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3-7-31 16:00:48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3-7-31 16:01:35
cqzrm
发表于 2013-7-31 16:10:05
姚明有专用停车场,不考虑上屋顶停车;邓大人不再南巡了。就考虑自己吧。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3-7-31 16:11:04
呸!
何来“接闪网格都是无法设计的”?
即便你老诚大师想否认论文作者的“保护范围最低点的高度定为不小于2m”,按“姚明身高2.2米”设计,也不过是将论文中的低杆灯高度从 3.5m 改为 3.7m 即可。
胡言乱语惯了,真应该去看看心理医生。
sccat
发表于 2013-7-31 16:12:30
我觉得民规这一条是有问题的,屋顶停车场要防雷,那山顶地面的停车场要不要防雷?
山可能比屋还要高很多哦,山顶可能比屋顶要危险很多哦。
当然,规范一出,驷马难追,既然规范写了,还是做了可以免责。
高度是个问题,是按大客车的高度呢?还是小轿车的高度呢?
如果规范认为要做,就给出个指引吧。可能按室内停车场的车位净高要求比较合适。
我亲眼见过国内的公交车屋面停车场做了很高的接闪杆,可能是考虑了这条规范吧。
话说回来,这些车子,怕不怕雷击的?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3-7-31 16:17:23
是的。
sccat 的“规范一出,驷马难追,既然规范写了,还是做了可以免责”—— 就是这个意思。
如果这条规定没有道理,就应该明文删此规定,否则,电气设计人员咋办?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3-7-31 16:19:31
不是交通建筑的话,目前的屋顶停车场,基本上是停放小轿车,不上大客车的。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3-7-31 16:24:47
话说回来,这些车子,怕不怕雷击的?sccat 发表于 2013-7-31 16:12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雷击车辆致其损坏的案例,很少,但确实有。
cqzrm
发表于 2013-7-31 16:27:40
不过,国际标准也没有说死。
最后加了一句,“如果。。。,那么。。。”
“If the topmost parking area is to be protected against direct lightning strikes, air-termination
rods and/or overhead air-termination wires should be employed.”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3-7-31 16:27:43
我本想骂你几句,想一想还是算了,不与一般见识了。
下雨打雷,不在车里待着,不在房间里待着,非得停车,取车?
有点常识好不好。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3-7-31 15:51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以大卖场的屋顶停车场为例,下雨天时 —— 就得“在车里待着,在房间里待着”?不能“停车,取车”?
有点常识好不好。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3-7-31 16:28:20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3-7-31 16:28:58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3-7-31 16:30:17
一位以大师自居的人,却整天口无遮拦、满嘴脏话,是何形象?成何体统?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3-7-31 16:33:28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3-7-31 16:3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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