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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的《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3.1.12条(强条):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回路时,必须装设保护导体。 条文解释:在没有保护导体的回路中,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是不能正确动作的,因此必须装设保护导体。本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如果严格按照这个强制性条文那么路灯的TT系统将无法实施了。路灯如果采用TT系统,为路灯提供电源的配电箱出线回路一般为漏电断路器,且出线不带PE线,只出L,N 这样的话就违反这个强条了。不知道大家对这个怎么理解?顺便问下路灯属于几类设备? 2.
新的《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3.2.8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线路,中性导体截面可小于相导体截面:4.中性导体已进行了过电流保护。 如果按照这条规范那么对于动力用电例如3x50+2x25的电缆将无法用了,只能用4+1电缆了,除非上级采用4极或3p+N断路器(能同时断开N线的断路器)。这个大家怎么理解?按照这条如果我采用3P+N(N线有保护但是不断开)断路器是否可以?大家认为怎样设计最为合理? 同时根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6.1.4条及条文解释本人理解动力用电设备配电的最佳方案为: 3+2电缆配3P+N开关(N应加保护,但不必断N)。 大家觉得呢? 3.
新的《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5.2.4条的第2条:来自外部的本条第1款规定的可导电部分,应在建筑物内距离引入点最近的地方做等电位联结。 如果按照这条那么比如:一个单体高层建筑地下室有变配电室,有人防,变配电室已经做了MEB 那么在人防外部电源引入到本楼地下室处也要就近再做一个MEB吗? 这个大家怎么理解? 4. 按照《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5.2.14条文及条文解释 是否路灯可以采用TT
系统,但是需要每个路灯单独做接地极。 如果这样的话,路灯电源配电箱出线回路断路器还需要是带漏电保护的吗?
5. 新的《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7.1.4条:在同一个槽盒里有几个回路时,其所有的绝缘导线应采用与最高标称电压回路绝缘相同的绝缘。这条到底是啥意思?应该怎么理解?比如金属线槽里有BV线也有低压电力电缆
BV线是450/750V
电力电缆是0.6/1.0kV就不允许放在一个金属线槽里了吗?是这意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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