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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注册会员

[电气资讯] 新鲜出炉的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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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6 09:46:46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jzdq.net.cn/club/view ... p;extra=&page=8

106#
注册会员:对于消防疏散照明的问题,我个人坚决认为应该由建筑专业设置疏散指示灯,电气专业负责配电。
108#
尺短寸长:意见正确,认同。
但谁会理睬我们电气设计人员,除非规范、标准、消防行政发文规定建筑专业设置疏散指示灯,建筑专业才会去做这项工作。否则,谁会搭理我们?
110#
注册会员:长期以来,我就很奇怪,为什么本该是建筑专业的疏散引导问题,非要推给我们电气专业?防火规范疏散指示除了照度问题那几个条文完全可以写在建筑部分,本身一个建筑的疏散引导问题就应该是建筑专业的,防火分区,防火门,疏散距离,一个防火分区几个安全出口等等都是建筑专业确定的,怎么在最关键的疏散引导上交给电气专业了?这其实已经不是两个专业协调的问题,却不合逻辑的存在了这么多年。除了感谢各位领导对我们电气这个辅助专业的无比信任之外,我实在无言以对!
希望新的防火规范编制时能够不受惯性思维的束缚,把这部分交给建筑专业去做,也希望有人出来呼吁下。
111#
尺短寸长:寄希望编规范的专家能听到大伙儿的呼声。。。。。。能吗?



现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征求意见,多好的机会。
但是,编规范的专家能听到大伙儿的呼声吗?
     
发表于 2011-12-6 12:39:12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肯定能听到,只不过听进去听不进去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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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0 14:58: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1-12-10 15:05 编辑

回复 6# 注册会员

注册会员可能认为规范编制是要求变压器低压出线端的“馈出开关”为消防用电设备设置单独断路器,实际上,规范编制更厉害,这可是要求在变压器低压出线端为消防用电设备设置“单独的主断路器”。

也就是说,一旦此规定成真,我们做低压配电系统,变压器低压出线侧,要有两个主断路器
一个主断路器为消防用电设备专设;另一个主断路器为非消防用电设备专设。

没有误解规范编制的意思,是亲耳所听、亲眼所见,但确实属于闻所未闻、见所未见。
     
发表于 2011-12-10 15:05:21 | 显示全部楼层
得悉——

有参与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编制工作的电气专家已经根据热心人的反映,知道大家的部分意见,会随时关注论坛此帖所提意见,希望大家将所发现的问题,及时贴上来,别客气。等规范正式颁布再提,就晚了。
     
发表于 2011-12-10 15: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设”的“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和“增设”(GB50016-2006的5种情况)的“发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灯光型或蓄光型)要求建筑专业布置,就是一个非常合理的正当要求,我们负责供电和完成消防联动控制就行。
否则,为了如何疏散,电气专业和建筑专业扯皮半天也没个互提资料,究竟由谁对疏散路线、疏散指向的正确性负责?

注册会员曾经提过这个意见,是不错的。希望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编制组能听取这个意见。
     
发表于 2011-12-10 15: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1-12-10 16:01:32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11-12-10 17:02: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权利的傲慢
     
发表于 2011-12-10 20:05:25 | 显示全部楼层
规范中出现上人屋面。

曾问过建筑专业,“上人屋面”、“不上人屋面”查不到标准定义。

建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2.1 术语补充“上人屋面”、“不上人屋面”的明确定义。
     
发表于 2011-12-10 20: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12.1.6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90min;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60min;其他建筑,不应少于30min。

请注意与GB17945-2010的协调处理,将消防备用照明和消防疏散照明分开描述。
对消防备用照明和消防疏散照明的应急电源或备用电源分别要求吗?
消防备用照明不采用应急电源可以吗?
消防备用照明以满足消防水泵、消防风机、消防电梯的电源作备用电源可以吗?
     
发表于 2011-12-10 20: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12.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房间,应设置备用照明并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是指“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一般照明的标准照度值还是该房间或场所的最低照度值(只需要满足工作需求即可),请在正文或条文说明中明确。

提请注意发电厂和变电站、化工等行业的防火规范对备用照明事故情况下的最低照度要求,与JGJ16-2008完全不同,与GB50034-2004是保持一致口径的。
     
发表于 2011-12-10 20: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12.3.5 公共建筑及其他一类高层民用建筑,高层厂(库)房,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2 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提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灯”间距是有要求了,最末一个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与走道顶端或袋形走道顶端有无要求?
日本规范规定(见GB50016-2006图示)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5m,最末一个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与走道顶端取7.5m。
     
发表于 2011-12-10 20:25:13 | 显示全部楼层
12.3.6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 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m2的展览建筑;
2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地上商店;
3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1、“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应分别对其“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蓄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大小、间距、安装提出最低要求。
2、由于“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对指向标志的设计难度远大于一般情况下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主要是方向问题,当不设置智能疏散指示系统时,很难协调处理),需要规范编制组化时间、精力解决,给出典型案例。
     
发表于 2011-12-10 20:29:48 | 显示全部楼层
高层住宅建筑,消防疏散照明是不是再也不允许用市电作为其备用电源,无论当地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原先有否规定一律作废,严格按GB17945-2010执行?
     
发表于 2011-12-10 20:40:05 | 显示全部楼层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4.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 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和不小于200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
8.4.2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对第7款,专家曾提出:老年、病人、儿童活动场所三种特殊建筑工程,无条件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是否应该改为:
7 老年人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旅馆建筑和不小于200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手术部等;

对8.4.2的“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设计人员提请规范编制人员明确:普通住宅建筑的厨房算不算——论“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普通住宅建筑的厨房无法排除,但各地认识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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