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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尺短寸长

[问题探讨] 《上海市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技术导则(试行)》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12-7 14:2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9# 十八金乌


    "作为一名购房消费者没感觉你供电部门的8kW标准给本人带来了什么实惠......"------以后你会感觉的!{:smile:}
     
发表于 2012-12-7 14:37:4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12-7 14:44: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0# LXQ3

LXQ3 是否会错了意?

LXQ3 在 54# 说“社会总在进步”,鄙人才会在 56# 感言“中性线重复接地,绝对是倒退”。

至于 LXQ3 在 60# 说的:如果,改写一下:“保护中性线(PEN线)应重复接地”,这样说正确吗?
我想,不需要回答了吧?

江苏省、上海市电力公司如果没意识到“中性线重复接地”这个错误,要求改正没错的;如果是明知故犯,则属于错上加错,极不应该。
     
 楼主| 发表于 2012-12-7 14:53:25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这个“TN-C-S……配电线路主干线和分支线的末端中性线应重复接地规定——

根据“主干线和分支线的末端中性线……”的措词,不存在误会!
     
发表于 2012-12-7 15:06: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3# 尺短寸长


   " 江苏省、上海市电力公司如果没意识到“中性线重复接地”这个错误,要求改正没错的;如果是明知故犯,则属于错上加错,极不应该。
------有错必纠!对谁都一样。支持你!{:smile:}
     
 楼主| 发表于 2012-12-7 15: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5# LXQ3

感谢支持。{:42:}
     
发表于 2012-12-7 15:42:2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这个“TN-C-S……配电线路主干线和分支线的末端中性线应重复接地”规定——

根据“主干线和分支线的 ...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12-7 14:53



   “ 还有这个“TN-C-S……配电线路主干线和分支线的末端中性线应重复接地”规定——
------其实,这句话除了少“保护”二个字、表述不正确外,其本意还是正确的
“TN-C-S……配电线路主干线和分支线的末端中性线”-----这个配电线路的中性线,就是保护中性线(PEN),
少了“保护”二个字,表述就不正确了,容易引起误解。
尺大师,我的这个理解正确吗?------求教。
发表于 2012-12-7 16:25:55 | 显示全部楼层
“ 还有这个“TN-C-S……配电线路主干线和分支线的末端中性线应重复接地”规定——”
----- ...
LXQ3 发表于 2012-12-7 15:42



    在一个建筑内,TN-C-S……配电线路主干线和分支线的末端保护接地中性线能多次接地吗?
     
 楼主| 发表于 2012-12-7 16:28: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2-12-7 16:33 编辑
尺大师,我的这个理解正确吗?------求教LXQ3 发表于 2012-12-7 15:42


更正两处错误:
1、哪来大师?不能用错“大师”这个神圣的头衔。
称尺短寸长兄弟。

2、岂敢求教?言重言重。
是大家相互讨论。

TN-C-S系统供电的保护中性线(PEN),应在进入建筑物后在TN-S系统配电(TN-C-S系统转TN-S系统这一点)接地——
理当如此!
     
 楼主| 发表于 2012-12-7 16:31:26 | 显示全部楼层
(N中性线:TN-S、TT系统)配电线路主干线和分支线的末端中性线严禁重复接地
     
发表于 2012-12-7 18: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尺短寸长


    1)对于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中的4,6,8kw,和供电局营业细则中的4,6,8kw也不一定完全吻合,供电局主要依据是建筑面积,有些也有可能对不上。
2)对于新导则8kw,也不算违反住宅设计标准,那个小、中、大套里面的4,6,8kw,表格也只是说不应小于,现在都做成8kw,反过来说都满足了这个表格。
3)说句实话,这么规定,对设计来说反而有点简单了,标准简单化了,而且那个导则如果实施的话,感觉比以前的更加明朗化,以前供电局那块很神秘的,现在反而感觉明朗许多,有利有弊,我感觉新导则有些反而比较好。
     
