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
密码:
建筑电气
 找回密码
 我要注册
楼主: cc9082

[规范条文] 民规7.1.4讨论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4-4-8 13:31:5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老民规的规定
7.1.4 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压器二次侧至用电设备之间的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
    2 各级低压配电屏或低压配电箱宜根据发展的可能留有备用回路;
    3 由市电引入的低压电源线路,应在电源箱的受电端设置具有隔离作用和保护作用的电器;
    4 由本单位配变电所引入的专用回路,在受电端可装设不带保护的开关电器;对于树干式供电系统的配电回路,各受电端均应装设带保护的开关电器。
     
发表于 2024-4-8 13:4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借楼问一下,目前7.1.4-3,4各位大神是怎么处理的,由建筑物外引入的加断路器?树干式的都加断路器?但民标后面又写了3米可以不设。前后矛盾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热帖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建筑电气》杂志官方论坛 ( 蜀ICP备06020337号-1  

GMT+8, 2025-6-18 04:49 , Processed in 0.088734 second(s), 2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