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gf2002 发表于 2011-3-21 18:53:48

住宅设计中与使用性冲突的规范条文大讨论

本帖最后由 sgf2002 于 2013-1-7 19:22 编辑


近些年,房地产爆炸性发展,大家忙着画图扒分。笔者觉得到了该好好总结一下的时候了,亡羊补牢。
看了最新的《住宅电气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个人感觉讨论太少,遗憾多多。
希望大家对住宅电气的一些相关规范条文与使用性冲突的地方开展讨论,个人先抛砖引玉。
(注:下文参考了相关同事的观点和总结)

sgf2002 发表于 2011-3-21 19:00:48

本帖最后由 sgf2002 于 2011-12-11 13:00 编辑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第6.5.3条“住宅的公共部位应设人工照明,除高层住宅的电梯厅和应急照明外,均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0.8.1.4条“除高层住宅(公寓)的电梯厅、火灾应急照明外,均应安装节能型自熄开关或设带指示灯(或自发光装置)的双控延时开关。”

分析:
特别是《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第6.5.3条,每年的部级节能检查必查此条。个人认为此2条文仅适合于普通住宅,对于装修住宅中的装饰性灯具不适用,原因如下:
A.      使用节能自熄开关无法体现装修照明效果,也不适合装修。
B.      多个节能自熄开关控制同一场所不同回路的灯具,因节能自熄开关的灵敏度不一致,造成该亮的亮、不该亮的亮了。
C.      装修工程照明为了体现装修效果,往往使用特殊灯具和光源,如直管荧光灯组成的灯槽、射灯、大型花灯等,不适合频繁开关,强制使用可能是“节能不节钱”。

建议:
1)地下层、一层大堂,标准层电梯厅中,保证基本照度的灯具(电梯厅除外)采用节能自熄开关。装饰性照明的灯具,均分回路采用时间继电器或BA分时段控制。笔者了解到,很多高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都对公共照明进行了相关改造,以满足节能和管理的需要。
2)在设有摄像机的场所,至少有1盏灯应采用声(红外)光控或节能自熄开关,已保证摄像机的最低照度。


随着《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和《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的发布
2楼的问题 基本解决,现将相关规范条文及说明归纳整理在79楼,供各位同仁比较及参考

sgf2002 发表于 2011-3-21 19:07:57

本帖最后由 sgf2002 于 2014-1-14 12:55 编辑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0.8.1.6条“住宅(公寓)卫生间的灯具位置应避免安装在便器或浴缸的上面及其背后。

分析:
上述条文中的“上面”是指便器或浴缸的投影线内,“背后”指的是人在浴盆内面对喷头的身后位置和人座在便器上身后的墙上,是指壁灯。
如果严格执行,即意味着所有的浴缸、淋浴房、桑拿房、马桶上方不得安装灯具。如浴霸也受此限制,则浴霸失去了安装的意义。

建议:
此条文使用性与规范冲突,实际工程中很难真正执行,建议明确:有防护措施的灯具(如II类灯具)或采取了剩余电流保护等附加防护可以使用、浴霸可以使用。

现实生活中是无法避免在1区上方装设灯具的。

sgf2002 发表于 2011-3-21 19:13:13

本帖最后由 sgf2002 于 2011-3-21 19:15 编辑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0.8.1.6条“住宅(公寓)卫生间的灯具开关宜设于卫生间外。”《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第16.3.14条“厨房、卫生间开关宜安装在门外开启侧的墙体上。”

分析:
在住宅卫生间内通常设有浴盆或淋浴,使用时墙上很潮湿或有水珠为防止照明开关漏电击人,将照明开关设置在卫生间外墙上无疑是对的。公建里边不设浴盆或淋浴相对干燥是可以用采用普通开关的。
人身安全无疑是最重要的,但将照明、浴霸开关设置在卫生间外墙上有违人性化。更有甚者,卫生间设置地暖、空调系统,如将温控器设置在外面,将失去其意义。从装修效果考虑,使用绝缘绳操作的拉线开关是不可能的。

