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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uxizhong

[问题探讨] 区域报警系统只是个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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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1 17: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10-31 16:19
number20105269 你可以这么理解,但规范不可以这么随便。

新《火规》“4 消防联动控制设计”之“4.8  ...

    刚我又仔细看了一下4.8章。除了题目取得比较诡异外,里面关于火灾警报的论述,没有一条能够证明它是属于联动控制这个范畴。与之对应,比较有趣的是,里面关于消防广播系统,对它的描述却跟了“的联动控制信号”。虽然我极力认为规范没什么问题,尺总给我扔出这样一章,我认为规范不够严谨。
    不过我也不得不公平的说,既然4.8章这样说,那么编制人员就认为火灾警报是属于联动控制的。既然这样,那么就不存在区域报警系统一说了。那么也就回到了楼主的观点。
     
发表于 2014-11-2 20:57: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中国电气人的水平?唉!……我这个外行真的无言以对啊。

点评

我只是一个拖后腿的无名小辈哈,不能以偏概全!且探讨只属于个人想法,跟整体大局无关。  发表于 2014-11-3 09:23
发表于 2014-11-3 08:37:31 | 显示全部楼层
《火灾报警控制器》GB 4717-2005
5.2.3.1 控制器在火灾报警状态下应有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控制输出。
5.2.3.4 控制器应能手动消除和启动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的声警报信号,消声后,有新的火
灾报警信号时,声警报信号应能重新启动。
......
标准中已明确火灾报警控制器必须具备控制声和/或光警报器的功能。
这里不分是区域机还是集中机。
当然,联动控制器也可对声和/或光警报器进行控制。
发表于 2014-11-3 09:26: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我当面问过丁总,丁总的解释是,规范中“联动自动消防设备”想表达的意思是通过模块进行联动控制或接收联动反馈。对于不通过模块进行的控制(比如直接利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24V输出),不包括在这里面。具体可以看14X505-1第14、15页的提示。
     
发表于 2014-11-3 09:50:40 | 显示全部楼层
warmhaw 发表于 2014-11-3 09:26
这个问题我当面问过丁总,丁总的解释是,规范中“联动自动消防设备”想表达的意思是通过模块进行联动控制或 ...

有几个问题需要落实:
为啥丁总的解释不能反映在规范规定条款或规范条文说明中?
丁总的解释比条文说明还有效吗?
规范规定条款中没有明确的要求是否都得听丁总的解释才行?

比如总线短路隔离器,规范中并没有隔离电源线的规定,但丁总一发挥一图示,不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一书立马跟进,连国标图集14X505-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图示”也跑步跟上,这么干,能行不?
发表于 2014-11-3 11: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warmhaw 发表于 2014-11-3 09:26
这个问题我当面问过丁总,丁总的解释是,规范中“联动自动消防设备”想表达的意思是通过模块进行联动控制或 ...

声光警报器不也是 通过模块进行控制的吗?
     
 楼主| 发表于 2014-11-3 12:17: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warmhaw 发表于 2014-11-3 09:26 这个问题我当面问过丁总,丁总的解释是,规范中“联动自动消防设备”想表达的意思是通过模块进行联动控制或 ...

规范已说明声光报警可以用区域报警了,这个暂且不讨论了。消防栓系统稳高压系统没有消防泵,就当消防栓按钮为手报吧。图示14页中联动设备指的是通过输入模块控制,输出模块反馈,切非,强启动也是需要输入输出模块的吧。这个上集中还是区域。现在真不懂设计。
     
发表于 2014-11-3 12:25:53 | 显示全部楼层
xuxizhong 发表于 2014-11-3 12:17
规范已说明声光报警可以用区域报警了,这个暂且不讨论了。消防栓系统稳高压系统没有消防泵,就当消防栓按 ...

搞不懂的,就问丁总——以丁总说的为准。
PS
不管口谕还是书面。
发表于 2014-11-3 13:38:21 | 显示全部楼层
xuxizhong 发表于 2014-11-3 12:17
规范已说明声光报警可以用区域报警了,这个暂且不讨论了。消防栓系统稳高压系统没有消防泵,就当消防栓按 ...

切非之类的,也可以使用火灾报警控制器自带的24V输出来控制,一般控制器是5路24V输出,容量够不够要自己根据切非的继电器的参数来算,只要容量够就可以。
发表于 2014-11-3 13:52:39 | 显示全部楼层
jk2011 发表于 2014-11-3 11:18
声光警报器不也是 通过模块进行控制的吗?

