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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探讨] 转载《给监察部部长关于国家标准编制问题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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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8 15:3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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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jk2011 于 2014-4-9 08:57 编辑

给监察部部长关于国家标准编制问题的报告
敬爱的部长:
我们这些做电气工程设计工作的工程师遇到了一个难题,就是我们非常需要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修订工作,因为主管部门住宅和城乡建设部受到部级人员编制的限制,缺乏电方面的专家,使两个重要标准的修订工作发生严重问题。
因为我以前在机械部设计总院工作期间,管理过国家标准的工作,是一个比较熟悉国家标准问题的、目前还在活着的少数人之一。所以我认为有责任在此有生之年,将此问题向您报告,以求得到解决。
我当然知道:此问题是需要向国务院总理报告才能得到最后解决。但是向总理写报告比较困难,所以我选择先向您写报告。也许先向您写报告也能达到最后反映到总理那里,因此也许是一个更好的办法。
我当然需要向您说明:住宅和城乡建设部的工作非常繁重,但中央各部的人员编制有限,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实际上也是一个高技术部门,全国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都由建设部负责,而建设部又不可能拥有我国的各种专业的高级专家,因此该部也有实际困难。这就反过来牵涉到;当初中央国家机关大精简时,把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工作由权限更大的国家建委负责改为由权限较小的建设部负责的决定,是否很妥当的问题。
但是无论如何,现在的实际情况是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我们的意见也只好针对建设部。
我需要向您反映的问题是:建设部最近批发的《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以及《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50065-2011》两个标准,都是对电气工程设计有全面影响的极重要的国家标准。但是那两个标准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进行修订工作。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第六条的规定如下:
  “第六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某个行业内全国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如下:
“第十二条  制定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
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组织由专家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的草拟,参加标准草案的审查工作。”
但是,那两个标准都没有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进行修订工作。那两个标准都有重大问题,显然都和它们没有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进行工作直接有关。   
您的监察部当然不可能研究那些技术问题。那些技术问题早有人向建设部反映过不止一次。但是要想从技术上解决问题,看起来不能单靠建设部。过去没有人从法律上提提醒有关人员,现在看起来需要您监察部出面,从法律上问一问有关人员:为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明确规定要组织由专家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办单位有什么困难不能执行呢?我想:如果负责人认识到他们的做法是一种违法的事情,也许就会有解决这个问题的可能。
顺祝
夏安               李允中  2013-06 08

报告人的自我介绍
李允中  原机械部设计研究总院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曾负责部分电气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技术管理工作
     
  电子邮件 liyunzhx@263.net

本文附录一:《GB50052-2009供电系统设计规范的问题》的问题摘要
    该标准对于原来老标准的“两个电源”的要求过严不易执行的问题作些修改,是可以的。但是修改以后的条文成为没有肯定要求的条文,则是非常错误的。
例如对“两个电源”的提法,变成“由两个回路供电”,则是非常错误的。两个回路可以是非常不同的两个回路;从可靠性的要求讲也可以非常不同。而且其两个回路是否合格,用的是“被认为是互相独立”的。那时,那个被认为是指被谁认为呢?如果是指被供电方认为那两个回路是互相独立的,用电方也必须承认那两个回路已经能够满足要求吗?
对于电能质量的要求也非常荒唐。在标准的正文中,根本没有电能质量要求的标准名称。这说明:此标准是一个没有电能质量要求的“空头标准”。供电公司给你什么样的电,你就只好用什么样的电。不论出现什么问题供电公司也没有责任。

本文附录二:《GB50065-2011交流电力系统接地设计规范》的问题摘要
该标准不执行我国“积极采用WTO规定的国际标准IEC的标准”的政策,也未全面参照其他先进国家的类似标准;标准的内容虽然重视电力系统工作人员的安全,却忽视广大一般普通群众的人身安全;该标准的编写人实际上对于低压电气装置中的内容非常不了解,但却无视国家技术检验检查检疫总局早已组织编写、并已经批准为GB16895编号的以IEC标准为根据的低压电气装置中的系列性标准文件;不考虑国家标准之间会出现矛盾的恶劣后果,大量抄袭原有的GB16895文件中的内容。更为重要的是:该标准不参照我国已有的两个供电公司的已有实践经验,强行以原来的电力部部标准为主要根据、实际上将原来的电力部标准升级为国家标准。是一个非常错误的文件。
主管该标准的住宅和城乡建设部本身缺乏必要的了解电力问题的专家,又不虚心接受参加过审查的各位部外专家的意见,辜负了国家对该部的委托。主管全国标准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也没有充分发挥监督我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编制情况的作用。这说明我国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管理体制存在问题。有必要引起国务院的注意,考虑更好的管理体制。
在没有实现对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体制的必要改革之前,也可考虑过渡办法。因为接地虽然是电气装置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但是它是不是必须作为一个用于全国所有各部门的统一的国家标准强制性“设计规范”,却是另一个问题。因此,早已有人提出“让接地标准仍为电力部的部标准不再上升为国家标准,并非“胡思乱想”而是一个领导部门可以参考的方法。现在的情况是:GB50065-2011内容全面、复杂,对它的内容议论纷纷。事实上它确实有一些大问题没有解决好。因此,有必要进行重要修改。当然,即使不要这个综合性的“设计规范”,本标准中的“接地极的要求”等等一大块内容,还是要保留在国家标准之中。但是将它可不必保留在我国的国家标准体系中的设计规范中,而列入国家标准体系中的施工验收规范中。
     
发表于 2014-4-8 15:4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向极具专业责任感的行业前辈致敬!
     
发表于 2014-4-8 21:47: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jk2011
听说李老还要为电气标准的事情给总理写信呢。
发表于 2014-4-8 22: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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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8 22: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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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8 22: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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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8 22:27: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治学以诚

设计、审查、规范编写,各个环节如果能够切实落实追责制度,行业中乱象应该能减少些!
发表于 2014-4-8 22:28: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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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8 22:39:1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诚版主不要这样说!
不能用我们这代人的眼光去看待老一辈人,他们经历了很多我们未曾经历的。“组织”是老一辈人心中最坚强的依靠,有了问题向组织或者领导反映是他们再正常不过的思路,这是时代的烙印。老诚版主莫要求全责备。
发表于 2014-4-8 22:42: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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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8 22:45: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治学以诚

迂腐学究……
圆滑世俗……

我哭!{:cry:}
     
发表于 2014-4-8 22:46:13 | 显示全部楼层
是敬佩他老人家。才说迂腐学究,追求真理,更正错误,是知识分子的良知。
能象他老人家那样为电气事业发展 ...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4-4-8 22:42

老诚昨天是肿么啦?夸奖王老?我不习惯了
     
发表于 2014-4-8 22:57: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李老太过腐学究了。什么时代了,还心存告御状的想法。社会在倒退,没有完整的制度。告御状能有什么用呢?
...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4-4-8 22:16


话糙理不糙!
制度太重要!
     
发表于 2014-4-8 23:0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靠李老先生单枪匹马,看来不行!

眼下,在制度不完善的前提条件下——
抵制火规,大家都学李老先生打报告给住建部、公安部,可行不可行?
     
发表于 2014-4-8 23: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 尺短寸长

可行!就这么干!
中央不是在大力提倡“走群众路线”么,我们就是工作在一线的群众,应当听听我们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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