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cat 发表于 2012-10-26 10:10:14

上述意见处于摸索阶段,结论性意见待以后深入。
闻见知行 发表于 2012-10-25 17:28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这段文字出自《2012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给排水、电气、暖通专业)》吧。

看了这个技术问答,有几点感受:
1、虽然只有规范编写组有解释规范的能力,但是出现几本规范有矛盾到难以执行的情况,由于规范编写组之间难以协调,地方部门是否有权限做决定?
2、不论这份文件的内容是否有错漏,文件的出炉实际也反映了规范之间关系错综复杂,在实施中的存在的种种问题,值得主管规范的部门注意。
3、这份文件从“精神”出发,对具体问题采取了务实的做法,有所突破地解决了设计中的一些问题,值得肯定的。

大鼻山 发表于 2012-10-26 10:14:10

这样分级不是什么创新啊,以前老规范不也是这样分级的么?如果硬说创新,那么它唯一“创新”的就是:把电源的称谓变了,变的纷争四起、矛盾重重。但所有这些称呼的变化,都不应该影响具体的设计工作。

sccat 发表于 2012-10-26 10:17:19

回复 17# 大鼻山

上面是对整本技术问答的感受,对比某些地方不敢制定或公开这种类型的文件,江苏算是做得很不错的了。

大鼻山 发表于 2012-10-26 10:19:55

整体而言,我也不否认“《供规》09版属于编得比较烂的规范之一”这一论断。因为规范编制组对IEC或一知半解或断章取义或硬搬硬套,所以出来的东西成了夹生饭或四不像。

大鼻山 发表于 2012-10-26 10:34:52

以下红色字体是我的看法:
GB50052-2009第3.0.3(1)条: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第3.0.9条: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实际工程中如何把握和执行这两个强条。
答: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中第3.2.2条和第3.2.3条,有2个术语,一是“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另一个是“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
第3.2.3条很明确,只有,“特级体育场馆的应急照明”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其它建筑物内的“消防用电”则不是一级就是二级。
鼻看法:大家注意,黑色字体用词是错误的,请参考民规附录A.还有一堆的“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中第9.1.1条更明确,高层建筑的消防用电不是一级就是二级,没有三级之说,也没有“特别”之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第11.1.1条内,有一级,也有二级之分, 并写清还有三级的,详细内容可见条文说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第11.1.1.1款的条文说明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中第9.1.1.四款的条文说明中都有一级负荷供电措施的非常明确的说法。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问世以来,多出个术语—“双重电源”,关于它的说明见规范P29上3.0.2的说明。这段文字既说明了全国是一个大电网,又添加了“分别来自不同电网”、“联系很弱”、“电气距离较远”三个模糊概念之后,误导可以采用二路市电满足一级负荷供电的要求。如果这样作了,出现两路市电电源同时中断的故障情况时,规范组没有责任,因规范说了:“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即,双重电源供电+不能同时损坏”,要求“两个电路”且是“互相独立的”。
除了上面提到的“特级体育场馆”之外,没有任何规范要求特别负荷的消防用电。引伸来说,从消防用电角度出发,没有设置第三电源的必要性,所以2.0.3应急供电系统(安全设施供电系统),在现实设计工作中是不存在的,规范条文的目的性不明确。
鼻看法:黑色字体明显是错误的论断。为什么现实设计只盯着消防设备的几级负荷呢?其他设备就不能是一级负荷或特别重要负荷了?

同样,“2.0.4应急电源(安全设施电源)”也显得含糊。
再进一步讲,“3.0.9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这一条对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来讲,就没有现实意义了。
上述意见处于摸索阶段,结论性意见待以后深入。

大鼻山 发表于 2012-10-26 10:41:40

《供规》是国家通用性标准,不应认为它仅仅适用于民用建筑或工业建筑。它要适用于中国国内所有工程的用户端供配电设计。

大鼻山 发表于 2012-10-26 10:49:37

我的看法,上述分级方法太不合理了。
不是我一个人觉得不合理,不少人专门写过文章说过这个问题,如王厚余,杨天义、蒋麦占等。
如果看老外的设计,更觉得中国的规定不合理。。。闻见知行 发表于 2012-10-26 09:45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我的看法:
各电源的称谓确实易引起误解、不够合理,但电源(负荷)应用如此分级还是合情合理的,也是沿袭传统的,因此是正常的。

大鼻山 发表于 2012-10-26 11:01:16

总之,今后我们要习惯一点:
应急电源这个词儿(我们曾耳熟能详的),只能用在“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而千万不要再套在一级负荷或者二级负荷的头上了!!

LXQ3 发表于 2012-10-26 12:02:09

我认为鼻兄的上述说法符合规范精神,且符合实际情况,对工程设计有指导意义!

闻见知行 发表于 2012-10-30 11:45:17

我有几个问题,请大家思考:
1) 中国的负荷分级有道理吗?
    我认为:王厚余、杨天义等人的论文请大家看一下。
2) 安全设施电源(即应急电源)不应该为安全设施供电吗?目前的绝大多数安全设施(消防负荷属于安全设施的一种)由备用电源供电,合理吗?
3) 备用电源是否应该为备用电源的负荷供电还是应该为安全设施负荷供电?
目前是备用电源中比较重要的负荷(如重要的计算机系统)是由安全设施电源供电的,合理吗?

注册会员 发表于 2012-10-31 02:56:19

话说负荷分级跟供规有毛线关系?

注册会员 发表于 2012-10-31 02:58:50

1、话说负荷分级跟供规有毛线关系?
2、供规告你不同负荷如何供电,至于消防负荷是虾米级别,看消防规范
3、NC的民规除了添乱还能干吗?不要见应急照明四个字就当消防负荷
4、答复你的标题,当然不是!

闻见知行 发表于 2012-10-31 08:10:10

回复 23# 大鼻山

    连鼻总都认为 应急电源这个词儿,只能用在“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只能说明“供规”造成的概念问题太大。

tangz0 发表于 2012-10-31 08:55:25

各个规范术语定义不规范、未统一口径,规范间的相互解析往往是不通的,这是现状。这也给不少人提供了当专家的机会。

tq02vf4 发表于 2012-10-31 09:5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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