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见知行
发表于 2012-10-31 09:56:38
闻见知行
发表于 2012-10-31 09:59:31
国外的典型设计,特点:
1、正常电源系统并列运行,系统为TN-S
2、备用电源系统比并列运行,系统为TN-S
3、安全设施系统(即国内定义的应急电源系统),为IT系统。
特别提醒,上述设计不是个案,而是典型设计!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10-31 10:06:14
回复 28# 闻见知行
连鼻总都认为 应急电源这个词儿,只能用在“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只能说明“供规”造成的概念问题太大——
上述说法,不能成立。
1、“供规”规定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不意味着不属于“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的其他负荷,就不可以存在应急电源。
2、以应急疏散照明为例,大多不属于“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个别特殊情况除外),但IEC标准、GB制造规范规定:应配置应急电源。
3、“供规”在负荷等级方面的供电规定,虽然有含糊不清的现象,但并未出现一级负荷或者二级负荷不可以出现应急电源—— “供规”没有规定应急供电系统(安全设施供电系统)只对应“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
4、IEC 60364-5-56 第 56 章“应急供电”中的应急电源,同样也并非专用于“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
5、目前,因历史原因造成的《建规》、《高规》(包括GB 50016-2012的送审稿)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只提备用电源不提应急电源(包括消防应急照明),是不是合适,值得编制组斟酌(但也不可能由GB 50016-2012一家编制组来做成功这件事,不改变就想接轨,是奢望)。
闻见知行
发表于 2012-10-31 10:07:06
前些天听到一个故事,某大使馆委托国内知名设计院设计,要求发电机采用IT系统,据说,该设计院不会设计(我也不会),看来IT系统在国内的应用需要一些专家通过实例的介绍来推广。
大鼻山
发表于 2012-10-31 10:10:58
回复大鼻山
连鼻总都认为 应急电源这个词儿,只能用在“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只能说明“供规”造成的概念问题太大。闻见知行 发表于 2012-10-31 08:10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这不是我的“认为”,《供规》本身表述就是这意思。你再按如此意思理解,去通读一遍《供规》(其2.0.3或2.0.4暂时跳过不读),就会体会更深刻。
闻见知行
发表于 2012-10-31 10:16:28
本帖最后由 闻见知行 于 2012-10-31 10:36 编辑
回复 35# 大鼻山
按《供规 》 “应急电源只用在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是对的,但 供规的表述降低了对人身安全的要求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10-31 10:21:42
回复 34# 闻见知行
有两个致命的错误。
第一个致命的错误——
JGJ 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6.1.9 发电机组的中性点工作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电机中性点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只有单台机组时,发电机中性点应直接接地,机组的接地形式宜与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一致;
2)当两台机组并列运行时,机组的中性点应经刀开关接地;当两台机组的中性导体存在环流时,应只将其中一台发电机的中性点接地;
3)当两台机组并列运行时,两台机组的中性点可经限流电抗器接地。
第二个致命的错误——
GB 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7.0.1 条文说明
……对于民用建筑的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T T 、T N — S 或T N — C — S接地型式,并进行等电位连接。为保证民用建筑的用电安全, 不宜采用T N — C 接地型式;有总等电位连接的T N — S 接地型式系统建筑物内的中性线不需要隔离;对T T 接地型式系统的电源进线开关应隔离中性线, 漏电保护器必须隔离中性线。
闻见知行
发表于 2012-10-31 10:28:01
本帖最后由 闻见知行 于 2012-10-31 10:29 编辑
回复 37# 尺短寸长
国内规范编制人员有不仅应“内视”,还应“外看”,甚至调研,做专题研究等。
不了解国际上的主流及先进做法,中国的电气安全是空话。
wurenhecai
发表于 2012-10-31 10:35:22
本帖最后由 wurenhecai 于 2012-10-31 10:40 编辑
国内规范总是喜欢玩文字游戏,出现了编者意图不能体现被人误解,出现了编者也不解IEC标准意图,个人做中国式文字解释。很少见到规范有图解和计算示例,就算有算法也是错误的(例如住宅电气设计规范)。
对于备用系统和应急系统,个人觉得其本质是接地系统问题。如果涉及生命安全的例如消防和安防,采用TN-S系统,那么就会导致系统的不可靠,就算末端切换,3个独立电源也无济于事,系统都会瞬间崩溃,必须采用IT系统才能保障所带负荷有效供电。而那些例如客梯、生活泵等负荷如果停电会给生活带来不便的负荷,但是不一定要24小时都要运行的负荷,采用TN-S系统经济性更高,不采用IT系统也可。
