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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探讨] 学习DB11/065-2010后的几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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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6 19:5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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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1-6-26 21:00 编辑

学习DB11/065-2010后的几条意见:

从消防部门那里了解到DB11/065-2000《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需要学习。

求助“上传、下载”版块,热心的老康阁楼即刻将DB11/065-2010“送货上门”(谢谢);
幸熟知规范、标准的911room及时告知“不过遗憾的是,这个版本已经废了,现在是DB11/065-2010 名字是:《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又谢);
由同样热心的pigl将DB11/065-2010“送货上门”(再谢)。

有几条初步意见,放在“上传、下载”版块似乎不妥,转而贴在此处比较合适


http://www.jzdq.net.cn/club/thread-20606-1-1.html

刚看了DB11/065-2010一下(还未细看),初步有意见:

1、DB11/065-2010/4.1.1.3之a)、b)、c)、d)似乎对相线接大地的故障,有所忽略,为什么?

2、DB11/065-2010/5.2.1.6之g)“可挠性金属管和柔性金属管都不能作为接地或接零的接续导体”出现淘汰术语。

3、DB11/065-2010/5.2.1.7之d)“配电线路设置在可燃装饰夹层时,应穿金属导管保护,若受装饰构造条件限制局部不能穿金属管时,必须采用金属软管,其长度不宜大于2m”违反GB50303-2002的金属软管在“照明工程不大于1.2m,动力工程不大于0.8m”之规定,为什么?

4、DB11/065-2010/6.1.1.3 库房内照明灯具下方不应堆放可燃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应小于0.5m,不应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这条规定好,很多年轻设计人员不知道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是有电气规定的。
附注:
上述规定的“库房内照明灯具下方不应堆放可燃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应小于0.5m”——
(1)不适用甲类、乙类仓库;
(2)估计不适用丁类仓库,肯定不适用戊类仓库;
(3)个人认识:该规定应该是针对丙类仓库。


5、原DB11/065-2000/4.1.1.5有油浸变压器室门应为甲级防火门5条规定(在DB11/065-2010中未见),唯原“5)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这条值得商榷;DB11/065-2010本可修改、完善(分油浸变压器室和干式变压器室),现一删了之,可惜了。

6、DB11/065-2010/5.1.11 :明敷线路的导线与导线、导线与其他管线交叉或穿越建筑物时,均应穿绝缘套管
为何“均应穿绝缘套管”?
还未想明白——穿金属套管就属于违规?

7、DB11/065-2010/5.4 插座、开关/5.4.1 直观检查/c) 潮湿场所应采用密封型并带保护接地线触头的保护型插座,安装高度不低于1.5m;
(1)SELV安全特低电压不应“带保护接地线触头”;
(2)何谓“密封型”插座?


8、DB11/065-2010/5.4 插座、开关/5.4.1 直观检查/h) 用于0 类设备的插头(不带接地极的插头),不能插入带接地插套的插座。类设备的插头(带接地极的插头),不能插入为Ⅱ类设备专用的插座(不带接地极,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制作的插座);
“用于0 类设备的插头(不带接地极的插头)”——存在这种情况吗?

9、DB11/065-2010/7.1.9 低压供电系统无总等电位联结的建筑物内的TN保护接地系统的PE 线或PEN线应作重复接地,其接地电阻阻值不应大于10Ω。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4.4.4条:采用接地故障保护时, 在建筑物内应将下列导电体作总等电位联结。。。。。。
为何还有“无总等电位联结的建筑物内的TN保护接地系统”?

10、DB11/065-2010《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伟、张田莉、王丽虹、杨在塘、陈国良、胡锐、刘鸿国、王厚余、温德智、嘉永存、叶增禄。
疑问:
王厚余先生参与编制DB11/065-2000《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是确定无疑的,但王老参与DB11/065-2010编制工作了吗?

