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颁布《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的担忧
现批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54-2011,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4、3.1.7、3.1.10、3.1.12、3.2.13、4.2.6、7.4.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同时废止。而原《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却有10条强制性条文,新规范内容比老规范内容多,为何强制性全文反而少了? 本帖最后由 秋石 于 2011-8-17 09:48 编辑
原来看过该规范的送审稿,似乎记得第6章是配电线路的保护,该章如连强条都没有,很是担忧。 不过想想,不考虑有没有强条,该如何设计就如何设计就行了。 顶“不考虑有没有强条,该如何设计就如何设计”! 强条多少由立法者定,该如何设计就如何设计是咱们的事,能把事情办成就行。 设计好了就没问题。 新规范层出不穷,我那《审查要点》又得删改内容了……{:4_128:} 本帖最后由 sgf2002 于 2011-8-17 09:39 编辑
回复 1# 秋石
我很反对“强制条文”一说
不是强制条文就不要执行了吗?
这样倒不如在"必须"、“应”、“宜”外再加个用词“强制” 回复 8# sgf2002
是啊,即便不是强制性条文的正确规定也要执行。 回复sgf2002
是啊,即便不是强制性条文的正确规定也要执行。
秋石 发表于 2011-8-17 09:39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抛开个别“强制性条文”的错误不谈,很多不是“强制性条文”的正确规定,其重要性不亚于甚至胜于许多“强制性条文”。 回家查电脑,发现只有征求意见稿了,报批稿没找到,而第5章电气装置的电击防护措施在征求意见稿中几乎全是强制性条文。 整出这个“强制性条文”是否与我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状有关,深层次看,属于“床上叠床”之举。 分个轻重缓急,操作起来,在注意力关注度等的分配上有个方向标准,应该也是必须的吧 特别是我们这种相对浩大庞杂的系统,应该是需要的 这其中的度,就有劳编者的斟酌把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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