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门者 发表于 2016-11-14 10:12:45

《雷规》条文的疑惑



   《雷规》条文的疑惑之一

   《雷规》4.2.3第4款:“在入户处的总配电箱内是否装设电涌保护器应按本规范第6章的规定确定。”
   《雷规》6.4.5第1款:“户外线路进入建筑物处,......,所安装的电涌保护器应按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确定。”

   奇怪的是,第6章里没有“是否必须装设I级试验电涌保护器”理由的专门条文,反而有图6.4.2可不设SPD的内容。
   皮球踢回第4章,不明不白的跳跃式变化,三级跳,不但需设SPD,而是必需装设I级试验的SPD,还不可思议的成了强条。

   就是这种诡秘的条文,直觉告知,必存在问题,开始了探究之路。通过讨论,学到了不少,也懂得了不少。

树欲静而风不止 发表于 2016-11-14 10:27:31

新雷规也没有明确要求,只在第4.1.3条提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要求,即第3.0.3条2~4款所规定的二类防雷建筑尚应采取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其他各类防雷建筑物,当其建筑物内所接设备的重要性高,以及所处雷击磁场环境和加于设备的闪电电涌无法满足要求时,也应采取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第6.4.1条指出复杂的电气系统和电子系统,除在户外线路进入建筑物处,LPZ0A或LPZOB进入LPZ1区按本规范第4章要求安装SPD外,在其后的配电和电子线路上应按本规范6.4.4.-6.4.8条确定是否选择和安装与其协调配合好的SPD。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条文并没要求在建筑物的各级配电系统都要设置SPD,而是提出应该在确实需要设置的地方安装,即有选择性地在配电系统的电源端、大型用电设备和用电场所(如楼层)以及重要设备和弱电子信息系统的配电回路中配置

chipy 发表于 2016-11-14 11:22:39

这条确实让人看的有点头晕...

fitman 发表于 2016-11-14 15:21:52

1、一类防雷建筑,一般尽量不使用共用接地装置,设置SPD的考虑是不一样的。他以进线方式来分类,全线直埋的,可不用设SPD,否则要设T1SPD(这个不一定是配电总箱内设置);
2、4.2.3—4,5的规定实际是当一类防雷建筑内有需要防由雷电引起的电磁脉冲和电涌影响的设备时,就应参照第六章的要求。这两条虽然和前面所说的一样是设SPD,实际目的不一样。前者防火防爆,后者保护设备。

入门者 发表于 2016-11-14 18:38:50


   回4#fitman:1、一类防雷建筑,一般尽量不使用共用接地装置,设置SPD的考虑是不一样的。

   这是错误的,后果是违反“强条”,按我院规定,设计师要被扣大笔工资的。

   “强条”----《雷规》4.2.3第1款:“室外低压配电线路应全线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在入户处应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接到等电位连接带或防闪电感的接地装上。”

   “一般尽量不使用共用接地装置,”,这是与强条唱反调,设计师们是不敢的。

   “一般尽量不使用共用接地装置,”,如果是对的,那“强条”《雷规》4.2.3第1款,是错的,也必须要改一改了。

fitman 发表于 2016-11-15 09:05:45

入门者 发表于 2016-11-14 18:38
回4#fitman:1、一类防雷建筑,一般尽量不使用共用接地装置,设置SPD的考虑是不一样的。

   这是 ...

请再仔细读读规范和理解一下什么是共用接地装置。为了更好理解这个问题,建议对比一下4.3.8-4的描述。

入门者 发表于 2016-11-15 10:39:15


   回#6fitman:请再仔细读读规范和理解一下什么是共用接地装置。为了更好理解这个问题,建议对比一下4.3.8-4的描述。

   《雷规》其它条文及说明是怎么论述的。

   《雷规》 4.2.4 第5款及其条文说明(P124页),“现在IEC的有关标准和美国的国家标准都规定,一栋建筑物的所有接地体应直接等电位连接在一起。”

   根据国情,《雷规》根本没提及“接地体的A型布置”,接地装置都是“接地体的B型布置”。所以4.3.8-4的描述,好像与“一般尽量不使用共用接地装置,”连系不上。

入门者 发表于 2016-11-15 10:42:55


   《雷规》条文的疑惑之二

   按《雷规》4.1.3条文:“本规范第3.0.3条第2 ~4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

   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只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中的3款,应采取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其它二类8款、全部三类是不必要一定必须采取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

   再对照《雷规》4.2.3第4款:“在入户处的总配电箱内是否装设电涌保护器应按本规范第6章的规定确定。”

   按规范条文,防雷击电磁脉冲的应用范围不广的。第4章有关条款不应“无限扩大”到所有所有二、三类防雷建筑。

云溪2 发表于 2016-11-15 10:43:34

共用接地会带来地电位反击,对于存在可燃气体和粉尘的环境,不宜共用接地

chipy 发表于 2016-11-15 10:51:17

云溪2 发表于 2016-11-15 10:43
共用接地会带来地电位反击,对于存在可燃气体和粉尘的环境,不宜共用接地

反击 是指雷电流反击么?

云溪2 发表于 2016-11-15 10:54:17

是的,,,

chipy 发表于 2016-11-15 11:00:40

云溪2 发表于 2016-11-15 10:54
是的,,,

雷电流通过钢筋引下,怎么避免反击呢?

云溪2 发表于 2016-11-15 11:08:49

我说的一类防雷的独立接闪器,非一类的反击影响不是很大,且每一层的等电位可以有效控制反击距离

fitman 发表于 2016-11-15 11:20:05

1、由于一类防雷建筑多是有爆炸危险的小体量建筑,所以雷规一开始就说应设独立的接闪杆等(4.2.1),直到了4.2.4,才说在难设独立外部防雷装置时,允许直接装在建筑物上。而且一直没有象二类防雷建筑那样有利用建筑内钢筋作防雷装置的规定。
2、SPD的作用,除4.2.3-3的情况外,基本就是保护设备用的器件。是否使用,其实是由经济性(部分涉及二次安全问题)所决定。一类防雷建筑虽然危险性大,但内部的电子设备一般不多,所以装设SPD并不是必然的。二类防防雷建筑中,3.0.3条第2 ~4款所规定的实际都有大型信息系统,完成SPD及整个防雷击电磁脉冲措施是必须的,至于其他建筑,是否要做(或者说全做)上述的措施,是应该按实际情况而定的。
    另, 个人观点:把SPD的作用抬得太高是一种不合适的。现在防雷设计中的SPD设置并不合理。

入门者 发表于 2016-11-15 14:48:48


   再回4#fitman:1、一类防雷建筑,一般尽量不使用共用接地装置,设置SPD的考虑是不一样的。

   这么简单的理由,为什么《雷规》4.2.3第4款:“在入户处的总配电箱内是否装设电涌保护器应按本规范第6章的规定确定。”,搞得这么复杂,转弯抹角要通过第六章。

   而第六章防雷击电磁脉冲的第6.2.2和第6.2.3条,根本没有对此理由的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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