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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tune36 于 2014-10-31 10:42 编辑
文件太大,跟电气专业相关的内容不多,需要的可到我网盘下载http://pan.baidu.com/s/1o6qOf8Y
下面截出部分和电气相关的内容。
有一疑问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时(二类高层),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到底应该怎么理解?
二类高层住宅建筑该怎么做?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不属于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是否可以出现只设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情况?
此外还可能出现以下情况(且都和强规相关GB 50116 - 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4.8.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并应在确认火灾后启动建筑内的所有火灾声光警报器。 宣贯中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两者是或的关系。 4.8.7 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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