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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ina008

[问题探讨] 关于低规2011第3.1.3 条请教各大师(大鼻山、迟总等)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8-21 08: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2-8-21 08:21 编辑

回复 30# sccat

人无完人,金无足赤。就说我们老诚吧,还不同样是时不时出错。

“如果TT需要在N线装置隔离,N线装置隔离容易导致断零,那TT不是很杯具?是不是不要用了。。。”的观点,是不是有失偏颇?
在采用 4P 隔离电器这个环节,TT 系统劣于 TN 系统是不争的事实(TT 系统相对于 TN 系统,劣势还不止这一处呢),但 TT 系统在某些方面,却具备胜于 TN 系统的优势。

看如何权衡怎样取舍了。
老诚是采用 TT 系统的坚决反对者。不过老诚经常走绝对路线,容易偏激,难以相信其言论。
     
发表于 2012-8-21 08:49:20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条文原规范就有,不过在原规范的第4.5.6条(强条)还有这么一句话:在TT或TN-S系统中,N线上不宜装设电器将N线断开,当需要断开N线时,应装设相线和N线一起切断的保护电器。我们这审图的就认为如果你采用了4P就违反了强条。
     
发表于 2012-8-21 09: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隔离电器其实跟主要跟电工进行维护检修的安全有关,只有了解电工是怎么操作的,才会有一个比较准确的结论。。。
     
发表于 2012-8-21 09:32:3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2-8-21 10: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azbe 于 2012-8-21 10:09 编辑

我认为,对这条的理解,应着重在开关的结构形式上,比如是几极一起断开的还是各自分开的。前者如隔离开关,后者如连接片、熔断器。
断开所有极的意思,就是同时段开隔离电器的所有极。三极隔离开关就同时断开三极,四极隔离开关就同时断开四极。
这条规范不解决应该设置几极隔离电器的问题。他的目的在于规定在采用单极隔离电器时,应彼此靠近。这才是规范的本意。
     
发表于 2012-8-21 10: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审图判定“采用了4P就违反了强条”依据何在?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8-21 09:32


因为强条中将4.5.6中的那个宜字省略掉了,你采用了4P,铁定判强条,不给你申辩的机会,如果你用了3P,就可能拿3.1.3来说事,悲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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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短寸长 + 20 可怜!可悲!!可叹!!!呜呼哀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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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1 10: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lina008

建议大家不要从字面理解,一句中文的理解可以是多样的。。。
建议大家了解原理,能够从原理来分析你所遇到的情况是用3P还是4P。。。那天下就平定了。。。

可惜现在还是天下大乱
     
发表于 2012-8-21 10:54: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6# hbsjzsjy


    你说的4.5.6是哪本规范里的啊??
     
发表于 2012-8-21 11:0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6# hbsjzsjy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95
第4.5.6条 在TT或TN-S系统中,N线上不宜装设电器将N线断开,当需要断开N线时,应装设相线和N线一起切断的保护电器。当装设漏电电流动作的保护电器时,应能将其所保护的回路所有带电导线断开。在TN系统中,当能可靠地保持N线为地电位时,N线可不需断开。

2002年版、2009年版《强条》
第4.5.6条 在TT或TN-S系统中,N线上不装设电器将N线断开,当需要断开N线时,应装设相线和N线一起切断的保护电器。当装设漏电电流动作的保护电器时,应能将其所保护的回路所有带电导线断开。在TN系统中,当能可靠地保持N线为地电位时,N线可不需断开。

暂且不论2002年版、2009年版《强条》编制人员有没有权利擅自更改《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95 原规范设计规定条款的权利,即便按2002年版、2009年版《强条》的“N线上不装设电器将N线断开”的规定,也得注意有下半句“当需要断开N线时,应装设相线和N线一起切断的保护电器”,审图人员有何权利“铁定判强条”?

难不成 TT 系统也不能用 4P 隔离电器了?
真是乱象纷呈。本来已经够乱,审图还来添乱。
     
发表于 2012-8-21 11:02: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hbsjzsjy


    你说的4.5.6是哪本规范里的啊??
yjgabc 发表于 2012-8-21 10:54



   95版低规
     
发表于 2012-8-21 12: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hbsjzsjy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95
第4.5.6条 在TT或TN-S系统中,N线上不宜 ...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8-21 11:00



    这个还真没有注意,《强条》还和原规范不一样的???

   乱就一个字!!!!
     
发表于 2012-8-21 12:06:4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宜字是故意漏掉掉的还是无意漏掉的,不是很明白
     
发表于 2012-8-21 12: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这宜字漏不漏,尺短寸长在39楼说得很明白了.
如果真因为这个而"铁定判强条"
那么这强条怎么开出来请怎么收回.
不存在不给申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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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短寸长 + 20 这强条怎么开出来请怎么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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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1 13:54: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lina008

关于低规2011第3.1.3 条请教各大师(大鼻山、总等)
    楼主,怎么可以给写错字呢?
   李老师是个非常认真的人,应该纠正一下楼主的错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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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E币 +30 收起 理由
尺短寸长 + 30 不敢称李老师,就叫尺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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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1 14: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4# rachanaqiu

迟短、迟总、迟兄……{:titter:}

尺子哥 —— 这个不错,能做一把尺子还真不错,时常衡量一下你、我、他。
努力努力再努力。{: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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