是不是DB11/065-2010“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中的后5位“刘鸿国、王厚余、温德智、嘉永存、叶增禄”(原DB11/065-2000主要起草人)属于名誉上的?
若有知道的,请告知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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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E币 +20 收起 理由
嘿嘿嘿嘿 + 20 尺兄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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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7 10: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王老爷子肯定没掺合,老人家有心杀敌无力回天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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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E币 +8 收起 理由
尺短寸长 + 8 无力回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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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7 10:30:27 | 显示全部楼层
王老怎么允许把自己的名字写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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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E币 +8 收起 理由
尺短寸长 + 8 他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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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7 12:4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1-6-27 20:32:3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DB11/065-2000主要起草人:刘鸿国、王厚余、温德智、嘉永存、叶增禄。

a、温德智先生不可能参与DB11/065-2010编制工作;

b、王厚余先生不知道关于DB11/065-2010这回事;

c、至于刘鸿国、嘉永存、叶增禄三位先生是否参与其中,还未调查过,不好说;

d、这样的处事方式,极其不妥。
     
 楼主| 发表于 2011-6-27 20:52:57 | 显示全部楼层
1#楼意见2关于淘汰术语“接零”还出现在——
DB11/065-2010/4.4.1/e)。

1#楼意见6关于“应穿绝缘套管”类似规定还出现在——
DB11/065-2010/5.2.1.3/b)。
     
 楼主| 发表于 2011-6-27 20:59:14 | 显示全部楼层
11、DB11/065-2010/c) :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和引入、出的金属电缆导管必须接地,全长不应少于2 处与接地保护导体(PE)连接;

该条规定还未能做到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3.4.6条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11-6-27 21:02:29 | 显示全部楼层
提请注意——
DB11/065-2010/c) “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和引入、出的金属电缆导管必须接地,全长不应少于2 处与接地保护导体(PE)连接”,用词“接地保护导体(PE)”值得商榷。

GB50169-2006/3.4.6条,用词“接地干线”。

是“接地保护导体(PE)”还是“总等电位联结干线(MEB)”?
     
 楼主| 发表于 2011-6-27 21: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和DB11/065-2010编制人员打个招呼:

非常对不起,DB11/065-2010相当不错且上海还无类似的规范或标准,就不唱赞歌了。
尺短寸长专挑有疑问之处提问,获圆满答案后会呈送有关部门作为参考意见,祈望海涵。
     
发表于 2011-6-27 22: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DB11/065-2000主要起草人:刘鸿国、王厚余、温德智、嘉永存、叶增禄。

a、温德智先生不可能参与DB11/065-2010编制工作;

b、王厚余先生不知道关于DB11/065-2010这回事;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6-27 20:32


这本规范这样搞,会不会违法?
违法的规范,还有没有效力?
     
发表于 2011-6-28 08:48:49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一个地区,一般不可能不征求本人意见就把名字写上去。
     
发表于 2011-6-28 09:41:34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一种情况:每个编委各自负责一个章节,彼此不沟通,加上主编未做到统筹全稿,于是出现上述差错也不无可能。
     
发表于 2011-6-28 09:48:36 | 显示全部楼层
每个编委各自负责一个章节,彼此不沟通,加上主编未做到统筹全稿,于是出现上述差错也不无可能。
大鼻山 发表于 2011-6-28 09:41


这样搞规范,真是搞毛了。
发表于 2011-6-28 12:06:48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上各位老大,只在坛子里说是没用的,能不能直接与这个规范的编制单位联系,反馈意见。不过,人家听不听的就是另外一回事了。“我们已经征求过意见,开过专家评审会、也宣贯了。”对这种回答要有心理准备,要淡定......
     
 楼主| 发表于 2011-7-10 11: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上各位老大,只在坛子里说是没用的,能不能直接与这个规范的编制单位联系,反馈意见。不过,人家听不听的 ...
911room 发表于 2011-6-28 12:06


回911room——

尺短不认识DB11/065-2010的编制人员,也无反馈意见的途径,若有知道的兄弟,劳驾将意见转告,谢谢!{:sm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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