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剩余电流的分级保护
GB13955中4.4条规定,剩余电流应分级保护,且2到3级。那我的插座加装的漏电保护,30MA,如果上一级再加装保护,估计得100MA以上吧。这种保护还能做人身安全保护吗,估计是电气火灾保护了。那就是另外的保护功能了。试问大家这一条如何理解?为啥不能?
注意 GB 50054-2011 中的“直接接触防护”和“间接接触防护”。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3-10 09:44
为啥不能?
注意 GB 50054-2011 中的“直接接触防护”和“间接接触防护”。
是呀尺总,低规5.1.12, 30mA是人身安全的保护。100mA以上行吗 另外就是想问问:大家都做2到3级保护吗?不做,违反规范。做,如何做? 树欲静而风不止 发表于 2015-3-10 09:51
是呀尺总,低规5.1.12, 30mA是人身安全的保护。100mA以上行吗
树欲静而风不止 你会错在下的意思啦。
作为直接接触附加防护的为30mA,
作为防电气火灾的为300mA,
作为间接接触防护切断电源的措施,除有规范直接规定的特殊场合外,可以由设计来定。 fitman 发表于 2015-3-10 12:28
作为直接接触附加防护的为30mA,
作为防电气火灾的为300mA,
作为间接接触防护切断电源的措施,除有规范直 ...
如何看待GB13955中4.4条规定 树欲静而风不止 发表于 2015-3-10 14:07
如何看待GB13955中4.4条规定
选择性配合;
防电击(人身安全)的“直接接触防护”和“间接接触防护”;
防电气火灾;
防接地故障。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3-10 14:34
选择性配合;
防电击(人身安全)的“直接接触防护”和“间接接触防护”;
防电气火灾;
不是很明白。。。。。。。。。 选择性配合——电流配合;时差配合。
防电击——30mA(一般环境的人身“直接接触防护”);其他取值(“间接接触防护”)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防电气火灾——BE2火灾危险场所取不大于300mA。
防接地故障——动作灵敏度取决于一切。 GB13955中4.4.3条:为防止配电线路接地故障导致人身电击事故,采用分级保护。我想说的是,这种分级并不是防电击的 树欲静而风不止 发表于 2015-3-10 15:19
GB13955中4.4.3条:为防止配电线路接地故障导致人身电击事故,采用分级保护。我想说的是,这种分级并不是防 ...
包含防电击的一部分。
30mA(一般环境的人身“直接接触防护”);大于30mA,用于“间接接触防护”有何问题?
防电击并非局限于“直接接触防护”。 GB 13955 中的错误很多,早应该废止了。
也不知住建部怎么管理规范的,该废的不废,不该废的却乱废,修编规范也存在胡编之乱象。 也就是说,这种300mA等类的保护即为电气火灾,也为间接接触防护 但我们很多建筑设计时,除了30mA这一级保护外,没有300mA这一级(如不上电气火灾保护的建筑)。那岂不是违反了GB13955中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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