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z_1973
发表于 2014-9-16 15:07:44
我觉得在多层住宅也应该有可燃气体探测器。你觉得不应该?
我觉得安全比规范重要,你是想严格执行规范吗?现在有的规范是不能遵守的,不要执迷不悟了。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9-16 15:16:28
zz_1973 发表于 2014-9-16 15:07
我觉得在多层住宅也应该有可燃气体探测器。你觉得不应该?
我觉得安全比规范重要,你是想严格执行规范吗? ...
zz_1973 先生也像北方郎一样,发怒给扣大帽子来了呀。
楼主是问:住宅厨房到底装不装可燃气体探测器,目前咋没有规范明确那?
目前规范未强制规定,是不是事实?
zz_1973 责问:我觉得安全比规范重要,你是想严格执行规范吗?
如果规范不明确,单以“安全比规范重要”一言以蔽之,保不准所有民用建筑还真都得上FAS了,那还了得?
zz_1973
发表于 2014-9-16 18:02:34
我就知道你是要挑刺来的。我也不是什么名门大家,学艺也未必比你好,你纠缠着有什么意思?
我要说的已经说了,你要是还不明白,就算了。
以后你参与的问题,我尽量不参与。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9-16 20:20:00
何必呢。
若是哪里不小心得罪zz_1973先生,请千万原谅。大家有缘在这里相聚讨论,其目的本就是相互交流、相互学习、共同提高,别闹不开心好不?
在下先给zz_1973先生你说声对不起,但特别声明真不是故意挑刺。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9-16 20:30:20
zz_1973 发表于 2014-9-16 18:02
我就知道你是要挑刺来的。我也不是什么名门大家,学艺也未必比你好,你纠缠着有什么意思?
我要说的已经说 ...
解释一下——
我觉得在多层住宅也应该有可燃气体探测器。你觉得不应该?
我没说过“不应该”,只是解释规范规定“宜设置”而已,这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
我觉得安全比规范重要,你是想严格执行规范吗?现在有的规范是不能遵守的,不要执迷不悟了。
真不知道在下哪里“执迷不悟”,完全可以直白敲打一下才好。
ypdi3338
发表于 2014-9-17 08:30:10
《DGJ32-J26-2006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10.3.2 厨房应设可燃气体报警器。
《GB 50494-2009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8.1.2 当燃具和用气设备安装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通风不良的场所时,应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9-17 08:33:09
江苏地标厨房要求高于上海地标厨房要求。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9-17 08:40:56
GB 50016—201×(报批稿)
强制性条文
8.4.3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9-17 08:43:51
条文说明
8.4.3本条规定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的场所,包括工业生产过程、储存仓库、公共建筑中可能散发可燃蒸气或气体,并存在爆炸危险的场所与部位,不包括住宅建筑内的厨房。使用和可能散发可燃蒸气与气体的场所,除甲、乙类厂房外,在有些仓库、丙、丁类厂房中也有存储或使用燃气加工的部位以及公共建筑中的燃气锅炉房等场所。
不知最终正式发布的《建规》8.4.3条规定条文说明会不会发生变化。
zz_1973
发表于 2014-9-17 09:07:38
本帖最后由 zz_1973 于 2014-9-17 14:30 编辑
《GB 50494-2009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8.1.2真心不错,可以作为设计依据。
新建规虽未要求住宅厨房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但是也没反对。《GB 50494-2009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8.1.2仍然有效。
后注:不过根据GB 50494-2009 8.2.2 “燃具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内,所以对住宅,8.1.2没用。所以GB 50494-2009 8.1.2 也不支持住宅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及事故通风。
zz_1973
发表于 2014-9-17 09:14:07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9-17 08:43
条文说明
8.4.3本条规定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的场所,包括工业生产过程、储存仓库、公共建筑中可 ...
真没想到条文会把规范解释成这样。
学习了!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9-17 10:44:52
zz_1973 发表于 2014-9-17 09:07
《GB 50494-2009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8.1.2真心不错,可以作为设计依据。
新建规虽未要求住宅厨房设置可燃 ...
GB 50494-2009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8.1.2条,在GB 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10.2.21条、10.8.1条中就已经有规定了——
ZYC1947DQ
发表于 2014-9-17 13:34:15
在这以前,本地消防部门就有要求住宅装可燃气体探测切断的装置要求。有利安全的事应该是好事。
zz_1973
发表于 2014-9-17 14:19:31
GB 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10.2.21条不支持住宅做可燃气体报警,也没反对。
10.2.21 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净高不宜小于2.2m。
2 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3次/h;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3 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
4 应采用非燃烧体实体墙与电话间、变配电室、修理间、储藏室、卧室、休息室隔开。
5 应按本规范第10.8节规定设置燃气监控设施。
6 燃气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3条要求。
7 当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平行敷设时,应敷设在其他管道的外侧。
8 地下室内燃气管道末端应设放散管,并应引出地上。放散管的出口位置应保证吹扫放散时的安全和卫生要求。
注:地上密闭房间包括地上无窗或窗仅用作采光的密闭房间等。
zz_1973
发表于 2014-9-17 14:34:34
ZYC1947DQ 发表于 2014-9-17 13:34
在这以前,本地消防部门就有要求住宅装可燃气体探测切断的装置要求。有利安全的事应该是好事。
丁红军说了,以前一些地方是有要求,但是由于切断装置不可靠,容易误动作,所以最终不得不放弃了。
个人认为应该报警联动事故通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