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3-11-28 13:40:19

对《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设计审核规定》某些规定的疑惑

如题
《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设计审核规定》(以下简称《审核规定》)由上海市气象局于2013-10-12印发,2013-12-01起执行,因无电子版,只能挑自己觉得有问题的几条规定,向大家求助。

问题1
《审核规定》
3.3.15 在建筑物引下线附近保护人身安全需采取的防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接触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利用建筑物金属构架和建筑物互相连接的钢筋在电气上是贯通且不少于10 根柱子组成的自然引下线,作为自然引下线的柱子包括位于建筑物四周和建筑物内的。
2)引下线3m 范围内地表层的电阻率不小于50kΩm ,或敷设5cm 厚沥青层或15cm 厚砾石层。
3)外露引下线,其距地面2.7m 以下的导体用耐1. 2/50μs冲击电压100kV 的绝缘层隔离,或用至少3mm 厚的交联聚乙烯层隔离。
4)确无条件实现以上三条时可用护栏、警告牌使接触引下线的可能性降至最低限度。
2. 防跨步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利用建筑物金属构架和建筑物互相连接的钢筋在电气上是贯通且不少于10 根柱子组成的自然引下线,作为自然引下线的柱子包括位于建筑物四周和建筑物内的。
2)引下线3m 范围内地表层的电阻率不小于50kΩm ,或敷设5cm 厚沥青层或15cm 厚砾石层。
3)用网状接地装置对地面做均衡电位处理。
4)确无条件实现以上三条时可用护栏、警告牌使进入距引下线3m 范围内地面的可能性减小到最低限度。

疑惑
《审核规定》中关于防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的措施,为何将GB 50057-2010中各自并列的4款(条)规定,改为第4款(条)必定得在“确无条件实现以上三条时可用”?

PS
GB 50057-2010第4.5.6条的防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的措施,各自的第4款分别为:
防接触电压——
4)用护栏、警告牌使接触引下线的可能性降至最低限度。
防跨步电压——
4)用护栏、警告牌使进入距引下线3m 范围内地面的可能性减小到最低限度。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3-11-28 13:48:26

问题2
《审核规定》
3.3.14 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上人屋面(停车场、休闲场所等)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并设置防雷警示标识。

疑惑
《审核规定》要求“上人屋面……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不会吧?
人和车不用保护了?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3-11-28 14:18:27

问题3
《审核规定》
3.5.4 低压配电系统电涌保护器的设置:
3. 电涌保护器的安装位置:建筑物的低压配电进线处,屋顶(室外)用电设备的分配电处、楼层配电箱、别墅住户配电箱(或电表箱)、住户楼单元配电箱、电梯设备、重要动力设备、医院手术室等重要场所应急照明、电子信息机房(如计算机机房、消监控机房等)的分配电处及规范规定的其他场所。

疑惑
1)没有任何前提条件,“楼层配电箱”要设置SPD的依据,是什么?
2)“别墅住户配电箱(或电表箱)”要设置SPD的依据,是什么?
如果有依据,那么为何不对“非别墅”的“住户配电箱(或电表箱)”提出此要求?
3)“重要动力设备”指什么?设置SPD的依据是什么?
如果有依据,那么为何不对“重要空调设备”等提出此要求?
4)“医院手术室等重要场所应急照明” 要设置SPD的依据是什么?

wh843995607 发表于 2013-11-28 14:27:52

帮尺短前辈顶顶。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3-11-28 14:34:23

问题4
《审核规定》
3.6.2 电气和电子系统不应设独立的接地装置。

疑惑
《审核规定》第3.6.2条是不是误读 GB 50057-2010 中的规定,电气系统的保护接地和电子系统的接地应与建筑物防雷接地共用接地装置,但电气系统的系统接地(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接地)则未必必与建筑物防雷接地共用接地装置,否则规范中的高、低压系统分设两个接地装置的有关规定,岂不是纸上谈兵?

