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期建筑电气学会对于GB50052-2009第3.0.9条的解释
首先,感谢《建筑电气》杂志社及时送来的期刊!1、先说执行。
“上述意见可在现阶段建筑电气设计中采纳和执行”。这是结语。
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电气分会对技术提案的意见能作为规范执行吗?权威性足够吗?规范编制组为何对此不做回答?
民用建筑电气行业就算认同这个意见,那么庞大的工业设计行业的意见呢?纳闷。
其二,现阶段如此执行,那以后呢?继续纳闷。
2、看不懂意见。
可能是我中文太烂,看不懂这个意见再说什么。
“......对于3.0.9条理解应为‘由低压双回路供电的一级负荷不应该接入应急供电系统’,即不能接入由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双电源切换装置和UPS组成的系统。”
还不如规范的条文解释清楚。哪位神仙给解释下这段中文。 本帖最后由 老康阁楼 于 2011-10-8 22:33 编辑
绕口{:lol:},由低压双回路供电的一级负荷不应该接入应急供电系统’,即不能接入由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双电源切换装置和UPS组成的系统。”
个人解读:
由低压双回路供电的一级负荷先给一级负荷做了个定语。
“不能接入由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双电源切换装置和UPS组成的系统。”:不能接入由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双电源切换装置指的是一级负荷供电方式,和UPS组成的系统,UPS指的是应急电源。
不能接入由XXXXX和UPS,组成供电系统。接入这个词很怪。反复读几遍这句话哪都很怪。 1、GB 50052规范编制组不给意见,反倒是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电气分会对技术提案的意见给出“上述意见可在现阶段建筑电气设计中采纳和执行”。{:dizzy:}
2、看不懂意见。{:sweat:}
急需GB 50052规范编制组、高手解答下面两个问题:
(1)按现行我国规范、标准(无论国标、行标、地标),消防用电设备(以消防风机、消防水泵、消防应急照明等为例)分三级、二级、一级负荷,一般情况下均尚未上升至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
简单说吧——消防用电设备允许接入应急供电系统由应急电源供电吗?
(2)如何理解IEC60364-5-56:2002《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第56章:应急供电》556.5.1.6条规定?
这个需要政府部门(住建部)作出解释。其他部门无效 这个需要政府部门(住建部)作出解释。其他部门无效。
大鼻山 发表于 2011-10-9 08:17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严重同意。
规范编写组解释交住建部备案通报全国。
规范编写组收到疑问后应在1天内表达已接收,3天内明确是否回复及原因,2周内明确回复并交住建部备案通报全国,否则当行政不作为论。 确实有点云里雾里。
感觉中国建筑电气学会常务理事会这个提案意见,实际上,已局部否定了GB50052-2009第3.0.3条及第3.0.9条的规定。
GB50052-2009第3.0.3条及第3.0.9条的规定实际上严禁将备用电源的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根据“提案意见”当作为第三电源时,作为应急供电电源的发电机可同时接入其它“任何基本负荷”(火灾时需切除除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及消防负荷以外的负荷)。
而如果UPS作为第三电源时,作为应急供电的电源的UPS则只能接入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而不得接入其他任何负荷。
总之,这个提案意见基本内容是:对于第三电源,发电机与UPS区别对待,即对于UPS严格执行GB50052-2009 第3.0.9条“严禁将备用电源的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而对于发电机可放宽,但需要火灾时切除除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及消防负荷以外的负荷。
以上看法,仅为个人理解与猜测,望大家多多讨论。 云里雾里的,像高规一样弄个示意图不行吗? 很不懂啊!…… a、对于电信枢纽和数据中心……发电机和UPS为应急电源。
b、对于其他建筑……UPS为应急电源。
如果在b建筑中设置了柴油机,作为备用电源,可以供特别重要负荷、消防负荷和保障负荷。但此时油机不是应急电源,UPS是。于是一级负荷不能由该UPS系统供电。
不知这次猜得对不对。以后要配图看图说话就好了。 从文中2条举例来看,猜没有把消防负荷定为特别重要负荷。 2.0.3 应急供电系统(安全设施供电系统) electric supply systems for safety services
用来维持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运行的供电系统,主要是:为了人体和家畜的健康和安全,和/或为避免对环境或其他设备造成损失以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注:供电系统包括电源和连接到电气设备端子的电气回路。在某些场合,它也可以包括没备。
2.0.4 应急电源(安全设施电源) electric source for safety services
用作应急供电系统组成部分的电源。
那么应急供电系统是指应急电源和连接到电气设备的回路呢?还是指正常电源(+备用电源)+应急电源和连接到电气设备的电气回路呢? 个人感觉这个解释为这条规范的执行,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原供规此条概念很有问题。但是就杂志社这么一刊登,感觉还是不够严肃,应该至少是建设部名义下发的才好。。。。。
另外IEC的5-56应该是09版了 回复 12# han2003
IEC60364-5-56:2002《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第56章:应急供电》虽然已经有中文版,但并未转化为GB标准。
IEC60364-5-56:2009是否也未转化为GB标准?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1-10-12 21:08 编辑
从文中2条举例来看,猜没有把消防负荷定为特别重要负荷。
pigl 发表于 2011-10-11 14:18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今天看到了2011年9期建筑电气学会对于GB50052-2009第3.0.3、3.0.9条的解释,意思大致能接受,但文字组织还是存在问题。
从文中2条举例来看,“作为第三电源的发电机组”回避了“备用电源”还是“应急电源”这个原则问题。因为发电机组作为“备用电源”供文中2条举例a、b、c时,原本就不存在任何问题(仅a中作为应急电源用的UPS,其Ah不可减少而已)。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1-10-12 21:10 编辑
“第三电源的发电机组”若作为“应急电源”,仅仅规定“火灾时可将c项的电源切除”是否存在问题?
注意:“火灾时可将c项的电源切除”的用词是“可将”而非“应将”,属于非强制性用词,不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