应急电源是用来维持应急情况下电气装置或电气设备所需的电源,是为了保障人身安全以及避免对环境或其他设备造成损失的电源。
对照条文说明的话,“维持应急情况下电气装置”这个使用功能可跟建筑高度没有关系。
发表于 2024-4-22 10:30: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_446231510 于 2024-4-22 10:36 编辑
dqaq 发表于 2024-4-20 17:54
规范对供电的要求,是分电源和系统结构两个部分分别规定的。
对供电电源的要求,主要在3.1.2、3.1.3中,负 ...

我觉得4.1.1和4.1.3同样在表达上有问题。
1、对于4.1.1的 应急电源应该怎么定义,明显不是术语中的概念。
2、”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如果这个“”应急电源“”有相应并网装置,能不能并列运行。例如UPS,发电机,光伏,户用储能。
2、4.1.3备用电源要满足连续供电时间,应急电源受不受这个条文的限制。
     
发表于 2024-4-22 10:49: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dqaq 于 2024-4-22 10:57 编辑
?_446231510 发表于 2024-4-22 10:22
1、这说法就有问题,同样是消防泵,在一类高层里面是备用电源系统,在超高层里用就是应急电源系统,这是 ...

分析很到位。
1、把分级与分类混淆。
2、把不同标准下的分类混淆。
3、把分级的对象与分类的对象进行对应。
所以,永远扯不清。越描越黑!
逻辑。。。。。。逻辑。。。。。。。宁与明白人吵架,不跟糊涂人说话说的就是逻辑
点错了,这是回26#贴的。
     
发表于 2024-4-22 10:55:4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国际通行的负荷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是用允许停电时间来表述的,早就不用什么负荷等级了。国内专家们都清楚。但是。。。。。。。就像我之前说的SPD分类试验那样,怎么能没有高低贵贱的那个等级呢。。。。。。剪辫子的路,还很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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