LXQ3 发表于 2013-11-28 14:48:19

真的好疑惑!{:shocked:}{:smile:}

北方郎 发表于 2013-11-28 14:52:18

如题
《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设计审核规定》(以下简称《审核规定》)由上海市气象局于2013-10-12印发, ...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3-11-28 13:40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气象局管防雷是中国特色,姑且不论。
4.5.6 在建筑物引下线附近保护人身安全需采取的防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接触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利用建筑物金属构架和建筑物互相连接的钢筋在电气上是贯通且不少于10根柱子组成的自然引下线,作为自然引下线的柱子包括位于建筑物四周和建筑物内的。
2)引下线3m范围内地表层的电阻率不小于50kΩm,或敷设5cm厚沥青层或15cm厚砾石层。
3)外露引下线,其距地面2.7m以下的导体用耐1.2/50μs冲击电压100kV的绝缘层隔离,或用至少3mm厚的交联聚乙烯层隔离。
4)用护栏、警告牌使接触引下线的可能性降至最低限度。
2 防跨步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利用建筑物金属构架和建筑物互相连接的钢筋在电气上是贯通且不少于10根柱子组成的自然引下线,作为自然引下线的柱子包括位于建筑物四周和建筑物内的。
2)引下线3m范围内地表层的电阻率不小于50kΩm,或敷设5cm厚沥青层或15cm厚砾石层。
3)用网状接地装置对地面做均衡电位处理。
4)用护栏、警告牌使进入距引下线3m范围内地面的可能性减小到最低限度。

也就是说各款是独立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满足其中一条即可,同时满足几条也可以。实在不行了只能采用第四款,惹不起,躲得起。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3-11-28 14:58:27

问题5
《审核规定》
3.7.2 建筑物屋面用电设备金属外壳应与屋面预留的局部等电位接地端子相连。

疑惑
《审核规定》第3.7.2条中“屋面预留的局部等电位接地端子”是必须设置的吗?
GB 50057-2010中并无此要求,仅有突出屋面的金属物体“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的规定。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3-11-28 15:15:39

不是问题的问题


《审核规定》
3.3.12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及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高于滚球半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60m、第三类防雷建筑物45m)的……

感叹
编、校、审人员,均该各打三大板。{:32:}{:32:}{:32:}{:smile:}

北方郎 发表于 2013-11-28 15:18:45

问题2
《审核规定》
3.3.14 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上人屋面(停车场、休闲场所等)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3-11-28 13:48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应该至少保证楼面活动空间安全,接闪器保护至楼面以上3m比较合适。

北方郎 发表于 2013-11-28 15:26:08

问题5
《审核规定》
3.7.2 建筑物屋面用电设备金属外壳应与屋面预留的局部等电位接地端子相连。

疑惑
...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3-11-28 14:58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设备数量众多且分布集中还是设等电位联结端子板便于安装。如果设备分散,就近与接闪器连接即可。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3-11-28 15:37:08

眼见 2013-12-01 迫近,“达摩克利斯之剑”(《审核规定》)高悬,要命啊。

谁能来救救俺们电气设计人员?{:mad:}

北方郎 发表于 2013-11-28 16:09:14

问题3
《审核规定》
3.5.4 低压配电系统电涌保护器的设置:
3. 电涌保护器的安装位置:建筑物的低压配电 ...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3-11-28 14:18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潜规则,啥也不说了

北方郎 发表于 2013-11-28 16:22:55

问题4
《审核规定》
3.6.2 电气和电子系统不应设独立的接地装置。

疑惑
《审核规定》第3.6.2条是不是 ...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3-11-28 14:34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附设20kV及以下变电所的单体建筑,高压侧一般为角接,不存在接地的问题。如果为有效接地系统,高压电气装置保护接地要么与低压中性点接地分开,要么接在一起做好等电位联结,“水涨船高”确保高压侧单相接地故障时建筑物内人身、设备安全。如果是非有效接地系统,高压电气装置保护接地与低压中性点接地接在一起并且做好等电位联结。

总而言之,在上海这样的大城市中另设接地极还是有困难的,审核规定此条还是有道理的。做好等电位联结,共用接地装置即可。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3-11-28 16:40:58

10kV 低电阻接地系统,低压采用TT系统,高、低压系统分设两个接地装置可是有规范规定的,如何证明《审核规定》“此条还是有道理的”?

规定的正确性,体现在不能出现违反这个规定,却依旧是正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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