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7-16 17:01:46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5-7-16 16:24
这里的功率因素,应当是正确的用字。
是 无功功率因素。
负荷、电压、功率因素——
还是
负荷、电压、功率因数——
按老诚意见:
这里的功率因素,应当是正确的用字。
是 无功功率因素。
不妥吧。
GB 50227-2008 此句“负荷、电压、功率因素”——负荷,已经含有功率意思,后面再加“电压、功率”,老诚版主你不觉得有床上叠床(负荷—功率)之感?
附
GB 50227-95 的条文说明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5-7-16 17:10:48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5-7-16 17:13:31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5-7-16 17:15:23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5-7-16 17:19:54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7-16 17:41:39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5-7-16 17:10
以前讨论过了,-95不如-2008写的好,有改进。
一时找不到原帖了。
负荷、电压、功率因素=负荷因素、电压因素和功率因素
语法上完全成立。
但是,下面这个规定还成立不成立?
还有,“负荷因素”和“功率因素”,差异在哪?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7-16 18:26:57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5-7-16 17:19
专心,负责,不仅专业好,而且语文水平也好。
相比民规众位编写人员,不专心,不负责。不仅语文烂,而且专业更烂。且烂到无以复加的程度。
此评过了。
08版《民规》问题不少,且主编等人一直不敢直面,令人反感。
但一棍子打死所有编制人员,不妥。
窃以为08版《民规》所存问题、所犯错误,主要原因是在于认知有误所致。
比如:
好好的92版《民规》14.3.12及条文说明,08版《民规》莫名其妙将其删除。
好好的92版《民规》24.9.2条的条文说明,08版《民规》稀里糊涂一删了之。
fitman
发表于 2015-7-17 09:57:23
民规的其他方面由其他高手来说,我只是学习。但无功补偿方面,我再说说。
1、对供规6.0.12和民规3.6.8对初偿量不同的定义,老诚版主认为按民规计算结果更大,另外认为补偿到0.95也没问题,这是对的(不过补就行)。实际上要产生高压危害要有多个条件的,破坏一个就可以了。对于这一条,民规和供规都没抄全,并用了一刀切的方式,不太合适。
2、后面大家把GB50227-2008拿来对比讨论,这是很好的事。因为GB50227的审编人员包括了国家无功专家组的全体成员(是否全出席就忘了)。因此比民规和供规都更专业。但由于大家不知到背景资料,所以讨论不在重点。GB50227虽然包括了高低压的电容器装置设计,但无论他的审编人员还是主要服务对象,都是高压电容器补偿装置。这本规范没有重点指出的电容器及装置,隐含的就是高压的,当明显与低压有冲突时,会另外说明,对比95旧版,感受更明显。实际上行内低压补偿装置设计一般不参照这本规范。
3、GB50227分别给出了高压与低压的不同控制方式,实际是说明高压无功补偿是以调压为最大目的,由于这点与低压补偿明显差异,所以才在后面又加了一条。GB50227的编审成员确是国内无功这方面最顶尖的人,但说到控制理论,电子处理技术,防火技术,实际都是外行,在这面的条文也是抄别人的,不用太认真。
yis359574718
发表于 2015-7-17 16:49:53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7-16 17:41
负荷、电压、功率因素=负荷因素、电压因素和功率因素
语法上完全成立。
负荷、电压、功率因素=负荷因素、电压因素和功率因素
这个等号太强大了
TNS
发表于 2015-7-19 14:14:25
请楼主到这里指点一下,谢谢!
http://www.jzdq.net.cn/club/thread-30557-1-1.html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5-7-23 11:33:38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5-7-23 11:42:57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5-8-10 10:36:26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5-8-10 10:37:07
fitman
发表于 2015-8-10 17:20:06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5-8-10 10:36
作为论坛上无功补偿方面最高水平的人,没有之一
可见民规欺骗性之强烈。楼主有如此高水平,都被民规晃晕 ...
哎,真的不想再讨论这个问题了。
你的点评是基于语言逻辑,规范对比及电工原理推导得到的,虽然没错,但只要是行内人看了,都会觉得是纸上谈兵,没有人会和你较真的。而且以你的方法来看国内的标准,那没有一本可用标准了。
让我简单点评一下GB50227-2008的强条:
3 每个串联段的电容器并联总容量不应超过3900kvar。
如果使用耐爆能力大于12kJ的单台电容器,为什么不能超过3900kvar?
2 严禁放电线圈一次绕组中性点接地。
如果系统是接地系统,为什么中性点不能接地?
实际上要说的可以更多,部份问题行内争议更大。但不得不说,规范编写时虽然为了更好地指导一般设计人员,加入了很多指导条款(虽然我不太认同规范这样做),但其谨慎性还是足够的,没有对日常设计做成制肘。
同样,这一点在民规的无功补偿和电容装置条文中得到体现(最值得点赞的是克制)。
一个成熟的设计人员,自然而然就设计出符合规范的方案,不正是最好的结果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