建议:
a)      设浴盆或淋浴的卫生间,照明、浴霸开关设在卫生间外。照明开关如采用防水型(不是加防溅面盖),可设在卫生间内。
b)      不设浴盆或淋浴的卫生间,相对干燥,可以用采用普通开关设在卫生间内。
c)      地暖、空调系统温控器采用感温包装在卫生间内,温控器设在卫生间外,需要厂家配合提供相应产品。
d)      厨房有外窗、脱排油油烟,使用时墙上基本不会潮湿或有水珠,采用普通开关,设在厨房内。

sgf2002 发表于 2011-3-21 19:18:11

本帖最后由 sgf2002 于 2011-3-22 19:08 编辑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0.8.1.9条“住宅(公寓)厨房、卫生间应选用防溅水型插座”;《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第16.3.14条“厨房、卫生间应安装防溅插座”;上海市《住宅设计标准应用指南》中认定住宅(公寓)厨房属于潮湿场所。

分析:
住宅(公寓)厨房全部属于潮湿场所,按《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第8.0.7条“在潮湿场所,应采用密封式或保护式插座,安装高度距地不应低压1.5m。”执行。则是否就意味着1.5m以下不允许安装插座,安装台面下的家电,只能剪掉家电的成品电源插头,用接线盒给台面下的家电供电?台面下插座(0.6m处净水机、消毒柜、小厨宝、碎骨机)区别对待,具体如何实施?

个人认为:
此条文使用性与规范冲突,实际工程中很难真正执行,建议明确:设有窗户、脱排油烟设施的厨房不属于潮湿场所,
a)      除脱排油烟机插座外的高于台面的插座,为保证符合规范且防止油烟对插座接触可靠性的影响,应加防溅面盖、带开关的普通插座;水槽的上沿300范围内不得设置插座、开关;高度不限,但必须高出台面150以上,且不应被上吊柜、料理架等遮挡。
b)      整体橱柜下方内的插座可使用普通插座。
c)      冰箱插座高度宜1.3m,带开关单相三极插座加防溅面盖。

sgf2002 发表于 2011-3-21 19:23:26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第16.3.6条“电源线及插座与电视线及插座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500mm。”
执行难度较大

sgf2002 发表于 2011-3-21 19:24:49

本帖最后由 sgf2002 于 2011-3-21 19:28 编辑

住宅卫生间局部等电位联结,目前卫生间内大量采用非金属管材,原图集中的局部等电位联结很难实施。据我所知,大部分精装修工程实际施工时局部等电位联结是联结不到位的。

这个观点有点弱弱的,大家别攻击我,我只是反映下

sgf2002 发表于 2011-3-21 19:26:42

卫生间属于潮湿场所,按《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第8.0.7条“在潮湿场所,应采用密封式或保护式插座,安装高度距地不应低压1.5m。”则卫洗丽不能设插座,只能在远离淋浴房或浴缸的马桶旁设接线盒,将成品卫洗丽的插头剪去接入。如果在台盆下设置“小厨宝”、整体橱柜下放置滚筒式洗衣机,也只能将产品原配的插头剪去接入接线盒。
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装有澡盆、淋浴盆的场所,在0、1、2区内又不允许装设接线盒,不准装设插座。

大鼻山 发表于 2011-3-21 22:35:05

楼主可以把自己意见整理成论文,投到建筑电气杂志社。

电气小能手 发表于 2011-3-21 23:10:08

楼主的实际经验很丰富呀,想的这么透彻!强!

911room 发表于 2011-3-22 09:00:59

本帖最后由 911room 于 2011-3-22 16:12 编辑

强烈要求楼主撰文,《建筑电气》审稿、修改、再投、发表周期太长,建议给国际铜业协会的刊物《电气信息快递》投稿。www.copperesc.org.cn, 投稿copperxu@163.com, 电话010-8779 5947/5847

911room 发表于 2011-3-22 09:03:18

国际铜业协会正在牵头编制一个《住宅装修电气基础布线工程指导意见》(题目还未最后敲定),欢迎楼主和关心这个帖子的都参与进来。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1-3-22 10:16:37

秋石 发表于 2011-3-22 11:17:16

回复 13# 治学以诚
老诚,不知你有没有注意,现在的某些行业标准的规定比IEC标准还低。

大鼻山 发表于 2011-3-22 12:31:33

老诚往往能从河外星系的角度和高度,超宏观地把握和评价电气业界。他不屑于技术的细枝末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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