声光警报器,如果自带地址的,需要模块控制,那种最简单的,给电就可以的,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24V输出就可以了。这个输出平时是没电的,只有报警之后才输出24V电压,可以用这个来驱动相关设备。
     
发表于 2014-11-3 14:27:37 | 显示全部楼层
warmhaw 发表于 2014-11-3 13:38
切非之类的,也可以使用火灾报警控制器自带的24V输出来控制,一般控制器是5路24V输出,容量够不够要自己 ...

估计 22# xuxizhong 说的,不是这个。

自 GBJ 16-87 始,历经 GB 50016-87(1997年版)和 GB 50016-87(2001年版),均规定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装置的建筑,宜设消防控制室”;
在 GB 50016-2006 中,改为“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且 GB 50016-201X(2014年第5版报批稿)没有改变这个规定。

新《火规》首先大胆叫板 GB 50016-2006(包括《高规》规定) 中关于消防控制室的设计原则,以下抗上,公然废除了母规的规定,且创造性地发明了“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这一病句规定,不伦不类至极。

98版《火规》按“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的对象分级表来确定区域、集中、控制中心这三种报警系统,非常清楚、直白和易于操作;
新《火规》不答应:为了替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对《建规》、《火规》母子规的错误答复意见遮羞,干脆将保护对象分级表取消,再自创一个“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为所犯错误贴金,直接将逻辑关系严密的98版《火规》打得稀里哗啦。
     
发表于 2014-11-3 14:54:08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jzdq.net.cn/club/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2839&extra=&page=2
案例5

“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规范技术研究室”的理解 VS “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的回复函

http://www.jzdq.net.cn/club/viewthread.php?tid=20376&extra=&page=4
50#楼 PK  51#楼

“矛利”还是“盾坚”?

为何“网页无法访问”???
     
发表于 2014-11-3 15:26:11 | 显示全部楼层
网站升级后的搜索功能,变得奇差无比。
     
发表于 2014-11-3 15:31:25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bbs.co188.com/thread-1041233-1-1.html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编写组
            对廊坊市天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来函的回复

河北省廊坊市天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来函收悉,回复如下:
    1.国家标准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是强制性国家标准,
是火灾报警系统设计的专业规范,是火灾报警系统设计时必须遵循的规范。
    《高规》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的要求仅包括了GB50116中的部分内容。
《高规》也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其规定的内容也是必须执行的。
    由此可见,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时应遵循最全面、最专业、最权威的
规范,应该是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2.十至十八层住宅为二类建筑,根据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规范》应为二级保护对象,应该按GB50116的要求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另《高规》
并未规定该类建筑不设火灾报警系统。
    3.理论上讲,设有机械排烟设施时,均应设火灾报警系统,否则无法实现联
动。没有联动,机械排烟也就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除附录D,均应为强制性条文。附录D只
是给出具体的设置部位,这些部位是推荐性的,但是不是应该设置火灾报警系统,
则由在第三章中有明确规定。 在附录D中未列出的部位不一定不设火灾探测器,
是否设,应根据建筑使用性质决定。根据GB50116规定,来函中举例的建筑应该
设置火灾报警系统。

    如有不明之处,请随时联系!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

                                         (公   章)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廊坊市天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给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国家
    标准管理组的函。

丁工:
    您好!现如下几点不明之处列出,请您做一明确答复。
第一.对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有人说“做不做看《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怎麽做,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请问这种看法对吗?编制组怎
    样看待这两种规范的关系?
第二.《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中9.4.3规定“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略)”此六条未提及住宅,但十至十八层的住宅属于二
    类高层建筑,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二级保护对象,因此在十
    至十八层的住宅内是否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生争议,请问我们在设计时如
    何执行?
第三.按《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规定内走道设有机械排烟设施时,是否应设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那些规定是强制性条文?如何理解本规范
    中的附录D“建议性”部位,因部分人认为是“建议性”的,就可设可不设,
    而此处没有列出的就一定不设。如:有一十一层建筑,开敞式楼梯间,无消
    防电梯、防烟楼梯的前室及合用前室,需不需要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谢谢!


                                   廊坊市天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公   章)

                                         2005年11月23日







     
发表于 2014-11-3 15:39:08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部消防局认可“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编写组对廊坊市天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来函的回复”吗?

不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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