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双电源问题
1、消防设备太多,屋顶增压泵3kW,两个正压送风机分别是11kW,这些设备是否能共用同一个双电源?2、客梯和消防电梯分别设共两个双电源,航空障碍灯和应急电源共用一个双电源,这样做有不妥之处吗? 1、消防设备太多,屋顶增压泵3kW,两个正压送风机分别是11kW,这些设备是否能共用同一个双电源?
“屋顶增压泵3kW”是消防用电设备吗?若是,这些设备就能共用同一个 ATSE 消防双电源自切箱。
2、客梯和消防电梯分别设共两个双电源,航空障碍灯和应急电源共用一个双电源,这样做有不妥之处吗?
1)没觉得有什么不妥。
2)若是 2 类高层住宅建筑,按《民规》JGJ 16-2008 规定允许客梯和消防电梯共用同一个 ATSE 消防双电源自切箱,可节省投资,简化设计。 PS
航空障碍灯和应急电源共用一个双电源——此“应急电源”是《民规》JGJ 16-2008 中的“应急电源”还是真正的“应急电源”?别搞岔了。{:4_125:} 许多规范中的“备用电源”、“应急电源”用词、概念混乱,其“应急电源”与《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 中的“应急电源”,完全是两回事。{:dizzy:} 我个人觉得:1:同意尺总意见,可以共用.2.当12~18层普通住宅的消防电梯兼作客梯且两类电梯共用前室时,可由一组消防双电源供,JGJ16-2008.13.9.11.共用是有条件的,一般是建筑合用电梯机房时,相当于提高客梯等级时,才能共用。航空障碍灯不能与应急照明共用电源,航空障碍灯不属于消防负荷。 航空障碍灯不属于消防负荷HZL9710 发表于 2013-1-31 23:41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航空障碍灯不属于消防负荷——理由呢?
1、现如今各国发生火灾动用直升飞机实施救援并不鲜见,航空障碍灯难道以非消防负荷对待之?
2、GB 50045-1995(200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6. 1. 14建筑高度超过100m ,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 1. 14. 1 设在屋顶平台上的停机坪,距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
6. 1. 14. 2 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每个出口宽度不宜小于0.90m 。
6. 1. 14. 3 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6. 1. 14. 4 停机坪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
如果航空障碍灯不以消防负荷看待,而以非消防负荷待遇进行供电,如何保证航空障碍灯在火灾危险期间发挥应有的作用呢? 某地审图机构专门出审图统一意见:航空障碍灯供电电源引自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
本人赞同上述审图统一意见。{:48:} 我只是根据G50034-2004中3.1.2条确认航空障碍灯不属于应急照明,且"6. 1. 14. 4 停机坪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也不能说明可以共用应急照明箱,只能说明需要设置这两种照明。 我只是根据G50034-2004中3.1.2条确认航空障碍灯不属于应急照明,且"6. 1. 14. 4 停机坪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也不能说明可以共用应急照明箱,只能说明需要设置这两种照明。HZL9710 发表于 2013-2-1 00:15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1、G50034-2004 中的应急照明,并未提及消防应急照明需要满足的一些额外要求;
2、“6. 1. 14. 4 停机坪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虽然没有明确对航空障碍灯提出属于消防负荷范畴,但作为一本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条款,通读整本规范,但凡提出要求的,哪条与消防负荷无关?
3、可以问问当地消防建审部门建审人员,看看他们是如何认识这个问题的,如何? 我只是根据G50034-2004中3.1.2条确认航空障碍灯不属于应急照明,且"6. 1. 14. 4 停机坪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 ...
HZL9710 发表于 2013-2-1 00:15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我只是根据G50034-2004中3.1.2条确认航空障碍灯不属于应急照明——依据何在? GB50034-2004 -3.1.2 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种类:
1 工作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
2 工作场所下列情况应设置应急照明:
1)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3)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3 大面积场所宜设置值班照明。
4 有警戒任务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5 有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应根据航行要求设置障碍照明。
两者是并列关系,分别为照明种类的一种 3.1.2.5条的条文解释:在飞机场周围建设的高楼、烟囱、水塔等,对飞机的安全起降可能构成威胁,应按民航部门的规定,装设障碍标志灯。
船舶在夜间航行时航道两侧或中间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障碍物,可能危及航行安全,应按交通部门有关规定,在有关建筑物、构筑物或障碍物上装设障碍标志灯。 我个人认为:至少在制定规范的时候还没有考虑到障碍灯在火灾情况下为营救考虑而设置。 回复 11# HZL9710
哦。
我明白 HZL9710 的意思了,HZL9710 你是不是想表达——
因为 GB50034-2004 -3.1.2 条的 1—5 是并列关系,所以 5 款中的航空障碍灯就不可归入 2 款中的应急照明。
不否认从语法上读 GB50034-2004 -3.1.2 条,可能会产生这样的感觉。
我的认识(供大家评判):
实际上,设计规范是给出一个设计原则,由于历史原因,它可能或多或少会留下一些空白点的。
GB50034-2004 虽然没有明确交代航空障碍灯是否归类于应急照明(实际上它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非常类似),但不妨从它所起的作用来考虑这个问题:
一个超高层建筑,万一晚上发生火灾,在屋顶设置的直升飞机停机坪聚集了待救援的逃生人员,却因航空障碍灯不是以消防应急照明供电,或供电电源得不到可靠保障或被 FAS 联动切断了供电电源,导致航空障碍灯失电,是不是给提供救援的直升飞机带来极大的麻烦而延误救援工作?
所以,设计是得遵守规范,当规范没说明白、没交代清楚的时候,我们是不是应该按道理来做设计?
还有,规范有错,我们是不是应该选择低头?我想,查找相关否定这个有错规范的正确规范,也是我们该做的工作内容,我们努力去做。走不通,那就不再是我们的事情了。
比如,2009 年的“西安《民规》研讨会会议纪要”,这些研讨专家不先纠正错误,我们如何将设计进行下去?
互动论坛,目前所起的最大作用,就应该是这个。
如果,规范很完美,本论坛也无存在之必要了,是吧? 另外,不仅仅是营救问题,即便不营救,也得考虑航空障碍灯的供电可靠性,飞机飞行的安全性不能得到可靠保障:航空障碍灯失电,等于应该装设航空障碍灯的建筑物没有装设航空障碍灯,其后果,不太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