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其次,JGJ/T16-92《民规》图C.3.6可见:袋行走道部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为20m,袋行走道最末端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距尽端却为10m。 在当时(1993年至2006年GB50016-2006《建规》实施前的这个时间段),也没有哪本规范要求中出现这个减半的10m设计规定,如何解释? 难道当时的这个10m属于未卜先知?不太可能! 虽然最初GBJ16-87《建规》中没有列出日本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参考资料,但在GBJ16-87(1997年版)图10.2.9-e(P322)、GBJ16-87(2001年版)的图10.2.9-e(P324)、GB50016-2006的图18(P365)的日本资料(后为日本规范)中,可以看见在袋行走道的尽端全部有这个减半(15m减半:7.5m)的规定。故依此推理,当初JGJ/T16-92《民规》袋行走道最末端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距尽端取值10m的设计规定,就应该是袋行走道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20m减半的结果。 所以,原JGJ/T16-92图C.3.6袋行走道尽端的这个10m,不应是恰恰体现了GB50016-2006《建规》新规定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10m,而应是按原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20m减半的10m。 如果按wurenhecai所言“没看到哪个规范要求尽端减半5米的说法”的推理,那当初JGJ/T16-92《民规》图C.3.6尽端为10m(间距减半概念)岂不没有任何理由,是否当时也应该维持20m呢?又或者说,日本规范的袋行走道的尽端取值7.5m(15m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减半)也没有道理,是否完全应维持其15m不变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