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不明白了!
GB 15630-199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要求疏散指示标志的上边缘距天花板“不应小于0.5m”——h1≥0.5m。
所有设计规范的用词说明——
上述案例:
“正常情况下”和“条件许可时”——
在“不应小于0.5m”和“不宜小于0.5m”的不同规定条款措辞情况下,其疏散指示标志设置要求的差异,究竟体现在哪?
PS
据平时观察,GB 15630-199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要求疏散指示标志的上边缘距天花板“不应小于0.5m”——大多未予遵守。{:sweat:}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12-31 16:40
PS
据平时观察,GB 15630-199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要求疏散指示标志的上边缘距天花板“不应小于0.5m ...
恩,是的,经常都看见商场里面吊装的疏散标志,最多距天花板200
这种要求,有何意义? 本帖最后由 yangyang7201 于 2016-1-4 10:43 编辑
规范用词说明:
个人对尺总所述示例理解如下,与尺总商榷:
GB 15630-199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要求疏散指示标志的上边缘距天花板“不应小于0.5m”——h1≥0.5m。
该条款的逻辑是——编制者先确定了“疏散指示标志的上边缘距天花板不小于0.5m”为“应”,再判断“正常情况”为建筑层高满足疏散指示标志设置的规范规定的条件。
也就是说,规范用词的逻辑应当是——编者先确定规范条款为“表示严格”的“应”还是为“表示允许稍有选择”的“宜”,然后再判断何为“正常情况”,何为“条件许可”。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12-31 12:40
PS
据平时观察,GB 15630-199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要求疏散指示标志的上边缘距天花板“不应小于0.5m ...
规定有问题。
吊顶2.4m的话,保持500mm,就只有1.9m了。 ontime 发表于 2016-1-4 10:29
这种要求,有何意义?
考虑火灾时顶部浓烟遮挡出口指示灯。 不应就是没有商量余地,不宜表示优先选用,实在不行了可以商量,降低要求。 该含蓄的不含蓄,直接明示好了,遮遮掩掩,让苦逼瞎猜。 yangyang7201 发表于 2016-1-4 10:41
规范用词说明:
以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为例:
层高2.8m,扣除楼板(包括找平层)0.2m,净高不过2.6m。
门高2.1m,灯光诱导指示标志装在门框上沿,其底边还得距门框上沿0.15m。
2.6-2.1-0.15=0.35(m)
灯光诱导指示标志高度算0.15m,则标志上沿距天花板则为0.2m,远超0.5m的限值。
即便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以比较奢侈的3m层高进行设计,灯光诱导指示标志装在门框上沿,想满足0.5m的限值,也有一定难度,除非吊装(高层住宅建筑,一般不会这么处理的)。
如此,在类似这种情形下,“正常情况”也好,“条件许可”也罢,有何区别?
当然,门两侧距地1.3m~1.5m(灯光诱导指示标志中线高度)安装,也是一个想不折不扣执行规范规定的方法,但在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中这么干的话,会不会被开发商骂“脑残”呢?{:dizzy:}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6-1-4 10:59
即便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以比较奢侈的3m层高进行设计,灯光诱导指示标志装在门框上沿,想满足0.5m的限值,也有一定难度,除非吊装(高层住宅建筑,一般不会这么处理的)。
如此,在类似这种情形下,“正常情况”也好,“条件许可”也罢,有何区别?
我想说的是:
规范编制者在制定该条规范时,并未考虑建筑层高设计的实际情况,完全凭主观臆想规定了“应”如何如何。实际情况却是如果按规范要求去设计,根本在“正常情况下”无法实现。
编者的主观臆想就是不符合实际的,也就无所谓“正常情况”还是“条件许可”了! 北方郎 发表于 2016-1-4 10:56
考虑火灾时顶部浓烟遮挡出口指示灯。
规定底距地多少或门上多少不就结了,距顶大于0.5米有很多建筑没办法做到。 不应小于0.5m的要求个人猜测应该是和烟气集聚有关,可参考设置挡烟垂壁的相关规范条文。 yangyang7201 发表于 2016-1-4 11:08
我想说的是:
规范编制者在制定该条规范时,并未考虑建筑层高设计的实际情况,完全凭主观臆想规定了“ ...
发此贴的目的,无非是提醒这些编规范的“专家”们,别像编08版《民规》、13《火规》(最烂最烂,没有更烂的一本电气设计规范)、14版《建规》(电气部分)那样,继续闭门造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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