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门最无语 发表于 2016-4-3 10:06:32

yangyang7201 发表于 2016-4-1 09:09
问题就在这儿:
打了败仗,制定战略方针的人没责任,冲锋陷阵的战士却要被军法从事!

公司更加不会替个人承担任何责任,参见成达公司内蒙爆炸案件

西门最无语 发表于 2016-4-3 10:12:40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6-4-1 10:32
即便不惩罚,引以为耻也是理所应当的吧 ?

可叹:


请教一下尺总:
我的做法是消防和非消防分桥架敷设,消防电缆采用耐火型且沿槽式耐火桥架(桥架耐火时间60min),分布在电井两侧,不知道此种做法可行不?可否避免像王金元所言的普通电缆因为绝缘老化一类的情况着火引燃耐火电缆的情况?
如不行,是否未共管井的一段,比如说从变配电所出来至电井走车库的这段情况,着火的情况下NH型的电缆照样会被烧着?是否也应该要求采用BTTZ?言下之意就是所有的消防在非暗敷在30mm厚的不燃烧体内的情况下都得用BTTZ?

西门最无语 发表于 2016-4-3 10:19:23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6-3-31 18:53
搞的天下大乱,工程毫无安全性、可靠性可谈。且浪费极大的业主投资。
居然丝毫责任也没有。



没有责任心,没有责任感,因为没有惩罚,所谓刑不上大夫,不主动、不拒绝、不承诺、不负责
最无耻的是规范中开始有条文说明仅供大家理解参考学习规范用,不具有法律效应,具体执行以规范规定为准这种的说辞了!尼玛条文解释是对规范怎么来的一种解说,这帮人都不敢确定自己理解的对不对就敢边规范出来,我日他仙人板板

西门最无语 发表于 2016-4-3 10:20:34

CXH1301 发表于 2014-12-19 11:13
要么做两井,要么采用矿物绝缘电缆,那个成本低用那个。估计这样土建得给我们留两个井

天华给江苏万科做了一个住宅的项目,分了两个管径,发现还是用矿物绝缘电缆省钱!!!

西门最无语 发表于 2016-4-3 10:24:06

yangyang7201 发表于 2014-12-19 11:01
10.1.10-3条: 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 ...

我很好奇神马叫矿物绝缘类,他妈的到底强调是绝缘还是耐火性能?假如有一天有一种电缆不是矿物绝缘的但是耐火性能能达到火灾750°的情况下坚持工作3min就不能用了?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6-4-4 09:21:28

whf6559085 发表于 2017-8-1 14:19:58

精彩,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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