发表于 2012-12-8 10:54:34 | 显示全部楼层
搞设计的证章都是建设部颁发的,当然要遵照建设部门的规范、标准;电力部门的东西只是他们行业内部的东西,与建设部门无关。反过来说,电力部门不会理睬建筑部、甚至国家的规范,诸如民规、低规之类,执行电力部门的东西就ok。
这是两个部门的事情,各说各的,各干各的。
发表于 2012-12-8 11:51: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2# songzhj

那么你认为电力部门不会理睬建筑部、甚至国家的规范,诸如民规、低规之类,是正常的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12-9 11:4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
发而皆中节,谓之和。
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
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
致中和,天地立焉,万物育焉。

想当年,也跟着批中庸。现如今,才知道,应辩证看中庸。
     
 楼主| 发表于 2012-12-9 12:0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2-12-9 12:35 编辑

回复 71# lina008

lina008 :正方
尺短寸长:反方

正方:
1)对于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中的4,6,8kW,和供电局营业细则中的4,6,8kW也不一定完全吻合,供电局主要依据是建筑面积,有些也有可能对不上。
2)对于新导则8kW,也不算违反住宅设计标准,那个小、中、大套里面的4,6,8kW,表格也只是说不应小于,现在都做成8kW,反过来说都满足了这个表格。


反方:
1)新导则8kW,单从表面看,确实不违反上海市住宅设计标准(无论DGJ08-20-2001还是DGJ08-20-2007直至2011年版),正如lina008所言“表格也只是说不应小于”、“ ……现在都做成8kW,反过来说都满足了这个表格”。


但凡事不能光看表面,得透过现象看本质。

上海市住宅建筑小、中、大套的的4、6、8kW,经过10多年的实际使用验证,表明当初制定这个用电负荷计算功率是正确的,因为至今没有用户反馈意见说小、中、大套的的4、6、8kW用电负荷计算功率配置存在不够用的现象;并且,也因为有了小、中、大套的的4,6,8kW,可以比较准确地进行配电干线的负荷计算和变压器容量的选择(“小、中、大套的的4、6、8kW分列”与“都做成8kW”相比,计算准确性高多了)。如果一概以8kW对待,难不成这一块单独根据不同住宅的建筑面积再弄一个需要系数表格出来?
建筑电气专业本就事多,不嫌空得慌?


表格也只是说不应小于”可以给某些特殊住宅建筑留一个口子,以免设计无法进行,但并非说只要大于这个表格中的取值,就认为是一个合理的取值。要不然普通住宅建筑取80kW甚至更大“也不算违反住宅设计标准”,岂不乱套?

还有,上海电力公司以每户住宅建筑面积80m2及以下算4kW、建筑面积81-120m2算6kW、建筑面积121-150算8kW收取供电增容贴费的算法,虽然与DGJ08-20-2001(包括DGJ08-20-2007直至2011年版)中的算法不同,倒也不会产生致命问题,一个是供电增容贴费算法,另一个是用电负荷计算功率算法,可认为两不相干。至于《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中的3kW一档,与新建普通住宅(每户有房产证)无关。另外补充说一下,上海电力公司关于供电增容贴费的算法,也存在极大漏洞:每户住宅建筑面积80至81m2区间算4kW还是6kW?120m2至121m2区间算6kW还是8kW?需要好好修改修改。

正方:
3)说句实话,这么规定,对设计来说反而有点简单了,标准简单化了,而且那个导则如果实施的话,感觉比以前的更加明朗化,以前供电局那块很神秘的,现在反而感觉明朗许多,有利有弊,我感觉新导则有些反而比较好。


反方:
2)说句实话,“这么规定,对设计来说反而有点简单了,标准简单化了,而且那个导则如果实施的话,感觉比以前的更加明朗化”没说错,但是,每户住宅建筑无论建筑面积大小均算8kW(指每户建筑面积120m2及以下),会给我们建筑电气设计带来混乱,不利于配电干线的负荷计算和变压器容量的选择。

我感觉,这个导则一概取8kW的做法,弊远大于利。


说句题外话,无论新官上任还是新编规范、标准,想方设法出新政或新规定以做出成绩、努力取得大家认可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务必广开言路,多听意见。
这份导则,若当初能听听各方面的不同意见,也就不致于出“……中性线应重复接地”这种不入流的错误,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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