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10-14 12:22:07
真心希望《供规》编制人员能给出几个典型案例来说明,别让大家继续像猜谜一样继续猜想下去才好。
热盼!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10-14 12:25:47
尺兄的解释可以理解,但个人倾向这样解释:
正常工况——发电机组作为“备用电源”。。。
火灾事故——发电机组还是“备用电源”。。。pigl 发表于 2011-10-14 11:47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如果发电机组自始至终是作为“备用电源”而不是“应急电源”,消防负荷接入,不需要讨论的,不违反任何GB标准。
这里讨论的就是发电机组作为“应急电源”,消防负荷允许不允许接入的问题。
pigl
发表于 2011-10-14 14:45:06
不是这个意思。
一般建设工程中三级负荷、二级负荷的消防用电设备,也就不去强调接进第三电源的发 ...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10-14 12:15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意见》也没有看出意见2条是针对意见1a呀,1b不是还有其他公共建筑吗。如果1b我就愿意设一台油机来保证基本运营的用电设备,这时又不接特别重要负荷和消防负荷说不过去吧,于是作意见2解释,这样来处理。
我明白和尺兄理解上的不同原因在哪里了。我一直认为意见第2条是针对1条的b进行说明。最直接就是末尾一句“即不能接入由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双电压切换装置和UPS组成的系统。”这句话和1b的应急供电系统定义一致。
pigl
发表于 2011-10-14 14:50:48
如果发电机组自始至终是作为“备用电源”而不是“应急电源”,消防负荷接入,不需要讨论的,不违反任 ...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10-14 12:25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尺兄提到的“超高层、超大型工程或重要工程、危险性大和损失大的工程”对应1中的a,由于特别重要负荷很大,需由油机解决,不满足切换时间,再加UPS。这里这个油机就是应急电源了,如果按意见2的解释“可为下列负荷供电”对特别重要负荷不用“应”显然讲不通呀。对应c项负荷,正常时接在应急供电系统,应急时切除,就不叫接在应急供电系统。那规范何必写得这么含糊,直接写“应急电源正常时可以接备用电源的负荷,应急是需切除”。
所以我认为1a中的(一级负荷的)消防用电设备,双重电源已经满足要求,如果要再为它们设置备用电源,就是尺兄说的两个油机的“干净”系统。当然已有不少人觉得很搞笑。
pigl
发表于 2011-10-14 14:52:20
真心希望《供规》编制人员能给出几个典型案例来说明,别让大家继续像猜谜一样继续猜想下去才好。
热盼!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10-14 12:22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严重同意尺兄的建议。我自己都快绕晕了,学好中文真的很重要呀。
谢谢尺兄耐心解答。{:1_274:}
pigl
发表于 2011-10-14 14:58:03
顺便问一句“功能性需要”如何解释为好?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10-14 15:59:03
回复 33# pigl
《意见》中的意见2,因为允许将c项负荷接入,表明正常工况(未发生火灾时的市电全部失去)发电机组是“备用电源”而非“应急电源”,故意见2的a项内容就值得商榷——
此时发电机组是“备用电源”,没有任何理由允许作为“应急电源”的“UPS的容量(Ah)可减少”,因为“备用电源”的可靠性远非“应急电源”可比。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10-14 16:07:19
1、如果想做到“UPS(供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容量(Ah)可减少”,那么,第三电源的发电机组在正常工况(未发生火灾时的市电全部失去)和火灾事故(发生火灾时的市电全部失去)两种情况下,意见2的c项负荷全部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发电机组自始至终作为“应急电源”)。
此时的UPS的容量(Ah),理论上只要满足柴油发电机组的起动时间(15至30s时间,或者保守按满足再起动时间考虑,加一点裕量即可)。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10-14 16:16:22
2、如果想做到“c项负荷”接入第三电源的发电机组,那么,“UPS(供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容量(Ah)不可减少”。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10-14 16:23:33
3、因为“c项负荷”接入第三电源的发电机组,则正常工况(未发生火灾时的市电全部失去)发电机组必为“备用电源”。
在上述前提条件下,火灾事故(发生火灾时的市电全部失去)的发电机组,若按“扫负荷”设计,可将此工况下的发电机组作为“应急电源”;若按GB 50116-98《火规》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切断“c项负荷”设计,应将此工况下的发电机组作为“备用电源”。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10-14 16:39:17
所以我认为1a中的(一级负荷的)消防用电设备,双重电源已经满足要求,如果要再为它们设置备用电源,就是尺兄说的两个油机的“干净”系统。当然已有不少人觉得很搞笑。pigl 发表于 2011-10-14 14:50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不搞笑的。{:smile:}
已经有大型重要建设工程因不同负荷需要设置9台柴油发电机组:5台柴油发电机组作为“备用电源”,4台柴油发电机组作为“应急电源”,组成了“干净”系统。
一般建设工程,大都设置1至2台柴油发电机组,是否允许合理兼顾平时和火灾两种不同工况?
允许合理兼顾可能是比较合适的一种选择,但不同工况下对其电源性质的定义及遵守其设计原则,确实很重要,否则可能会难以保证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和消防负荷的供电可靠性。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10-14 16:48:28
绕了半天,快绕晕了。{:dizzy:}
上述的建议,能不能得到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电气分会各位专家、《供规》编制人员的认可?
欢迎板砖伺候。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10-14 20:01:39
顺便问一句“功能性需要”如何解释为好?
pigl 发表于 2011-10-14 14:58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找不到“功能性需要”这个“专业术语”。{:sad:}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因为其用电设备的重要功能(比如高危生产设备发生事故的安全停堆、心脑手术、国际比赛的计分显示、通信枢纽重要计算机房、证券交易等等) ,可以算是“功能性需要”吧?
一级、二级甚至只有三级负荷的消防用电设备,需要满足发生火灾时灭火救人的需要,其消火栓泵、喷淋泵、防排烟风机、消防电梯的重要功能(这可是救人于水火的啊) ,不能不算“功能性需要”吧?
重要负荷(大中型商场的自动扶梯、高层民用建筑的普通客梯、高级别餐厅的厨房冰柜。。。。。。) ,保证供电以满足各自场所的正常工作所需,其供电可靠性要求(或系统构成、或线缆选择、或敷设要求。。。。。。)虽略低于特别重要负荷和消防负荷,但是属于“功能性需要”估计也无争议的吧?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10-14 20:13:45
将“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中的“功能性”一词,用在了分析用电负荷的“功能性需要”上,试图想说明什么呢?
求大侠解答。{:42:}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10-14 20:16:30
供电要求最低的用电负荷,想必也有其“功能性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