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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依据《商店建筑设计规范》对商业服务网点提出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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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8 18:3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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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建筑属于公共建筑,商业服务网点属于住宅建筑的一部分。那么,能否依据《商店建筑设计规范》对商业服务网点提出审查意见?
发表于 2018-4-19 09:24:03 | 显示全部楼层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1.0.2不适用建筑面积小于100平米的店铺,也就是说,没有排除住宅下面的商业网点(大于100平米的情况)。
     
 楼主| 发表于 2018-4-19 12: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商店建筑的定义:“为商品直接进行买卖和提供服务供给的公共建筑。”所以,商店建筑属于公共建筑。而商业服务网点,属于住宅建筑。准确讲,是属于住宅建筑的一部分。《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92-2016总则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从事零售业的有店铺的商店建筑电气设计”。商业服务网点不能既属于住宅建筑,又属于商店建筑吧?
     
 楼主| 发表于 2018-4-19 12:24:27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在《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92-2016术语的条文解释中,“本规范所涉及的一些商店建筑的主要概念如下:......9)商业服务网点”。按此解释,商业服务网点也是属于商店建筑。
     
发表于 2018-4-19 21:43:41 | 显示全部楼层
二点半太阳 发表于 2018-4-19 12:24
但是,在《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92-2016术语的条文解释中,“本规范所涉及的一些商店建筑的主要概念 ...

.........。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点评

在正文中,表3.4.2中,也出现了商业服务网点。  发表于 2018-4-20 11:28
     
 楼主| 发表于 2018-4-20 11:35:14 | 显示全部楼层
《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92-2016,表3.4.2中,也出现了商业服务网点。
在GB50016-2014中,商业服务网点属于住宅建筑。
在JGJ392-2016中,商业服务网点又属于商店建筑,亦即公共建筑。
     
发表于 2018-5-5 23:28:33 | 显示全部楼层
二点半太阳 发表于 2018-4-20 11:35
《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92-2016,表3.4.2中,也出现了商业服务网点。
在GB50016-2014中,商业服务网 ...

1、《标准化法》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GB)、推荐性标准(GB/T),行业标准(JGJ)、地方标准(DB)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2、根据《建规》2.1.4和表5.1.1,商业服务网点的属性为住宅建筑的一部分,作为行业标准的《商电规》JGJ392提及“商业服务网点”,也不能改变国家标准对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和为住宅建筑的一部分的属性;商电规并未规定所有的商店均为公建,和建规并无抵触,我们因此也要意识到:并非所有商店均属于公建!有一类商店叫“商业服务网点”,是属于住宅建筑。
3、国家标准对“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如面积、疏散楼梯、消防设施等)必须执行;《商电规》对“商业服务网点”的有关规定,国家鼓励采用;因此审图人可将《商电规》作为对商业服务网点电气设计的审查依据。
4.若《商电规》有关规定低于建规要求,《商电规》的相关条款无效。
     
发表于 2018-5-6 21: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江祥明 发表于 2018-5-5 23:28
1、《标准化法》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 ...

抱歉,商电规有定义规定所有商店为公建,于商业服务网点而言,它的定义与建规相抵触而视为无效,不能改变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的属性。
     
发表于 2018-5-6 21: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江祥明 发表于 2018-5-5 23:28
1、《标准化法》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 ...

抱歉,商电规有定义规定所有商店为公建,于商业服务网点而言,它的定义与建规相抵触而视为无效,不能改变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的属性。
     
发表于 2018-5-7 08:40:3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大家仔细对比《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2.0.1条文解释与《商店建筑设计规范》2 术语的内容,“9)商业服务网点”是《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自己增加进来的内容。
本贴的主题是“能否依据《商店建筑设计规范》对商业服务网点提出审查意见”,个人意见:审图人员对于这种有争议的问题,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不应依据《商店建筑设计规范》对商业服务网点提出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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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5-7 10:05:35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隐含着:能否依据《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对商业服务网点的电气设计提出审查意见?
     
发表于 2018-5-7 10:40:10 | 显示全部楼层
二点半太阳 发表于 2018-5-7 10:05
其实隐含着:能否依据《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对商业服务网点的电气设计提出审查意见?

不能!
商店建筑的范围是《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确定的事,《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在条文说明中随意扩大商店建筑的范围是不对的。设计和审图人员不能把错误的条文解释(包括正文)作为依据。
     
发表于 2018-5-7 19:00:58 | 显示全部楼层
wangguichao66 发表于 2018-5-7 10:40
不能!
商店建筑的范围是《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确定的事,《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在条文说明中随意扩大 ...

我有不同的看法,对国家标准体系的通常理解是:行业标准的规定高于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必须执行,行业标准国家鼓励采用,但当行业标准被法律、法规等引用或合同约定采用时,行业标准具有强制的法律约束性。

于设计而言,图纸是我们的产品,我们在设计中就申明了本设计执行的标准如下:...,最后一句是“其他现行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这就如同产品的包装上所宣称的执行标准是一样的,当我们的图纸上出现了此文字,不管你是否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列入依据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就可以被当作审查依据。

以上是我在处理标准间不协调时遵循的原则,希望大家也就此结合讨论。
     
 楼主| 发表于 2018-5-8 09:53:51 | 显示全部楼层
江祥明 发表于 2018-5-7 19:00
我有不同的看法,对国家标准体系的通常理解是:行业标准的规定高于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必须执行,行业标准 ...

举个例子:
住宅建筑要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但是,不能依据《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住宅建筑不是公建。
医疗建筑要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但是,不能依据《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虽然医疗建筑也是公建。
     
发表于 2018-5-9 22:32:26 | 显示全部楼层
二点半太阳 发表于 2018-5-8 09:53
举个例子:
住宅建筑要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但是,不能依据《商店建筑 ...

医疗建筑要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但是,不能依据《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虽然医疗建筑也是公建。----同意,因为医疗建筑和商店无关;

住宅建筑要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但是,不能依据《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住宅建筑不是公建-----不同意,因为住宅的商业网点是住宅,同时也是商店(并非所有商店都是公建)

点评

商店能否等同于商店建筑呢?  发表于 2018-5-10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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