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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zgzaz

[规范条文] 对新《供配电设计规范》3.0.9条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的理解

 火...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10-9-19 15: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国人自己都没搞清楚 就照搬过来 佩服我国的专家
     
发表于 2010-9-21 15:2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归楼主话题。
供配电设计规范的本意应该是,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1)应设单独母线,其他负荷不应接在该母线上;(2)应设正常电源、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其中的应急电源专供一级负荷重的特别重要负荷使用,其他负荷甭想沾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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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1 15:46:4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理解的应急供电系统是从母线开始,不是从发电机开始?当属一家之言
     
发表于 2010-9-21 15:5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鼻兄这个说法:
供配电设计规范的本意应该是,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1)应设单独母线,其他负荷不应接在该母线上;(2)应设正常电源、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其中的应急电源专供一级负荷重的特别重要负荷使用,其他负荷甭想沾边。
     
发表于 2010-9-21 16:29: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大鼻山 于 2010-9-21 16:31 编辑

我近来研读了若干规范、标准,特将《供配电设计规范》的本意“翻译”如下:
1、一级负荷应有两个独立电源。这两个电源可以是市电,也可以是自备电源(发电机等);
2、当一级负荷含有特别重要负荷时,则应有三个独立电源。这三个电源可以是市电,也可以是自备电源(发电机等);但这三个电源中应有一个电源要命名为“应急电源”,该应急电源只供特别重要负荷专用(作为其第三电源),连一级负荷都别想从它身上取电。由此以来,规范实际上是变相要求“特别重要负荷”应单设母线(否则系统不易设计)。
发表于 2010-9-21 16:5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确要骨头里挑刺,严格按《供配电设计规范》执行,无论外部引入几路市电电源,似乎这个应急电源只能采用自备电源,因为外部的市电通常还对其它建筑物供电,无法保证其仅为一级负荷含有特别重要负荷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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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1 22:52:4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近来研读了若干规范、标准,特将《供配电设计规范》的本意“翻译”如下:
1、一级负荷应有两个独立电源 ...
大鼻山 发表于 2010-9-21 16:29



    这样理解,还是和原来的规范一致啊。
难道变了几个术语,就把大家都搞晕了?
     
发表于 2010-9-21 22:5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给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供电才需要双重电源+应急电源,特别重要负荷供电系统才算应急供电系统。
一般 ...
sccat 发表于 2010-9-15 09:39



    这个和大鼻山的一致,我也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0-9-25 15:51:33 | 显示全部楼层
2.0.3 应急供电系统(安全设施供电系统)  Electric Supply Systems for Safety Services
    用来维持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运行的供电系统,主要是:
    ——为了人体和家畜的健康和安全,和/或
    ——如果国家规范要求,为避免对环境或其他设备造成损失。
    注:供电系统包括电源和连接到电气设备端子的电气回路。在某些场合,它也可以包括设备。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2)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
    3)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设备损坏或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与应急供电系统供电范畴视乎不一样哟~
 楼主| 发表于 2010-9-25 15:53: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条文解释:对于中断供电将会产生人身伤害及危及生产安全的用电负荷视为特别重要负荷,在生产连续性较高行业,当生产装置工作电源突然中断时,为确保安全停车,避免引起爆炸、火灾、中毒、人员伤亡,而必须保证的负荷,为特别重要负荷
发表于 2010-9-25 17:06:2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应急电源是UPS,莫非UPS前面电源线要和其他完全分开吗?所以这个“严禁接入”不可以理解为仅是指物理连接。
发表于 2010-9-25 17: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应急电源是UPS,莫非UPS前面电源线要和其他完全分开吗?所以这个“严禁接入”不可以理解为仅是指物理连 ...
dqlenovo 发表于 2010-9-25 17:06



    应急电源是UPS,UPS前面电源线不需要和其他完全分开,而UPS出线侧的负荷均应为一级应急负荷。
发表于 2010-9-25 17: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应急电源是UPS,UPS前面电源线不需要和其他完全分开,而UPS出线侧的负荷均应为一级应急负荷。
此时对于应急电源(UPS)来说,只有一级应急负荷,而无其它负荷接入,符合规范要求。
     
发表于 2010-9-30 02:27: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无限创意 于 2010-9-30 02:42 编辑

规范在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这一章有语言用词和作为一本母规范的不完整这两个硬伤 建议规范组及时做出解释 否则不可避免的在各地图审和设计中带来各种理解所造成一些混乱
1、所谓不完整 是指作为供配电的母规范 没有把消防负荷或消防负荷电源纳入条文或其解释
2、所谓用词有歧义 是指每个人对于消防负荷属于应急电源所带负荷还是备用电源所带负荷理解不同 其实本意是都不属于 但是作为很重要的消防负荷 在母规范中缺失 很遗憾
3、3.0.9条不客气地说 典型的画蛇添足 3.0.3条1款 那么明确的规定:严禁将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这句话足够了 何必又写3.0.9?干吗又一次突出一下“备用电源的负荷”?反而让人产生不少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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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鼻山 + 10 质疑对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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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0 02:58:48 | 显示全部楼层
4、对于做设计其实还是有一些变化:例如 双重电源的概念 如果在一个城市区域变电所满足了这个概念 那从一个区域变电站不同变压器后引来两线路 就满足了双重电源 比以往很多地方要求两个区域变电站更有操作性 再例如:一路高压+一台发电机供电 以往的设计这台发电机后大多可以接消防负荷也可以接特别重要负荷 可能只是在不同母线段上 不少参考书、手册也是这么画的 因为似乎原规范没有明确的解释应急供电系统 而现在此情况可能就要做两台发电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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