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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条文] 又有GB55037消防应急照明编写专家的个人口头答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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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23 11:4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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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微信电气分会公众号看到【徐华】照明热点问题——照明安全里头提到2023年7月20日北京勘协请GB55037编织者王宗存讲课时,关于消防应急照明王宗存的口头答疑,具体内容见附图。
我想说的是,这种重要的强制性条文内容,规范表述如此词不达意?还是有人坚持这么干?
没有住建部的官方权威文件,这种专家个人口头答疑能起什么作用?

GB55037消防应急照明王宗存口头答疑.jpg

本帖被以下淘专辑推荐:

     
发表于 2023-8-23 13: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系统性问题,也可以说是标准实施制度和体制的问题。我觉得,国家应该出一个《建设系统工程标准管理章程》系统性的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建设标准体系的建立、划分
二、建设标准的编制管理
三、标准协调和实施管理办法
四、标准的废除、更新和完善管理制度
......
     
发表于 2023-8-23 13: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五、违反《建设系统工程标准管理章程》的责任及处罚
     
发表于 2023-8-23 13: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比如说,有章可循后,是不是这个某某专家就不能擅自以个人名义释疑解惑?并且发诸于媒体,以至于混淆视听?
     
发表于 2023-8-23 13: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biwole 于 2023-8-23 13:56 编辑

应该可以写函给住建部或编写组明确这几个问题。
     
发表于 2023-8-23 13:51:23 | 显示全部楼层
GB55037-2022 P68 基本情况 章节说的很清楚“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编制组成员私下答疑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发函给编制组成员也没用,对于强制性条文,编制组本身就没有直接管理和解释的权利。
     
发表于 2023-8-23 14:0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通用规范本来就是摘抄自各规范,没有来龙去脉说明,没有使用限制说明,所以比较烂。
     
发表于 2023-8-23 14: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玩应不就和传统手法沾边么一个个心里都明镜
     
发表于 2023-8-23 14: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通用规范全文强条确实不妥,一些是设计的基本要求,只是定性的描述,给其扣加“强条”属性,觉得降低了强条的门槛。
违反强条应该是具有对人民生命财产,对社会经济等产生严重影响的条款,具有可识别性,可操作性。结果通规这么一弄莫名所以,也降低了规范的可行性!
     
发表于 2023-8-23 14: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通规追求大一统,大而全,试图体现自己的权威性,把本属于基本设计要求的各种东西都囊括其中。当然,要大一统没关系,但不要通本都扣上强条属性,何以操作?
   啥都想说,啥都想管,管又不能准确说出实施要点。何不该放则放,该管才管,正所谓达到“放、管、服”的职能?
   据说,通规后电气强条增加的量为40%以上。“”强条“”还是强条?
     
 楼主| 发表于 2023-8-23 14:4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wangguichao66 于 2023-8-23 14:57 编辑
yy1980 发表于 2023-8-23 14:17
通规追求大一统,大而全,试图体现自己的权威性,把本属于基本设计要求的各种东西都囊括其中。当然, ...

之前我在论坛里说过电气强条增加了40%以上,
是指GB55024,
孙兰总在公益宣贯PPT里的数据,非强条改为强条的37.21%,新增5.30%,合计42.51%。
GB55024公益宣贯.png

点评

以后大刀高高举起。  发表于 2023-8-24 19:37
对的,想起来了,我的信息最初来自您处  发表于 2023-8-23 14:52
     
发表于 2023-8-23 14:46:51 | 显示全部楼层
简单列举具有不可操作性的一些情形:
1、定性的规定,具有不容易判定特征,设计和审图人员无法操作。随举《建筑智能通用规范化》下面几条:
“2.2.3 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用房的面积及用电设备的布置,应满足布线间距及和工作人员 操作维护用电设备所必需的安全距离。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用房的环境条件应满足电气与 智能化系统设备的运行要求。”
2.1.2 建筑电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其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配电系统应安全、可靠、稳定、合理、经济。
2.2.10 建筑电气及智能化系统工程中采用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应在满足建筑功能要求的前 提下,提高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耗。

。。。。这些基本要求入强条,设计和审图人员咋个判定?
2、通过复杂繁琐的计算才能判定的条款,随举一条:
6.1.4 导管内配电及控制线缆的总截面积不应超过导管内截面积的 40%;槽盒内配电线缆 的总截面积不应超过槽盒内截面积的 40%,槽盒内控制线缆的总截面积不应超过槽盒内截 面积的 50%。
   感觉这种条款入强条也无必要。即使最终超过了比列又会给国民经济和人身安全造成多严重的损害?
4.3.2 配电系统的三相负荷应分配平衡。(何为平衡,15%,还是20%)
3、设计总则  
设计总则是总方针,总要求,基本属性。作为强“条”,应该具备“条”的属性,可直接识别,不至于大家互相争辩其合理性。你说你的合理,我说我的经济,很多边界是模糊的,那何以起到强条的制约作用?
     
 楼主| 发表于 2023-8-23 14:54: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wangguichao66 于 2023-8-23 15:05 编辑

忍不住再吐槽几句:
关于消防应急照明配电问题,
GB55037的编织者不知道有GB51309存在吗?

如果知道GB51309的存在,规范还这么编,要是像王宗存解释的这样,那就是严重的词不达意,
连话都讲不明白的人编什么规范!
如果不知道GB51309的存在,连相关设计规范都不熟悉的人,还编什么规范!

再说,全文强条规范可以经历了很长时间的编制和审查的,这么大的漏洞这么长时间都没有人发现?
怎么可能?

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有人坚持这么写。本来GB51309的要求就与GB50016不一致。

既然这样,白纸黑字的规范条文出台了,编制组成员又以个人身份解释有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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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23 14:54:21 | 显示全部楼层
任何个人解释均无法律效力,只能申辩;

就和冥王星为什么T出行星行列一样,得有上层支持
     
发表于 2023-8-23 15: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yy1980 发表于 2023-8-23 14:10
通用规范全文强条确实不妥,一些是设计的基本要求,只是定性的描述,给其扣加“强条”属性,觉得降低了强条 ...

确实。建设行政部门搞的这套通标,对通用标准的理解欠准确。举个小的例子,GB16895.18-2002,是电气设备选择与安装的通用规则,看看人家的目录,对“通用”的理解是到位的,就是电气设备选择安装时,一定会碰到的共同性问题,比如符合什么标准,外界影响确定,冲突协调等。这份标准,我在从事设计工作十几年后,才逐渐能够看出它的价值。
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通用规则.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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