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门者 发表于 2016-11-15 14:51:22


   《雷规》条文的疑惑之三

   按《雷规》4.1.3条文:“......脉冲的措施,其他各类防雷建筑物,当其建筑物内所接设备的重要性高,以及所处雷击磁场环境和加于设备的闪电电涌无法满足要求时,也应采取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

   这是 4.1 基 本 规 定,也就是说是防雷总纲,下面的4.1、4.2、4.3、4.4、4.5,应遵循总纲的。

   而下面的犯上作乱,明目张胆的违反4.1.3的实是求事对待客观世界正确的条文,霸道的强行规定,入户配定箱必须设I级试验的SPD,这是技术上的霸王条款,应该废除,回归正常。

入门者 发表于 2016-11-16 09:17:44

本帖最后由 入门者 于 2016-11-16 11:07 编辑

   《雷规》条文的疑惑之四

   按《雷规》4.5.4条第3款 “在配电箱内在开关的电源侧装设I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其电压保护水平不应大于2.5kV,标称放电电流值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条文说明中,用到了客观存在的分流系数kc。

   以上条款用了分流系数kc是对的。但对待建筑物底部总配电箱的SPD选择上,即忽视了分流系数kc的客观存在,kc不见了踪迹。片面地、机械地照抄IEC表面条款。建筑物上层与底层的SPD选择,明细地存在着矛盾,没有去想一想2种思路,为什么会不一样。

   屋顶设备处于LPZ0A与LPZ1的界面上,对于绝大多数电缆埋地进线的建筑物来说,进线总箱处于LPZ0B与LPZ1界面上,应该有区别的。但不是《雷规》所提倡的、被颠倒了的区别---底层进线箱必须(强条)设置I级试验的SPD。

树欲静而风不止 发表于 2016-11-16 09:22:57

入门者 发表于 2016-11-16 09:17
《雷规》条文的疑惑之四

   按《雷规》4.5.4条第3款 “在配电箱内在开关的电源侧装设II级试验的电 ...

低层进线箱必须(强条)设置I级试验的SPD
这是那条的规定?

fitman 发表于 2016-11-16 10:42:11

举个一类防雷建筑但不用装SPD的例子(本例子只是论坛讨论,实际工程涉及审图机制和审图人员素质,强烈建议一律使用SPD)。
一个三百平方的单层甲类仓库。外部防雷满足4.2.1的要求。内部防雷电感应满足4.2.2的要求。外部电源引入线满足4.2.3-1的要求。仓库内配用电设备均符合爆规的要求,除照明灯具外,只有小量用电设备,无重要电子设备。
对于这个仓库,无需使用SPD。

云溪2 发表于 2016-11-16 11:02:11

本帖最后由 云溪2 于 2016-11-16 21:0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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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门者 发表于 2016-11-17 10:31:45


   《雷规》条文的疑惑之五

   《雷规》 <6 防雷击电磁脉冲> 章节名称的疑惑

   根据GB/T 21714.1-2015/IEC 62305.1 图1   图中标出的各部分关系,防雷防护:分LPS和SMP 2大部分。SMP只是内部系统防御LEMP效应的措施(术语与定义 3.51)。

   根据GB/T 21714.1-2015/IEC 62305.1 术语和定义 3.34雷电电磁脉冲的定义推论,防雷=防雷电电磁脉冲。

   《雷规》 <6 防雷击电磁脉冲>章节名称就有“大题小作”了,全章根本没有论及通过引下线的直接雷的闪电电涌防护的内容,只 有IEC所指的SMP内容。章节名称与其内容已名不副实了,也应该改一改了

入门者 发表于 2016-11-17 10:34:06


   《雷规》条文的疑惑之五补充

   “防雷击电磁脉冲”用在《雷规》2000年版章节名称是对的。按GB/T 19271.1-2003/IEC 61312-1:1995的定义:1.3.7雷电电磁脉冲“与雷电放电相联系的电磁幅射。所产生的电场和磁场能够藕合到电气或电子系统中,从而产生干扰的浪涌电流或浪涌电压。”。而按GB/T 21714.1-2015/IEC 62305.1-2010的“雷电电磁脉冲”定义,已改动,章节名称也应与时俱进地紧跟上,否则很容易发生概念模糊的后果。

