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242-2011>第9.2.3条如何实施?
<JGJ242-2011>第9.2.3条,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急照明可集中点亮。条文说明:应急状态下,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急照明,集中点亮可采用手动控制。
问题:
1、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住宅建筑,一般规模较小,不可能设有有人值班室。
2、当住宅楼内发生火灾时,由那家来执行点亮应急照明,恐怕是个问题。
3、规范是要执行,那就需要编写规范的专家给出一些办法来实施。 没看这本规范。
断电点亮,别无他法。 欢迎龙版主意见,JGJ242-2011,是《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今年4月1日实施。 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一般规模较小,且无人值班时:
1、适合采用长明或红外、声控等疏散指示灯,满足最低疏散照度即可;
2、把该楼各层全部应急照明,都纳入应急照明总箱(一般在首层)供电。该总箱要作特殊消防标记,注明在火灾时不得切除电源(还有一种勉强的做法:疏散照明由各层普通照明箱中的单独回路配电,且该回路要设置特殊标记,要求消防时不应被切除)。
总之坚持一个原则:应急照明的市电电源不应该被人为切断。否则可判违反强条。 北京的做法据说是可以采用消火栓按钮的信号,华北标办的图集里也有此二次原理的方案可以直接选择。 欢迎二位贵宾的指点。 北京的做法据说是可以采用消火栓按钮的信号,华北标办的图集里也有此二次原理的方案可以直接选择。
han2003 发表于 2012-6-30 23:47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好办法,值得借鉴。 总之坚持一个原则:应急照明的市电电源不应该被人为切断。否则可判违反强条。大鼻山 发表于 2012-6-30 20:16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问下大鼻山:
设计人员采用以插座供电、自带蓄电池的猫眼灯(又称牛眼灯)的标配产品,火灾时以“断电强制点亮”的方法来满足 GB50116-98 的设计规定,违反哪一条“强条”?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2-7-1 12:25 编辑
北京的做法据说是可以采用消火栓按钮的信号,华北标办的图集里也有此二次原理的方案可以直接选择。
han2003 发表于 2012-6-30 23:47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问下 han2003:
1、消火栓按钮——消防队员接警后、赶至现场,才会按下这个消火栓按钮用消火栓管道中的水通过水枪来喷水、灭火。
在消防队员到位按下消火栓按钮前的时间段内,如何保证消防疏散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强制点亮 ?
2、消火栓按钮中出现的电压不允许大于 AC50V,最好不超过 AC24V,不知“北京的做法”和“华北标办的图集”怎样? 问下大鼻山:
设计人员采用以插座供电、自带蓄电池的猫眼灯(又称牛眼灯)的标配产品,火灾时以“断 ...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7-1 09:14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尺兄问得犀利,对答案也是万分期待! 欢迎李总。。。、 支持尺兄。
最好不超过 AC24V。道理是,人体能允许通过的电流是30毫安秒。
人体的电阻在干燥时,是略大于1000欧。算下来就是30伏,秒。
人在水中,两脚站在湿的地板上,两脚间只要存在4伏/米的电场就足以发生电击事故。如果不断电,时间略长即发生电击死亡事故。
我看台湾的消防保安应急灯,就是畜电池,断电强起的。消防队员不消防,普通电源也不断的。
在有喷洒场所,空气温度不超过70度是不喷洒的,想想谁会在温度70度环境里呆着不跑? 4伏/米的电场
换一下一个应急灯相线对地漏电,在50米外有一个良好的接地。那么。相线接地点,与50米外良好的接地点之间的电场分布就是4伏/米了。
即人在这50米之内都是危险的,多么可怕的事件。怎么可以不断去市电呢? 因为人的神经膜壁电压是-70毫伏,膜外低,膜内高。 人在水中,两脚站在湿的地板上,两脚间只要存在4伏/米的电场就足以发生电击事故。如果不断电,时间略长即发生电击死亡事故。
所以,规定潮湿场所不超过12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