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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30 10: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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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规》条文的疑惑之六
《雷规》第4.2.4条第8款(强条)和第4.3.8条第4款(进线总配电箱必须设I级试验SPD---强条),其依据在条文说明中,指的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5-53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隔离、开关和控制设备 第534节:过电压保护电器》GB 16895.22-2004/IEC 60364-5-53:2001:A1:2002的规定制定的。”
《雷规》条文有40多处的依据出处都是 2010年版的 IEC 62305-1~4,唯独这“强条”的依据,恰恰是“过时了的” 9年前(到2016年---15年前)2001 年版的IEC 60364-5-53:2001:A1:2002。
2001年版IEC 60364-5-53:2001 534条的依据,是IEC 60364-4-44的第443节和IEC 61312-1《雷电电磁冲击防护 第1部分:一般原则》。
IEC 60364-4-44第443节,443.3.1款,根本没有设I级试验SPD的条文,反而有多款“不需要大气过电压保护”的条文。
IEC 61312-1,按雷电专家 关象石 的说法,已被IEC 62305-1~4代替,变成了“过时了”的IEC条文。
所以《雷规》第4.2.4条第8款(强条)和第4.3.8条第4款(进线总配电箱必须设I级试验SPD---强条),已成空中楼阁,是没有合理、合法依据的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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