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若冰 发表于 2010-10-16 20:39:24

看来新规范条文要重新研究和适应了。。

不灌水了,我看规范去。。。。。{:4_128:}

大鼻山 发表于 2011-3-29 20:34:54

上次听主要编写者陈文良老师讲课,觉得没什么歧义,呵呵,只要仔细看规范,都可以找到答案。
wurenhecai 发表于 2010-10-9 17:39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编委不宜评价自己的水平吧。
广大网友的眼睛才是血亮的!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3-29 20:52:27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1-3-29 21:01 编辑

新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问题不少啊。

大鼻山 发表于 2011-3-30 08:02:16

3.0.3条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2 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3.0.9条 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揣摩3.0.3.1条跟3.0.9条,二者可能在讲同一件事。只不过3.0.9的表达方式“前无古人后无来者”;也许它只是想表达这层意思:“非特别重要负荷”严禁接入“特别重要负荷”的专用母线(应急母线)

大鼻山 发表于 2011-3-30 08:15:34

综述如下:
1、应急电源一词不要轻易使用了。因为它只适合用于表达“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的第三个电源(第1、2个电源分别叫主用电源、备用电源),也是其专用电源。
2、对于点多面广的工程,比如常见的一类、二类高层建筑,其消防负荷配电都只会用到双重电源的概念,即主用电源、备用电源。
3、一、二类高层建筑的消防负荷,因不属于“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因此也不能接入规范组所谓的“应急供电系统”。
4、除主电源一般采用市电外,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应该可在市电、自备发电机、蓄电池(含EPS\UPS)中选取。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1-3-30 08:29:18

3.0.9条 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3.0.9条 接入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什么样的人才能看懂这句话呢?
感觉我真的不配做设计了,规范字面意思我都无法理解,羞愧。看来和专家们比一下,还真不是一个水平线上的呢。

sccat 发表于 2011-3-30 11:40:07

这个问题有没有权威机构出来解释清楚啊?
比如出个比较典型的示意图,包括消防风机、消防水泵、安防监控、厨房确保、电梯、公共照明、消防疏散照明等常见负荷。
省得鸡毛满天飞。。。

阿斯 发表于 2011-3-30 14:22:35

大家又开始纠结这个已经纠结了N久的条文了?
我觉得不用纠结了,
直接把双重电源以外的第三电源理解成所谓的应急电源系统就问题不大了
仍按新规范出来之前的“老套路”做就行了

阿斯 发表于 2011-3-30 14:33:32

但需要提醒的是不论双重电源还是应急电源
都不能太强调所谓的“独立”了
因为严格讲,EPS,UPS,几路市电之间都不能算是独立电源
那么就真只能设置2台及以上发电机了
可是做几台发电机除了劳民伤财之外还有什么意义呢?
作为应急电源恐怕无法满足特别重要负荷的断电时间要求
那么这个系统怎么搭建呢?
所以如果非要讲“独立”,也只能是某种意义上而言了

sccat 发表于 2011-3-30 17:37:08

原来我是按68楼理解的,后来有种说法出现。。。
根据2.0.3,说为了人体安全的消防设备供电系统,属于应急供电系统。。。
然后,就没有然后了。。。

注册会员 发表于 2011-3-30 19:19:32

我去听过宣贯,这个问题我同意35楼和44楼的说法。
不再说规范用词和条文表达所存在的问题,规范编制者原意(或者面对如此条文权作后期解释)是这样:
1、假如有特别重要负荷,其电源是柴油发电机,那么这个发电机上就不能再接入其它等级的负荷,包括一级负荷,包括消防负荷............
2、消防负荷既不属于备用电源的负荷也不属于应急电源的负荷,其负荷等级由防火规范确定。

sccat 发表于 2011-3-31 09:16:32

71楼说的有没有正式文件啊?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3-31 20:36:37

规范措词不严谨;
宣贯解释太牵强。

备用电源的负荷——真是没得说的措词啊。。。。。。

han2003 发表于 2011-3-31 20:42:45

强烈要求规范主编以规范编制组的名义给一个解释。。。。。。。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3-31 20:49:06

难!难!难!

GB50052-2009问题,不仅限于此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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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对新《供配电设计规范》3.0.9条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