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若冰
发表于 2011-1-21 18:26:12
我记得是只考虑一个泵,就是消防梯下面的集水坑的,而不是全部泵。。。。。
不知道是不是。。。。。
阿斯
发表于 2011-1-22 00:18:29
我的个人意见
是不必把潜污泵都按消防设备对待
但也可以根据具体工程情况
以及配电平面图上的情况
有些情况下对一些潜污泵当消防设备做了也无妨
小菜
发表于 2011-1-22 09:26:11
普通潜污泵肯定不应按消防设备配电,也不应接入消防电源配电箱。许多想法看似有道理,实则纸上谈兵。应急照明的做法,就给新民规搞得无比复杂,其实没有必要,消防部门至今还是认为应急灯带个电池,火灾时把电源一切,灯就亮了
冷若冰
发表于 2011-1-22 10:47:52
菜兄弟的话不无道理。。。。。
大家都聊聊,做得多的说做法,见得多的说见到的。。。。。。
设计也就是一个念想的结果,对吧。。。。。。谈谈各自的念想,都是好的。。。。。
landline
发表于 2011-1-22 14:23:09
现在,我们这儿消防队应急照明也按这一条执行,晕了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1-22 18:19:28
如果撇开图纸能不能通过审图人员审查的问题和免责问题,单就设计合理性而言,尺短基本认同阿斯的意见。
但需要注意:
1、无FAS的建筑工程,不能采用此种方法。
理由很简单:一旦发生火灾,无法做到自动切断非消防用电负荷,其后果可能会带来极大危害。
2、有FAS的建筑工程,可酌情采用此种方法。
理由也很简单:既然双速排烟风机可以平时、消防兼用,一旦发生火灾自动转入火灾运行模式,那么,同处一个风机房的一台平时用通风机和一台消防用排烟风机自然也可以由同一消防电源供电,一旦发生火灾经确认后自动切除平时用的通风机电源,转而投入消防用的排烟风机。
这和总配电室消防负荷与非消防负荷接在同一母线段上也有些类似,只要“切非”能保证消防供电是安全、可靠的,没理由不允许接在一起。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1-22 18:20:34
可问题在于:估计目前审图或电气设计人员无人敢越雷池一步,大家都担心万一接在一起因某种不可预知的电气故障,引发一些问题,会说不清、道不明,且一般审图机构根本不会让这种供电方式通过审查。
阿斯
发表于 2011-1-22 18:25:25
据我所知,还是有一部分专家同志有胆识放行的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1-22 18:34:26
据我所知,还是有一部分专家同志有胆识放行的
阿斯 发表于 2011-1-22 18:25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4_94:}
尺短祝愿有胆识、敢担责的专家能多起来,我们这些电气设计人员做事就无后顾之忧了。
阿斯
发表于 2011-1-22 18:39:18
相信这个是一定会的
冷若冰
发表于 2011-1-22 21:08:38
算了,我不和你们玩了。。。。。。
我胆子小。。。。。。{:4_124:}
wurenhecai
发表于 2011-1-22 23:43:47
强条不强条讨论有何意义呢,强条执行,应条就不执行么,能够做到的易条都应该做到,做设计,不是仅仅满足规范即可
冷若冰
发表于 2011-1-22 23:45:44
我顶楼上的。。。。。{:4_94:}
gdx8785
发表于 2011-1-22 23:49:01
好!
支持wurenhecai 的观点
这应该和"胆识"没有关系
当然如果这规范条文竟然能错到可能出现安全问题的话,那就另当别论了
gdx8785
发表于 2011-1-22 23:54:40
我曾经说过
规范条文里的"宜"
在我这儿也是作为"应"来执行的
作为一个打工的,咱可不想担这"责"
也实在担不动,来一条就是1000大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