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见知行 发表于 2012-10-25 17:28:39

除特级体育场馆外,应急供电系统在现实设计工作中是不存在的吗?

请看下述文字
GB50052-2009第3.0.3(1)条: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第3.0.9条: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实际工程中如何把握和执行这两个强条。
答: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中第3.2.2条和第3.2.3条,有2个术语,一是“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另一个是“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
第3.2.3条很明确,只有“特级体育场馆的应急照明”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其它建筑物内的“消防用电”则不是一级就是二级。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中第9.1.1条更明确,高层建筑的消防用电不是一级就是二级,没有三级之说,也没有“特别”之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第11.1.1条内,有一级,也有二级之分, 并写清还有三级的,详细内容可见条文说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第11.1.1.1款的条文说明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中第9.1.1.四款的条文说明中都有一级负荷供电措施的非常明确的说法。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问世以来,多出个术语—“双重电源”,关于它的说明见规范P29上3.0.2的说明。这段文字既说明了全国是一个大电网,又添加了“分别来自不同电网”、“联系很弱”、“电气距离较远”三个模糊概念之后,误导可以采用二路市电满足一级负荷供电的要求。如果这样作了,出现两路市电电源同时中断的故障情况时,规范组没有责任,因规范说了:“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即,双重电源供电+不能同时损坏”,要求“两个电路”且是“互相独立的”。
除了上面提到的“特级体育场馆”之外,没有任何规范要求特别负荷的消防用电。引伸来说,从消防用电角度出发,没有设置第三电源的必要性,所以2.0.3应急供电系统(安全设施供电系统),在现实设计工作中是不存在的,规范条文的目的性不明确。
同样,“2.0.4应急电源(安全设施电源)”也显得含糊。
再进一步讲,“3.0.9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这一条对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来讲,就没有现实意义了。
上述意见处于摸索阶段,结论性意见待以后深入。

闻见知行 发表于 2012-10-25 17:30:10

{:4_123:}{:4_123:}

大鼻山 发表于 2012-10-25 21:37:01

我手头暂无规范。明天上班看了再说

闻见知行 发表于 2012-10-26 07:53:28

非常简单的三个系统:正常电源供电系统、应急电源供电系统、安全设施供电系统(应急电源系统),这么明白的系统,神奇的中国人故意曲解和定义。。。 。。。

闻见知行 发表于 2012-10-26 08:01:29

1)安全设施供电系统(electrical supply system for safety services)用来维持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运行的供电系统,主要是:——为了人体和家畜的健康和安全, 和/ 或——如果国家规范要求,为避免对环境或其他设备造成损失。注: 供电系统包括电源和连接到电气设备端子的电气回路。在某些场合, 它也可以包括设备。按照GB/T 2900.7 1—2008/IEC 60050-826:2004《电工术语 电气装置》和《供规》,安全设施供电系统也称为应急供电系统。
2)安全设施电源(electric source for safety services)用作安全设施供电系统组成部分的电源。3)备用供电系统(standby electric supply system)   当正常供电中断时,由于非安全原因用来维持电气装置或其中一个或几个部分的功能所需的供电系统。

闻见知行 发表于 2012-10-26 08:02:53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把简单的问题搅乱、搅浑了

大鼻山 发表于 2012-10-26 08:18:51

我到了办公室,再次拜读规范。

闻见知行 发表于 2012-10-26 08:23:41

《高规》是用备用电源来代替安全设施电源和备用电源,不知道《高规》的编写人如何想的,安全设施不需要安全设施电源,大家有没有觉得奇怪?
GB/T 2900.7 1—2008/IEC 60050-826:2004《电工术语 电气装置》这些规范在中国是废纸吗?

闻见知行 发表于 2012-10-26 08:25:33

12.1.4 消防用电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
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且自动启动方式应能在30s 内供电。

《建规》也用备用电源来替代安全设施电源和备用电源。

大鼻山 发表于 2012-10-26 08:53:19

本帖最后由 大鼻山 于 2012-10-26 12:20 编辑

首先探讨楼主的大标题:除特级体育场馆外,应急供电系统在现实设计工作中是不存在的吗?
这个疑问的产生,可能是因规范表述不清,使得闻兄只关注到一级消防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而未充分关注到一级非消防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后者比如还有大型金融中心计算机系统、重大国际赛事的计分系统等(民规和供配电规范的附录都提到了)。

又因为应急供电系统只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服务,所以楼顶的答案就应是:除了特级体育场馆应急照明外,应急供电系统在现实设计工作中也照样可能存在(比如,此外还有大型金融中心计算机系统、重大国际赛事的计分系统;中压/以上锅炉给水泵、大型压缩机润滑油泵等,也都需要应急供电系统等)。

大鼻山 发表于 2012-10-26 09:02:13

今后回答楼主这样的问题,我们永远牢记一点即可:
《供配电设计规范》中的“应急供电系统”(包括“应急电源”),只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服务,而跟一级负荷或二级负荷,都毫无关系。

大鼻山 发表于 2012-10-26 09:09:05

在闻兄提到的建规、高规或民规,都比《供规》(2009年)出版早,因此,他们仨都必将逐步向《供规》靠拢的。尽管供规某些表述确有疏漏或含混不清(甚至错误),但总体上还算是说得七七八八了。

闻见知行 发表于 2012-10-26 09:13:27

我贴的那段文字是看某省的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不是我的看法。
个人观点:《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存在基本概念不清的问题。

大鼻山 发表于 2012-10-26 09:32:08

非常简单的三个系统:正常电源供电系统、应急电源供电系统、安全设施供电系统(应急电源系统),这么明白的系统,神奇的中国人故意曲解和定义。。。 。。。
闻见知行 发表于 2012-10-26 07:53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仔细揣摩《供规》,发现它实际上把电源已经分为:正常电源、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这三种情况,所以我们民间就不宜再搞新分类了,否则设计人员更崩溃。

单纯解读《供规》,这三种电源应用可归纳为:
(1)二级负荷:正常电源+双回路(当然,有些省市地方规定要求2个电源;架空单回路除外);
(2)一级负荷:正常电源+备用电源;
(3)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正常电源+备用电源+应急电源。

闻见知行 发表于 2012-10-26 09:45:34

回复 14# 大鼻山
我的看法,上述分级方法太不合理了。
不是我一个人觉得不合理,不少人专门写过文章说过这个问题,如王厚余,杨天义、蒋麦占等。
如果看老外的设计,更觉得中国的规定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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