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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条文] 关于新火规GB50116-2013 第3.1.7条超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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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4 09:54: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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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dw19841 于 2014-4-14 10:29 编辑

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问题一:如果某座超高层层数很多,不止需要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那么,报警控制器是否应该必须设置在现场,是否每台报警控制器所负责的楼层是否也要限制在1~14层,15层~18层(比如避难层为14层和28层.....,1~14层远小于3200个点)。
问题二:超高层的联动控制器采用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和单独的联动控制器,那么联动控制器设置应该设置在哪里,跨越情况又是怎样。
     
发表于 2014-4-14 10:33:47 | 显示全部楼层
3.1.7条文解释-报警控制器不跨避难层,理由是报警联动不是耐火线(11.2.2强条:报警线路要求阻燃耐火),是否矛盾?
发表于 2014-4-14 10:48:09 | 显示全部楼层
"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将控制器设在消控室内不就避开此条啦!
唉,将此类列为强条,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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