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hufaxianzhe00
发表于 2011-5-15 23:24:03
这个备用照明,我认为是正常照明故障时的备用照明,不属于火灾的备用照明
按照通常做法,一个防火分区设置 ...
嘿嘿嘿嘿 发表于 2011-5-15 23:11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哦,我就觉得嘛,火灾时候应该有火灾应急备用照明呀,可李顺康老师说:“一旦金融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就不应该坚持工作,也就不存在火灾应急照明中的备用照明,而是必须提供火灾应急照明中的疏散照明“
那他的这句也就不存在"火灾应急照明的备用照明"是啥意思呀?
tq02vf4
发表于 2011-5-15 23:41:03
luhufaxianzhe00
发表于 2011-5-16 11:01:35
回复 13# gdx8785
13.8.1 备用照明为供工作人员在火灾发生时需要继续工作场所的照明,如第13.8.2条所规定的部位和场所。当工作人员继续工作完成并撤离后才熄灭备用照明,故其使用时间均较长。
疏散照明,为供人员疏散而设置在疏散路线上的各种指示标志和照明,故其相对需要时间较短些,要求也高些。
这是民规的条文说明,按照这个说明,我还是不能理解李老师的这句话:“一旦金融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就不应该坚持工作,也就不存在火灾应急照明中的备用照明,而是必须提供火灾应急照明中的疏散照明“
luhufaxianzhe00
发表于 2011-5-16 11:33:09
回复 18# luhufaxianzhe00
多谢城版的加分,上面这个问题若是城版能指点在下一二,那就更好了,呵呵
gdx8785
发表于 2011-5-16 12:15:59
回复gdx8785
13.8.1 备用照明为供工作人员在火灾发生时需要继续工作场所的照明,如第13.8. ...
luhufaxianzhe00 发表于 2011-5-16 11:01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备用照明的定义前面已经说过
且可知并不是火灾时用的
那么:这“13.8.1 备用照明为供工作人员在火灾发生时需要继续工作场所的照明。。。”的说法显然不准确或者说是不严谨。
火灾发生时需要继续工作场所的照明应该是称之为"安全照明"
安全照明的定义: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2.0.20 Safety lighting
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照明.
不知道这么说是否能和这位兄弟达成一致了。
luhufaxianzhe00
发表于 2011-5-16 12:28:11
回复 20# gdx8785
基本一致,前面我引用的那段话也是民规的条文说明,按您所说的,那就是这个条文说明不是很准确,这也是可能出现的情况,谢谢您的回答
老康阁楼
发表于 2011-5-16 13:17:53
本帖最后由 老康阁楼 于 2011-5-17 10:37 编辑
看此贴回想当初略有感触:08民规,04照明规范都有说明
08规范:
10.3.2 应按下列使用要求确定照明种类:
1 室内工作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
2 下列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
1)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3)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3 大面积工作场所宜设置值班照明。
4 有警戒任务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04照明规范条文:
3.1.2 本条规定了确定照明种类的原则。
1 所有工作场所均应设置在正常情况下使用的室内外照明。
2 本条规定了应急照明的种类和设计要求。
1)备用照明是在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可能会造成爆炸、火灾和人身伤亡等严重事故的场所,或停止工作将造成很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场所而设的继续工作用的照明,或在发生火灾时为了保证消防能正常进行而设置的照明。
2)安全照明是在正常照明发生故障,为确保处于潜在危险状态下的人员安全而设置的照明,如使用圆盘锯等作业场所。
3)疏散照明是在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为了避免发生意外事故,而需要对人员进行安全疏散时,在出口和通道设置的指示出口位置及方向的疏散标志灯和照亮疏散通道而设置的照明。
1,你的主要问题就是想知道火灾时候,这些比较高级的场所是不是还要照明继续工作,当然比如银行的某些场合,就存在这个问题,可以看看条文:“或停止工作将造成很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场所而设的继续工作用的照明”这些都属于备用照明的范畴,到此我有个问题是备用照明范围大还是应急照明范围大呢?通常人们会把备用照明理解为应急照明中的一部分,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那究竟指的是哪些场所呢 ?看看民规:
13.8.2 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备用照明:
l 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及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在火灾时仍需要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
2 通信机房、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BAS中央控制站、安全防范控制中心等重要技术用房;
3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避难层及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2,由此可见并不是所有地方都设置备用照明,那这些地方发生火灾或者故障,比如银行前台:是安全照明还是备用照明呢,依稀记得以前交流此处照明故障后设置的为安全照明,1,为保证人员安全, 2,保证钱钱财安全,3,故障后供工作人员收拾整理贵重财物资料。
来分析下:火灾时,什么地方会继续工作呢?金融场所我想也不会全部正常工作吧,设置的照明收拾整理贵重财物资料的认为安全照明,安全照明:个人认为包涵了财产安全,和人员安全。
总结:由此可见备用照明是按场所确定,安全照明也是,不能针对一个大范围(金融场所)来说,应该根据场合,细致到每个房间的功能(例如变电所,中心系统等),每个区域的功能(例如银行前台等)而定!
以上纯属个人认识,如有不妥,请前辈完善吧
luhufaxianzhe00
发表于 2011-5-16 13:56:45
回复 22# 老康阁楼
你说出了我的一些想法,但最终问题还是没有得到解决,你和我的考虑有一个相同之处,就是视情况而定,但李顺康老师的文章貌似没有这个意思。一切都是我个人的猜测,也许是我没理解透,还得等他本人来做一个说明,也许到时候就知道他当初写下这几句话的时候是怎么考虑的,等待中。。。
老康阁楼
发表于 2011-5-18 21:02:41
此帖子结合,电影院应急照明帖子中的回复,本人做如下阐述:代表个人观点错了不要紧,认识浅薄前来取经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5-18 21:35:58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1-5-18 21:37 编辑
回复 23# luhufaxianzhe00
备用照明可细分:非火灾工况下的备用照明和火灾工况下的备用照明。
以“商业”大型商场(商店)的营业场所为例(比较好理解),应急照明分:火灾工况下的消防疏散照明(兼顾非火灾工况)和消防备用照明;非火灾工况下的备用照明。
1、火灾工况下的消防疏散照明:商场(商店)疏散走道的地面上,消防疏散照明最低水平照度不小于5lx即满足规范要求。商场(商店)火灾工况下的消防备用照明,是指与坚持消防工作有关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风机房、消防电梯机房等场所才设置,有2h、3h坚持工作之要求。
2、非火灾工况下的备用照明:商场(商店)营业场所的备用照明照度不小于该场所10%的正常照度即满足规范要求(如商店的正常照度500lx,备用照明照度不小于50lx),火灾时应该切除这部分非火灾工况下的备用照明(按防火分区“切非”)。试问:商场(商店)营业场所的备用照明,难道会在该区域发生火灾坚持“2h”、“3h”工作?
3、尽管大家都称呼“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实际上消防控制室的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联动控制开关是放在“手动”位而非“自动”位,须火灾确认后,由消防值班人员将联动控制开关转到“自动”位置转由FAS“自动”完成联动控制。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1-5-18 21:45:52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1-5-18 21:50:34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5-18 21:51:17
回复 26# 治学以诚
想想火灾时点着的危害。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1-5-18 21:53:04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1-5-18 21:5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