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5-7-16 09:05:43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5-7-16 09:08:56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5-7-16 09:13:47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5-7-16 09:15:31

fitman 发表于 2015-7-16 11:20:49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5-7-16 09:05
楼歪了,这个帖子很好。
对规范的检讨,我也非常不乐于参与了,每天看看帖子,大多数都很无聊。也就懒得得 ...

就象看杂志上的论文一样,理论上都很正确,但明显只是理论分析,行家一看就有一种纸上谈兵的感觉。
      1、民规3.6.8,供规6.0.12所规定的都是电动机的无功就地补偿的要求(还有很多的规范都有类似的要求)。无论定的是按提高电动机空载功率因数到o.9还是按电动机励磁电流0.9,工程上是一回事。可以向厂家要空载电流补偿量(大的特殊电动机时),也可以在手册中查出电动机的功率因数补偿到0.9(结果偏保守)。
   2、其实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上述的地方,0.9的约定只是一个概数。而且如我在一楼所说的,限定不对的。这类规范的最早原意是为了提醒设计人员在这方面设计时要注意这类问题,但后来引用的规范把其绝对化了!这条规范的目的是防止电容器储能,在电机断电空转时发生自激而出现过压。这里有几个必要的假设,一是电机空转时间较长,二是电容器储能足够维持电机有足够的发电时间,由于这两点是很难说清的,所以默认其存在也可以理解;但规范编写人员忽略了最重要的一点。也就是电容器必须在电机断开后还接在系统。这点在一般的传统就地补偿是正确的,但设计人员完全可以加上一个简单控制回路,从而使补偿量达到0.9以上也可以避免电动机自激的现象,规范作出硬性0.9的指示是不合适的。
3、虽然我在上面分析了规范的不对,但真的不知有多少设计人员知到我在上央提到的解决方案,从而在设计中做好预防措施(从我个人的交流中发现,没有一个知道),因此规范用这种简单的方法来下结论,也不失为一种指导方式(中国规范最好的方法)。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5-7-16 13:29:19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5-7-16 13:33:03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5-7-16 13:38:31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5-7-16 14: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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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对《JGJ16-2008》有关无功补偿和电容装置条文的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