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11-2 22:57:10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1-11-2 23:34 编辑
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电气分会在分析第三电源的发电机组时接进的重要负荷是“客梯、生活水泵”等,不应该接进应急供电系统的,接进备用供电系统才对。
因此,“会议纪要”没有将发电机组“定位”好——是“应急电源”还是“备用电源”?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11-2 23:33:44
回复 60# 尺短寸长
修改一下
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电气分会在分析第三电源的发电机组时,接进消防负荷、接进重要负荷(不是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
1、接进消防负荷,此柴油发电机建立应急母线段允许“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供电的UPS降低Ah,虽说违规(现行GB标准)但确实应该展开讨论;
2、接进重要负荷(不是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此柴油发电机建立应急母线段允许“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供电的UPS降低Ah,违规(现行GB标准)无需讨论。柴油发电机接进重要负荷(不是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建立的就是备用供电系统,怎可允许“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供电的UPS降低Ah?
东海龙王
发表于 2011-11-4 11:51:31
问题是:这条规范是否来自IEC?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11-4 12:20:28
因GB标准、IEC标准不接轨,估计这个问题无法统一认识。
既然GB标准负荷分级已经与IEC标准有异,难以解决问题。
sjybbtg
发表于 2011-11-8 21:53:39
这个解释有点俗语“由低压双回路供电的一级负荷不应该接入应急供电系统’,即不能接入由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双电源切换装置和UPS组成的系统”后面的”即由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双电源切换装置和UPS组成的系统“就是指的应急供电系统。一般的一级负荷不能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liuzd
发表于 2011-12-8 14:01:26
学会属于学术探讨,可以百家争鸣。规范编制组代表国家权威机构,一言九鼎。谁敢不从?!
liuzd
发表于 2011-12-8 14:04:46
做好的供电方式:N路(N≥1)市电+N套(N≥1)自己置备的与市电无关联的备用电源+N套(N≥1)自己置备的与市电及自备电源无任何关联的应急电源。
890214
发表于 2011-12-9 11:10:30
云里雾里的,像高规一样弄个示意图不行吗?
DQSHENGXW
发表于 2012-1-15 16:11:51
本人理解关键要界定好备用电源系统包括哪些元件或设备,柴油发电机作为电源跟发电厂的发电机无异,可以单独用来做备用电源,也可为其他设备提供电源。如果具体项目需要备用电源容量足够大,或业主有足够经济实力,从发电开始就保证备用电源的独立性,那就设置备用电源专用柴油发电机,或专用发电厂也成呀,{:lol:}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2-1-25 11:26:55
dhgao
发表于 2012-3-1 11:03:32
1、GB 50052规范编制组不给意见,反倒是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电气分会对技术提案的意见给出“上述意见可在现阶段 ...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10-8 23:50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但是现在一些地方的消防部门提出的一类高层建筑的消防供电方式,除了两路市电还必须增设一路柴发的理由是:
他们不认可当地的电网,管你两路是从哪个变电所拉过来……因此,那个柴发在消防队看来,只不过是消防的备用电源,那两路市电都被人家当做常用电源了……
skitering
发表于 2012-4-14 18:03:49
本帖最后由 skitering 于 2012-4-14 18:40 编辑
我看了关于这个问题所有讨论,发现这其实是个语文表达的问题,原文中缺少了几个关键的字,所以造成表达不清楚,我尝试修改几个字:
会议对常务理事的技术提案中提到的共性问题进行了认真和热烈的研讨。重点讨论了GB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中的3.0.3条和3.0.9条强制性条文:
“3.0.3条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増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2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3.0.9条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并就上述条款如何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合理应用达成了共识,意见如下。
1. 如何界定应急供电系统的范围
对于上述两条强制性条文,执行的难点在于如何界定应急供电系统的范围。对此参加研讨的常务理事一致认为常用应急供电系统包括两类:
a.对于电信枢纽和数据中心这样的工程,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容量非常大。应急供电系统可由双重电源+发电机组和UPS不间断电源装置组成。
b.对于其他公共建筑,由于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容量不大,通常为几十千瓦,主要为计算机网络系统和部分电子信息系统供电。这时应急供电系统可由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双电源切换装置和UPS组成。
2. 作为第三电源的发电机组的供电范围
对于a类应急供电系统,当建筑物由于功能性需要设置了发电机组时,作为第三电源的发电机组可为下列负荷供电:
a.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此时UPS的容量(Ah)可减少。
b.为消防负荷供电。
c.为保持大楼基本运营的用电设备供电(如普通电梯、生活水栗、重要办公室用电)。
为上述供电的发电机容量应为a项+b、c项较大者,火灾时可将c项的电源切除。
对于b类应急供电系统,3.0.9条的理解应为“由低压双回路电源供电的一级负荷不应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上述意见可在现阶段建筑电气设计中采纳和执行。
skitering
发表于 2012-4-14 18:41:49
原文为“对于3.0.9条的理解应为“由低压双回路电源供电的一级负荷不应接入应急供电系统”,即不能接入由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双电源切换装置和UPS组成的系统。”
从《建筑电气》的说明中可以看出以下几点:
1. 原先规范中对于应急供电系统的范围定义有误:
原先规范中应急供电系统定义为“用来维持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运行的供电系统,主要是: 为了人体和家畜的健康和安全,和 /或为避免对环境或其他设备造成损失以符合国家规范要求。”而《建筑电气》中专家讨论一致认为这里就是指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
2. 3.0.9条应当是针对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而非普通消防负荷。
3. 当大楼存在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时,其供电应当保证完全独立。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如果大楼设置柴油发电机(a类情况),则:
发生火灾时,应当仅保障消防负荷和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对于普通一级负荷(即为保持大楼基本运营的用电设备)应当予以全部切除。
如果大楼未设置柴油发电机(b类情况),则:
从低压配电柜引出的由来自双重电源的两条低压回路、双电源切换装置和UPS组成的电源系统不允许接入其它一级负荷。
skitering
发表于 2012-4-14 19:15:27
需注意的是:a类应急供电系统由“双重电源”构成,而b类由“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3.0.9条的说明原文中强调的亦是“低压双回路电源供电”和“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而不是“双重电源”,由此可以看出普通一级负荷不允许接入的是“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而不是“双重电源”。
yjgabc
发表于 2012-5-22 17:55:07
回复 74# skitering
看了72~74#楼网友的发言了。估计此网友是为参加会议的理事,否则不可能知道的那么清楚。肯定是位“大家”电气界的权威吧。在此我想说点我小字辈的心里话:
1、会议精神是否够权威?其权威可以替规范编制组解释条文的地步?即使会议精神完全正确,那么精神能否指导设计和审图?更何况杂志登载的模棱两可,缺字少句的。
2、74#楼说“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我觉得这句话本身就是不严谨的。为什么呢?用常识性语句分析,“两个回路”的字眼一般用于二级负荷,“两个电源”的字眼一般用于一级负荷。现在把两者合起来说,实在是有些误导。
3、就事论事,大侠的澄清文章确实比原文语义容易理解了,但是内在道理还是有点解释不通。为什么对于b类情况下的油机不能作为应急供电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