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2-2-2 14:22:30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2-2 14:27:28
读规范能分清个主谓宾好不好?
老诚,指正一下啊?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2-2 14:33:03
“强制性条文”本身就是胡扯的东西。是斗大字认不了一箩筐的人瞎编的东西。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2-2-2 14:22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2012-02-02老诚发言:
“强制性条文”本身就是胡扯的东西。是斗大字认不了一箩筐的人瞎编的东西。
2010-9-11 老诚发言:
没人喝彩倒也罢了,强制性条文编写组,该出来道声谢吧。呵呵
强制性条文的权威是不容挑战的,强制性条文编写组的崇高荣誉是值得崇拜的。
一年多了,老诚进步喽。{:lol:}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2-2-2 14:34:04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2-2 14:36: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还缺些东西的,但不否认它在如何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方面是最为完整、全面的。
还有问题吗?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2-2-2 14:43:11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2-2-2 15:13:59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2-2-2 15:18:39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2-2 17:47:15
怀疑: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发这份回函之前,和GB50045《高规》国家标准管理组没有进行过有效的沟通,属于单方面的一种想法而已。
将来如何,不得而知。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2-2 20:25:28
(征求意见稿)
8.4.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 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公共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他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及电梯机房;
将来不一定是“单方面的一种想法”。
rainmen_73
发表于 2012-2-3 09:29:33
回复 38# 治学以诚
"设不设看高规,(火规)怎么设看报警规范,”就字面意思本来很顺当。但只要稍稍读一下两本规范的内容就会发现,火规提出需设置报警的场所区域的范围要比高规提到的大,比如一直有争议的丙类厂房或是二类高层住宅;那如果还是按上述原则,火规有一部分内容如同作废。这就是始终令设计人员困惑的现状。这个问题作为消防规范解释的权威部门一定要有明确表态并修改规范表述以便于执行。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2-2-3 14:15:13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2-3 14:19:47
但现在(征求意见稿):
8.4.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他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及电梯机房;
将来不排除有变,谁知道?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2-3 14:24:17
高规非常非常清楚,一类高层住宅都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2-2-3 14:15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高规非常非常清楚,一类高层住宅都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老诚的语文,始终不过关。
不对不对。高规非常非常清楚——
无其他特殊原因,一类高层住宅可允许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比如,允许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高层住宅,房产商主动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又有何不可?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2-2-3 14: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