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inmen_73
发表于 2010-7-2 14:33:59
既然有150m,250m之说,那谁能讲出这两个数据的来源依据
rainmen_73
发表于 2010-7-2 14:35:17
总不是拍脑袋想出来的吧,另外150m,250m究竟指到配电系统哪一级也不明确
rainmen_73
发表于 2010-7-2 14:37:49
TN系统本身还有一个电缆距离的人身安全极限长度,这个概念大伙都有数吧
rainmen_73
发表于 2010-7-2 14:46:54
建议楼主整理好思维,写一篇相关的论文出来看看,可能会更有条理一些,大家看着也更明白一些。。。
冷若冰 发表于 2010-7-1 18:44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感谢各位版主关注,文章我一下是写不出来,只是工程方案中老是遇到变电所规划问题,集中设置与分散设置的矛盾始终存在。业主往往希望设得越少越好,至少投资省。设计人员又有低压深入负荷中心的原则,理想是在较大范围的区域内分布设置,这个问题需要综合考虑,不能至业主的考虑于不顾,又要系统分布的合理节能,降低长期运行损耗,在哪里是平衡点,我也一直迷惑中。发帖就是想大家讨论讨论,听听是否有人对此已有深入的研究
冷若冰
发表于 2010-7-2 18:41:14
变电所规划问题---电力规划规范可以帮帮你。。。去看看。。。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0-7-2 18:58:44
民用电缆以150平方mm为限。市面常备,再大线径都是定制。负荷矩,用150平方mm截流能力算出一个负荷容量,再用倒算的方法算出电压损失5%线缆的长度,两者乘就可以了。
不好意思,我一说话估计这帖得沉了,真抱歉啊。
嘿嘿嘿嘿
发表于 2010-7-2 20:32:44
诚版鸟枪换土炮了,改了头像啊
电缆截面不是个问题,300,400的电缆在室外比比皆是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0-7-2 20:51:31
本帖最后由 治学以诚 于 2010-7-2 20:53 编辑
截面大,主要矛盾是电缆制造长度过小,而不是电压降决定长度。且大截面电缆都要定制。
rainmen_73
发表于 2010-7-5 15:09:21
截面大,主要矛盾是电缆制造长度过小,而不是电压降决定长度。且大截面电缆都要定制。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0-7-2 20:51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这个问题倒是第一次听说,以前只知道MI电缆有此问题(铜护套挤出),一般用YJV电缆查产品样本只有要求"单根长度不小于100m",而根据与厂家协议"允许任何长度的电缆交货",不知诚版何来此说?不同截面电缆单根制造极限长度多少可有数据?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0-7-5 16:33:29
6电缆通过不同散热条件区段时的缆芯截面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6.1回路总长未超过电缆制造长度的情况:
(1)重要回路全长宜按其中散热较差区段条件选择同一截面。
(2)水下电缆敷设有机械强度要求需增大截面时,回路全长可选择同一截面。
(3)非重要回路,可对大于10m区段散热条件按段选择截面,但每回路不宜多于三种规格。
6.2回路总长超过电缆制造长度的情况,宜按区段选择相应合适的缆芯截面。
7对非熔断器保护回路,按满足短路热稳定条件确定允许缆芯最小截面时,可按附录D的规定计算。
8选择短路计算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计算用系统接线,应采取正常运行方式,且宜按工程建成后5年以上规划发展考虑。
(2)短路点应选取在通过电缆回路最大短路电流可能发生处。
(3)宜按三相短路计算。
(4)短路电流作用时间,应取保护切除时间与断路器全分闸时间之和。对电动机等直馈线,应采取主保护时间;其他情况,宜按后备保护计。
9 1kV以下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时三相四线制系统的电缆中性线截面,不得小于按线路最大不平衡电流持续工作所需最小截面;对有谐波电流影响的回路,还应同时满足所要求截面,且符合下列规定:
(1)以气体放电灯为主要负荷的回路,中性线截面不宜小于相芯线截面。
(2)除(1)项规定的情况外,中性线截面可不小于50%的相芯线截面。
10 1kV以下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时配置保护接地线、中性线或保护接地中性线系统的电缆芯线截面选择要求。
10.1中性线、保护接地中性线的截面,应符合本规范第9条的规定;保护接地中性线截面,尚应按缆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0-7-5 16:34:01
上上一楼,凑合看吧
rainmen_73
发表于 2010-7-12 14:55:24
供电半径既然有150m,250m之说,那谁能讲出这两个数据的来源依据,不要提规范出处,只要说明道理
gblgb
发表于 2010-7-12 15:49:20
呵呵,就提规范出处,只说道理。
道理:简单地说,二者之差为一类建筑高度。
gblgb
发表于 2010-7-12 15:49:38
呵呵,不提规范出处,只说道理。
道理:简单地说,二者之差为一类建筑高度。
冷若冰
发表于 2010-7-12 19:15:14
道理:简单地说,二者之差为一类建筑高度。----真的假的,这么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