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y456132 发表于 2024-4-8 13:31:57

这是老民规的规定
7.1.4 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压器二次侧至用电设备之间的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
    2 各级低压配电屏或低压配电箱宜根据发展的可能留有备用回路;
    3 由市电引入的低压电源线路,应在电源箱的受电端设置具有隔离作用和保护作用的电器;
    4 由本单位配变电所引入的专用回路,在受电端可装设不带保护的开关电器;对于树干式供电系统的配电回路,各受电端均应装设带保护的开关电器。

zy456132 发表于 2024-4-8 13:40:35

借楼问一下,目前7.1.4-3,4各位大神是怎么处理的,由建筑物外引入的加断路器?树干式的都加断路器?但民标后面又写了3米可以不设。前后矛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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