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4-29 16:38:54

fly55555555 发表于 2015-4-29 14:00
同时满足10.1.6和10.1.9就是说明那个配电箱指的末端配电箱的呀

fly55555555 可能没理解我的意思。{:dizzy:}

这么说吧,若满足 10.1.6 条,“10.1.9就是说明那个配电箱指的末端配电箱”(要求独立设置)自然也就满足了。

换句话说,在满足 10.1.6 条(就假设无 10.1.9 这条规定)的前提下,有没有消防末端配电箱不独立设置的案例?

chen811129 发表于 2015-4-29 16:42:01

1179276821 发表于 2015-4-29 10:03
10.1.9条所说的独立设置的配电箱,我个人理解是不是指该设备的末级配电箱不能再接入其他的消防设备,比如排 ...

应该不是你说的意思,我理解是“不能消防负荷与非消防负荷合用配电箱,消防负荷配电箱应独立设置”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4-29 17:03:59

树欲静而风不止 发表于 2015-4-29 14:52
就这个问题,论坛上就分成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没问题,一种认为消防应绝对分开

消防应绝对分开——

先问问人家电老大同意不?

DQSHENGXW 发表于 2015-4-29 18:02:24

偷梁换柱呀{:titter:}

chipy 发表于 2015-4-29 18:57:12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4-29 17:03
消防应绝对分开——

先问问人家电老大同意不?

现在建筑电气规范和电老大的规范衔接无力阿。

fly55555555 发表于 2015-4-29 19:48:02

我的意思是,那个规范的9.4.4给出了卫生间照明与插座共回路经济,分回路可靠。反正两种方案都可以。对比楼主的10.1.6条的条文说明,给出了分组与不分组,一个可靠,一个经济。有钱就可靠点,没钱就经济点吧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4-29 21:19:19

fly55555555 发表于 2015-4-29 19:48
我的意思是,那个规范的9.4.4给出了卫生间照明与插座共回路经济,分回路可靠。反正两种方案都可以。对比楼 ...

10.1.9条,与10.1.6条的分不分组,扯不上关系的。

分组,消防末端配电箱肯定独立设置了(都分组了,10.1.6条“专用的供电回路”你必是遵守的);
不分组,消防末端配电箱也得独立设置(尽管不分组,但10.1.6条“专用的供电回路”你还是得遵守)。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4-29 21:22:45

如今这新规范,越来越看不懂。{:sweat:}

fly55555555 发表于 2015-4-29 21:59:52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4-29 16:38
fly55555555 可能没理解我的意思。

这么说吧,若满足 10.1.6 条,“10.1.9就是说明那个配电 ...

与其说是设置,本人更想理解为安装。如47楼所言,以及条文说明中的防火要求什么的,只能说对于业内人士肯定都分开设计,但是施工队会不会弄一个大箱子,然后合并在一起安装就未可知了

fly55555555 发表于 2015-4-29 22:04:12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4-29 21:19
10.1.9条,与10.1.6条的分不分组,扯不上关系的。

分组,消防末端配电箱肯定独立设置了(都分组了, ...

我这个其实是回复42.43楼的帖子的,他们说的倾向于消防完全独立。我只是说条文说明里两种方案都写了,没有反对说不完全独立就不行而已,没有说10.1.6条。。。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4-30 08:09:04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5-4-30 08:19 编辑

fly55555555 发表于 2015-4-29 22:04
我这个其实是回复42.43楼的帖子的,他们说的倾向于消防完全独立。我只是说条文说明里两种方案都写了,没 ...

34#楼
fly55555555 发表于 2015-4-29 07:39
10.1.6告诉了我们,此处出线分开就是单独回路,那就是说不论总箱或总柜,只要是这建筑第一级的配电装置就行了,而且显然意思是消防与非消防合用一配电装置。10.1.9显然不赢在总箱或柜的独立设置上与本条冲突,否则10.1.6说明中应将回路描述中的本楼的配电室这一描述取消,仅剩下变配电室那个描述。故而10.1.9描述针对的是消防设备的末级配电装置了。规范是一本,而不是一条,自己的条款不冲突的情况下去理解才对,不能断章取义呀
何谓“断章取义”?

正因为“10.1.6告诉了我们,此处出线分开就是单独回路”,那么出线已经将消防、非消防配电线路分开了(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至最末级配电箱的消防配电线路已经单独设置),“而10.1.9描述针对的是消防设备的末级配电装置了”岂非多此一举?

在已经遵守10.1.6条“强条”的前提下,还存在违反10.1.9条“强规”的可能吗?

若真有此可能,烦请 fly55555555 先生试举一例,以证明大家在“断章取义”,可否?

PS1
10.1.9显然不赢在总箱或柜的独立设置上与本条冲突,否则10.1.6说明中应将回路描述中的本楼的配电室这一描述取消,仅剩下变配电室那个描述——
似乎想说明 10.1.9 条存在合理性。
问:
既然“10.1.9描述针对的是消防设备的末级配电装置了”,那么,遵守了“10.1.6告诉了我们,此处出线分开就是单独回路”(规范明确“专用的供电回路”是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开始分开,见条文说明”),哪里还会存在违反 10.1.9 条的情况?
若是“10.1.9描述针对的是消防设备的末级配电装置了”,那 10.1.9 条是不是废话一句?

PS2
规范是一本,而不是一条,自己的条款不冲突的情况下去理解才对,不能断章取义呀——
似乎在说明 10.1.9 存在合理性的同时,想说 33# 楼之前有人存在“断章取义”的情况,没能做到前后比对后分析和理解,因为“规范是一本,而不是一条,自己的条款不冲突的情况下去理解才对”。
问:
哪里存在“断章取义”?谁在“断章取义”呢?
10.1.9 的合理性体现在哪?

hbsjzsjy 发表于 2015-4-30 08:23:41

本帖最后由 hbsjzsjy 于 2015-4-30 08:28 编辑

10.1.9的“合理性”就是编者看着大家又打嘴仗偷着乐了{:lol:}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4-30 09:13:13

hbsjzsjy 发表于 2015-4-30 08:23
10.1.9的“合理性”就是编者看着大家又打嘴仗偷着乐了{:lol:}
坐山观虎斗?{:dizzy:}

chipy 发表于 2015-4-30 09:47:05

hbsjzsjy 发表于 2015-4-30 08:23
10.1.9的“合理性”就是编者看着大家又打嘴仗偷着乐了

大家打嘴仗,到最后没结果,统一开始骂编者..

taiyuntao 发表于 2015-4-30 09:52:33

骂是没用的,还是要执行{: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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