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4-24 11:26:32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5-4-24 11:11
2014在局部范围内是可行的,拿到建筑物 这个概念下,会让你无所适从。因为不完整,不严谨。
老诚,有些得看专项设计规范——
JGJ 58-2008《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遗漏一些,还不算可怕;
可怕在于,奇葩无厘头。
你让一个连应急电源、备用电源也搞不拎清写不清楚的编制人员写完整规定条款,要求是不是也太高了些吧。{:dizzy:}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4-24 11:47:12
老诚,再看看 JGJ 48-2014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不同样如此——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5-4-24 13:36:14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5-4-24 13:39:52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4-24 13:42:47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5-4-24 13:39
既然电源的可靠性要求大大下降,消防线路采用矿物绝缘电缆的必要性又在那里呢?
http://www.jzdq.net.cn/club/thread-30050-11-1.html
162#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4-24 13:48:28
http://www.jzdq.net.cn/club/thread-30050-13-1.html
cw8296412 发表于 2015-4-24 13:22
不光电缆井哦,如果不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电缆沟也是一样要分开哦 电房内怎么分开做两个不同的电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4-24 13:37
请丁、王两人画个电缆沟看看,估计两人会不约而同说:不用有机绝缘类!要用矿物绝缘类!
帝尝在华林园,闻虾蟆声,谓左右曰:“此鸣者为官乎,私乎?”或对曰:“在官地为官,在私地为私。”及天下荒乱,百姓饿死,帝曰:“何不食肉糜?”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5-4-24 13:59:18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4-24 14:08:03
要说错,还不至于;
要说缺,无疑肯定。
06版《建规》原本就缺,但据说那时无电气专业人士参与;
14版《建规》依旧还缺,现今两位电气专业顶级大腕抓瞎!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4-24 14:10:18
人家国际通用的09版5-56就是不用,你又能咋的?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5-4-24 14:21:46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5-4-24 14:25:50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5-4-24 14:27:50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4-24 14:32:11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5-4-24 14:21
10.1.1下列建筑物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一 ...
多层建筑就没有一级负荷了。你觉得这个规定是正确的?
06版《建规》就缺失这部分内容!
14版《建规》有两位电气专业顶级大腕加盟的情况下也缺失这部分内容,大不应该!
但老诚你也不好好想想:
缺失的还好办些,对不?
那些编得离谱恶心的,才令人头疼着呢,是不?
看商店建筑的规定,无论你有几万人的商场,消防也只能弄个二级负荷。
人家商店建筑没有“无论你有几万人的商场,消防也只能弄个二级负荷”这种规定好吧,人家规定大型商店就得是一级负荷。
老诚大白天睁眼说瞎话!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5-4-24 14:36:49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4-24 14:41:25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5-4-24 14:36
这怎么是缺失,这是分类错误。我也不是大白天睁眼说瞎话!
即,依50016-2014,几万人的商场,消防也只能 ...
我就知道你要说“人家商店建筑消防负荷,依据建筑防火规范确定”这话,不是已经告诉你:06版《建规》就缺失这部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