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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yang7201
发表于 2016-1-4 11:24:47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6-1-4 11:18
发此贴的目的,无非是提醒这些编规范的“专家”们,别像编08版《民规》、13《火规》(最烂最烂,没有更 ...
尺总说的对,确实如此。
现如今很多规范条款都是闭门造车、主观臆想的产物,没有丝毫可操作性,无实际意义。故此,这样的条款究竟是“应”还是“宜”,亦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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