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12-3 22:15:35

IEC 60364-7-701:2006 有类似“卫生间的灯具位置不应安装在0、1区内及上方”的规定吗?{:dizzy:}

坐等等效于 IEC 60364-7-701:2006 的 GB 16895.13-201X 出版。

rainmen_73 发表于 2012-12-4 09:03:24

0,1,2区都是人(洗浴潮湿状态下)能直接接触的区域范围,故在高度上也还有2.25m的约束(一人一手高度),隔了楼板和墙怎么算到这些分区内就要问问审图大师们的理解了。

chenshisheji 发表于 2012-12-4 09:19:02

如果灯具不可以 风扇也不该有豁免权吧{:1_275:}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12-4 09:46:22

回复 18# chenshisheji

有道理!{:1_274:}

sgf2002 发表于 2012-12-4 12:30:20

本帖最后由 sgf2002 于 2012-12-4 12:31 编辑

回复 1# bamboo1978

卫生间灯具位置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0.8.1.6条“住宅(公寓)卫生间的灯具位置应避免安装在便器或浴缸的上面及其背后。”条文中的“上面”是指便器或浴缸的上投影线内,“背后”指的是人在浴盆内面对喷头的身后位置和人座在便器上身后的墙上,是指壁灯。此条文实际住宅装修工程中很难真正执行,如果严格执行,即意味着所有的浴缸、淋浴房、马桶上方不得安装灯具。如浴霸也受此限制,则浴霸失去了安装的意义。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9.4.4条规定“卫生间的灯具位置不应安装在0、1区内及上方。…”。笔者认为,当未采用安全电压供电时,0、1区内不能安装照明灯具无疑是对的,但其上方不能安装灯具就不可理解了。住宅装饰工程中有些淋浴间是单独隔开的,如1区上方不能安装照明灯具,昏暗的淋浴间是住户不可接受的。
笔者认为住宅卫生间照明灯具安装应依据《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第701节:装有浴盆或沐浴盆的场所》GB 16895.13-2002按照浴室区域划分确定。其第701.55条规定“2区,仅允许装设电热水器及Ⅱ类灯具”及701.512.2规定“电气设备最低应具备以下防护等级:2区IPX4”。对于浴缸上面高于2.25m的顶棚即1区上方可参照2区要求设置灯具,可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X4的Ⅱ类灯具。浴霸产品满足防护等级不低于IPX4、防触电保护分类为Ⅱ类也可设于1区上方及2区。
至于马桶上面,笔者认为马桶上方不在1区是没有理由规定不能安装灯具的。

David_H 发表于 2012-12-4 12:31:23

本帖最后由 David_H 于 2012-12-4 12:42 编辑

这个跟以前的没有变化,孙兰解读《住宅电气设计规范》采用的是GB 16895.13-2002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第701节那么《住宅电气设计规范》的 9.4.4 规范原文:卫生间等潮湿场所,宜采用防潮易清洁的灯具;卫生间的灯具位置不应安装在0、1区内及上方。里面的上方是有范围的,超出2.25m的范围就不在其中了。 我的理解是1区内只能安装热水器,但2.25m的高度是超出了1区的范围了的,按理来说就不该按1区的要求来做了,~~~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12-4 13:33:24

卫生间的灯具位置不应安装在0、1区内及上方。里面的上方是有范围的,超出2.25m的范围就不在其中了。

既然如此,规范规定就应该写成:
卫生间的灯具位置不应安装在0、1区内;受条件制约必须在2区内安装灯具时,应采用Ⅱ类照明灯具。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12-4 13:38:45

回复 20# sgf2002

对于浴缸上面高于2.25m的顶棚即1区上方可参照2区要求设置灯具,可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X4的Ⅱ类灯具。浴霸产品满足防护等级不低于IPX4、防触电保护分类为Ⅱ类也可设于1区上方及2区。——这已经属于超标准做法了。

对于浴缸上面高于2.25m的顶棚(即1区上方)——它不属于1区,也非2区,(不按2区要求)选Ⅰ类照明灯具不算违规吧?

sgf2002 发表于 2012-12-4 13:48:09

回复 23# 尺短寸长


不违反GB 16895.13-2002,(但违反JGJ16-2008及JGJ242-2011{:titter:})
从使用角度,浴室0,1区2.25m上方的水汽确实不比2区小,虽然人碰不到,但一旦漏电,会通过潮湿环境引发触电事故。
因此个人建议对0,1区2.25m上方的灯具加强绝缘(一般不太会采用安全电压)

David_H 发表于 2012-12-4 13:49:17

本帖最后由 David_H 于 2012-12-4 16:02 编辑

回复 22# 尺短寸长


   尺总,“这个上方是有范围的”是我个人的理解,因为在第701节中标注1区范围是“围绕浴盆或淋浴盆的垂直平面,或者对于无盆淋浴的场所则是距离淋浴喷头0.6m的垂直平面,地面和地面2.25m以上的水平面。”,那么就1区而言是个高2.25m,以喷头为圆心,0.6半径的一个圆柱,超出这个范围,或者这个范围内有隔断的就不属于1区了,不知我这个理解是否正确。如有错请指教下~~~另外楼主的R是半径还是直径啊,感觉没有对啊,一区的范围是0.6m的半径啊~~~这个范围应该是很容易保证的啊~~~

yangyang7201 发表于 2012-12-4 13:55:33

从使用角度,浴室0,1区2.25m上方的水汽确实不比2区小,虽然人碰不到,但一旦漏电,会通过潮湿环境引发触电事故。sgf2002 发表于 2012-12-4 13:48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JGJ242要求卫生间照明宜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出现漏电保护电器会切断故障回路。
0、1区2.25m上方的灯具采用I类灯具是可以的。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12-4 15:04:49

回复 24# sgf2002


不违反GB 16895.13-2002,(但违反JGJ16-2008及JGJ242-2011{:titter:} )

1区2.25m上方的灯具采用Ⅱ类灯具,也违反JGJ242-2011了。{:lol:}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12-4 15:07:59

“这个上方是有范围的”是我个人的理解,因为在第701节中标注1区范围是“围绕浴盆或淋浴盆的垂直平面,或者对于无盆淋浴的场所则是距离淋浴喷头0.6m的垂直平面,地面和地面2.25m以上的水平面。”,David_H 发表于 2012-12-4 13:49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这个上方是有范围的”是我个人的理解,因为在第701节中标注1区范围是“围绕浴盆或淋浴盆的垂直平面,或者对于无盆淋浴的场所则是距离淋浴喷头0.6m的垂直平面,地面以上和离地2.25m及以下的……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12-4 15:11:27

回复 25# David_H

1区范围——
……地面以上和离地2.25m及以下的范围,离地2.25m以上不算1区。

shan 发表于 2012-12-4 15:44:17

有的话跟审图还真说不清,他要死咬条文,探讨也没用。我在一个审图公司拿的审图意见,至少有10次都出现:注明2.4米以下灯具接PE线,我每次都回复,但下次还是继续提。提啊提啊的,我也就习惯了。
页: 1 [2] 3 4
查看完整版本: 有关卫生间灯具位置的审图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