所以备用也好,应急也罢,都是个名词代号,关键是强调供电的可靠性。而现在的规范很多都是治标不治本,采用多回路,双电源切换,甚至提议变压器出线端都要采用独立的开关来解决系统问题,头疼医头,脚痛医脚的办法都是不可取的。
大鼻山
发表于 2012-10-31 10:49:16
连鼻总都认为 应急电源这个词儿,只能用在“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只能说明“供规”造成的概念问题太大——
上述说法,不能成立。
1、“供规”规定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不意味着不属于“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的其他负荷,就不可以存在应急电源。
2、以应急疏散照明为例,大多不属于“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个别特殊情况除外),但IEC标准、GB制造规范规定:应配置应急电源。
3、“供规”在负荷等级方面的供电规定,虽然有含糊不清的现象,但并未出现一级负荷或者二级负荷不可以出现应急电源—— “供规”没有规定应急供电系统(安全设施供电系统)只对应“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
4、IEC 60364-5-56 第 56 章“应急供电”中的应急电源,同样也并非专用于“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
5、目前,因历史原因造成的《建规》、《高规》(包括GB 50016-2012的送审稿)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只提备用电源不提应急电源(包括消防应急照明),是不是合适,值得编制组斟酌(但也不可能由GB 50016-2012一家编制组来做成功这件事,不改变就想接轨,是奢望)。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10-31 10:06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迄今为止,只有在《供规》中,“应急电源”才仅仅对应于“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
因此,你所说的IEC或其他国标也多处提到“应急电源”;这个是没错,但是它们的“应急电源”之概念,跟《供规》的“应急电源”,肯定是不吻合的、是两回事。
大鼻山
发表于 2012-10-31 10:59:44
总之,有了《供规》关于“应急电源”的新发明后,大家就要及时纠正自己的错误认识,幡然醒悟,迅速回到接纳《供规》的正常轨道上来。今后,以下观点才是正道:
1、一级负荷或二级负荷,只提“双重电源”(主用电源+备用电源),绝对不可再提“应急电源”;
2、只有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才提“应急电源”(主用电源+备用电源+应急电源)。
切记~切记!
大鼻山
发表于 2012-10-31 11:12:10
除了大家对于《供规》的常规声讨外,我认为其最大“不足”乃是:
“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或“应急电源”,在房建中并不多见,它却花费巨大篇幅进行阐述;而对于一级负荷(或二级负荷),以及“备用电源”要求等这些耳熟能详的,它却轻描淡写、一笔带过;最可恶的是,它把大家最为滚瓜乱熟的“应急电源”,仅仅安在“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的头上~~是可忍孰不可忍!
以上缘故,引致广大房建电气设计者的极大愤慨~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10-31 11:32:56
迄今为止,只有在《供规》中,“应急电源”才仅仅对应于“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
因此,你所说的IEC或其他国标也多处提到“应急电源”;这个是没错,但是它们的“应急电源”之概念,跟《供规》的“应急电源”,肯定是不吻合的、是两回事。大鼻山 发表于 2012-10-31 10:49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不认为只有在《供规》中,“应急电源”才仅仅对应于“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说法成立。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必对应“应急电源”——没错!
只有在《供规》中,“应急电源”才仅仅对应于“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不见得。
应急供电系统(安全设施供电系统)不一定是“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专属系统吧?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10-31 11:43:47
除了大家对于《供规》的常规声讨外,我认为其最大“不足”乃是:
“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或“应急电源”,在房建中并不多见……大鼻山 发表于 2012-10-31 11:12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应急电源”,在房建中并不多见……”是《建规》、《高规》(包括GB 50016-2012的送审稿)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所致,不见得是合理的。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10-31 12:23:57
如果,GB规范之间继续保持“自说自话”、“各唱各调”的话,我等设计人员也只能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