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jcheng426
发表于 2014-12-9 14:27:38
yjgabc 发表于 2014-10-16 17:33
正式版出来了吗?好像还是送审版吧
貌似第六次送审版就是正式版。
hdh6709
发表于 2014-12-9 17:36:14
这些编委有时也是拍脑袋决策啊!!
LGQ庆
发表于 2014-12-17 10:27:12
谁有正式版的电子文档?
zhouke
发表于 2014-12-18 20:58:23
规范无“电缆井”定义,若电缆井仅指电缆人孔井、手孔井还好办。若还包括电气竖井,则不论何类建筑,只要消防配电线路和其他线路在同一竖井内敷设,就必须选用矿物绝缘电缆。果真如此,就太过浪费了。明显不合理。
CXH1301
发表于 2014-12-19 08:43:13
不行以后不管啥井都做两个
yangyang7201
发表于 2014-12-19 10:35:22
CXH1301 发表于 2014-12-19 08:43
不行以后不管啥井都做两个
想做两个井,也得建筑专业给地方才行!
现在做一个,建筑专业还扣扣索索,很不痛快呢!
yangyang7201
发表于 2014-12-19 11:01:59
本帖最后由 yangyang7201 于 2016-4-1 09:11 编辑
10.1.10-3条: 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伟大的编委们设置该条款的初衷无疑是想提高消防配电线路的可靠性。那么,问题来了:
1、编委们有没有统计、调查过,已建成工程中有多少是由于“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敷设在共同的电缆井、沟内”,造成消防配电线路可靠性降低?产生了什么严重的后果?
2、编委们有没有统计、调查过,已建成工程中有多少是由于“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敷设在共同的电缆井、沟内,而消防线路未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造成消防配电线路可靠性降低?产生了什么严重后果?
3、在没有明确的统计、调查数据支撑的情况下,设置该条款的依据是什么?
4、该条款如果被执行,全国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将因为该条增加投入多少建设资金?影响面如此巨大的条款,为何如此草率就被提出?编委们责任心何在?
CXH1301
发表于 2014-12-19 11:13:12
要么做两井,要么采用矿物绝缘电缆,那个成本低用那个。估计这样土建得给我们留两个井
tianyi2002
发表于 2015-7-2 09:28:23
yangyang7201 发表于 2014-12-19 11:01
10.1.10-3条: 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 ...
是啊,这种太不合理了,没有什么依据,就草率地成文
西门最无语
发表于 2016-3-31 17:46:33
yangyang7201 发表于 2014-12-19 11:01
10.1.10-3条: 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 ...
编规范和打仗是一样的,规范组相当于参谋部,战争中制定作战计划,战争因为不对的计划失败了,参谋部的人肯定拖不了干系,是不是因为规范不合理的地方,着火了,规范组也拖不了干系?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6-3-31 18:50:52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6-3-31 18:53:10
yangyang7201
发表于 2016-4-1 09:09:57
西门最无语 发表于 2016-3-31 17:46
编规范和打仗是一样的,规范组相当于参谋部,战争中制定作战计划,战争因为不对的计划失败了,参谋部的人 ...
问题就在这儿:
打了败仗,制定战略方针的人没责任,冲锋陷阵的战士却要被军法从事!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6-4-1 10:32:01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6-3-31 18:50
应当制定严厉的责任制度,只要别人论证条文存在重大的错误,就应当
1、辞职。
2、撤销其技术职称。
即便不惩罚,引以为耻也是理所应当的吧 ?
可叹:
不以为耻!
反以为荣!
353388484
发表于 2016-4-1 15:22:45
那个厂商的票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