入门者 发表于 2016-11-30 10:00:26


   《雷规》条文的疑惑之六

   《雷规》第4.2.4条第8款(强条)和第4.3.8条第4款(进线总配电箱必须设I级试验SPD---强条),其依据在条文说明中,指的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5-53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隔离、开关和控制设备 第534节:过电压保护电器》GB 16895.22-2004/IEC 60364-5-53:2001:A1:2002的规定制定的。”

   《雷规》条文有40多处的依据出处都是 2010年版的 IEC 62305-1~4,唯独这“强条”的依据,恰恰是“过时了的” 9年前(到2016年---15年前)2001 年版的IEC 60364-5-53:2001:A1:2002。

   2001年版IEC 60364-5-53:2001 534条的依据,是IEC 60364-4-44的第443节和IEC 61312-1《雷电电磁冲击防护第1部分:一般原则》。

   IEC 60364-4-44第443节,443.3.1款,根本没有设I级试验SPD的条文,反而有多款“不需要大气过电压保护”的条文。
   IEC 61312-1,按雷电专家 关象石 的说法,已被IEC 62305-1~4代替,变成了“过时了”的IEC条文。

   所以《雷规》第4.2.4条第8款(强条)和第4.3.8条第4款(进线总配电箱必须设I级试验SPD---强条),已成空中楼阁,是没有合理、合法依据的条文。

fitman 发表于 2016-11-30 14:28:51

SPD的T1级和T2级的跟本差异是试验方式不同,但用简单的话来说,前者是要求大能量的宣泄或转移,后者要求的是快速可靠的电压钳制。
对于外部进线,一般雷电流(感应或直击)没经过衰减,故幅值较大(实际地埋电缆并不一定),所以使用T1SPD进行大能量的宣泄是合适的。
但雷规用强条形式规定进线总箱要用T1SPD,其合理性是值得商榷的。首先是由于进线方式的多样性和会受周边环境的影响,实际上很多情况并不会出现很大的雷电流(现在环境是高楼林立,地面是大范围的受接闪带的保护)。另一点很重要的是SPD是用电和电子系统的保护,并不直接涉及人身安全,使用强制性要求就有过严了。

chipy 发表于 2016-11-30 16:45:20

fitman 发表于 2016-11-16 10:42
举个一类防雷建筑但不用装SPD的例子(本例子只是论坛讨论,实际工程涉及审图机制和审图人员素质,强烈建议 ...

现在很多门卫都要做SPD...

入门者 发表于 2016-12-1 10:03:28

   为什么按《雷规》做的防雷设计,类类的发生遭雷击灾害呢?

   清华大学物理系 虞昊的《防雷接地既不科学又不经济》一文举的例子
   两年前全国雷电防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广州举行防雷学术研讨会,某沿海特大城市的防雷中心负责人介绍该市刚发生的一次雷灾,导致该市某重要单位的网络系统瘫痪。可是雷击前不久该单位刚安装了最先进的进口 SPD 等防雷器件,严格按 IEC 标准安装,施工是防雷中心承办,又经防雷中心验收合格。事故后防雷中心又到事故现场作了仔细考察,只发现有些器件接口和芯片被烧,总结不出原因和教训。会上熟悉高频电路的专家、湖南省电磁兼容学会秘书长李冬根高工查问器件和芯片损坏细节,却得不到解答。他感叹说,付了巨额学费却弄不清事故原因,下次雷来了,照样打坏!......这代表了与会者共识。这类事不胜枚举,......。

   事实是,现时防雷,只防雷电波从底层总配电箱进入的,不能防范雷电波从从上层、顶层进入的,更不防反击电压特别高的短波头(0.25μs)的。

   应该到检讨、深思的时候了:现在防雷措施能真正防雷吗?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6-12-1 10:19:55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6-12-1 10:22:07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6-12-1 13:45:09

jiangguoyin 发表于 2016-12-1 15:48:09

雷规出来,防雷接地的图纸不会画了
火规出来,消防报警的图纸不会画了
建规出来,电气图纸不会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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