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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闻见知行

车间内变电所又被提强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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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21 15:43:57 | 显示全部楼层
平台上变电所.jpg
     
 楼主| 发表于 2015-8-21 15:46: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上面就是一个变电所,含变压器、低压柜,有时还含中压配电装置。
     
发表于 2015-8-21 15:5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闻见知行 发表于 2015-8-20 16:39
上述问题是提给建筑专业的,建筑设计人员耗不过审图人员,已屈服修改设计了!

最好能得到该审图人员对GB 50053-2013第4.1.2 条2款规定的解读。

闻见知行 发表于 2015-8-20 16:35
GB 50053-2013的规定:
4.1.2 非充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型的电力变压器,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当二者相互靠近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配电室内相互靠近布置时,二者的外壳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中IP2X防护等级的有关规定;
    2 在车间内相互靠近布置时,二者的外壳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中IP3X防护等级的有关规定;

联系咨询一下该审图人员,可以吗?
发表于 2015-8-22 12:3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审图肯定不会放,这在刺激审图的神经,你审图你会过?建筑专业审图当然防火规范,现在的形势下你让别人担责任,傻子才会同意,除非变电所所有设备外壳达到建筑耐火极限要求,还要出示技术的证明,图片的变电所架空地板不是国内的
发表于 2015-8-22 12:31:5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问审图,箱变放室内要不要防火分隔,看审图怎么答
     
发表于 2015-8-22 12:40:24 | 显示全部楼层
GB 50053-2013第4.1.2 条2款规定,要来何用?
     
发表于 2015-8-23 11: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意见:
1、新《建规》6.2.7条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结合条文说明,认为涉及到消防供配电的应执行本条(重点考虑消防用电的保障);另一种是按照字面意思理解所有的变配电室均执行本条(重点考虑防范变配电室的电气火灾危险),因为是强条,个人认为执行过程中应尽量满足。
当然,审图出强条应慎之又慎,对有争议(或歧意)的条文还是尽量少出强条为好。
2、GB 50053-2013的4.1.2 大前提是“非充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型的电力变压器,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当二者相互靠近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重点是“当二者相互靠近布置时”;当然。“2 在车间内相互靠近布置时”隐含了车间内可敞开布置的意思,但结合强条6.1.1“变压器室、配电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还是采用隔墙比较妥当。
当然,目前好像还没有那本规范明文规定建筑内的变压器等必须放在变配电室内。
3、说点题外话:国外的做法放在国内不一定适用,目前由于技术、经济、人的心态等多种原因,国内部分电器产品质量和后期维护有些不太令人放心,电气火灾占火灾比例较高(排名老大)。特别是推行质量终身制的今天,设计人员还是稳妥一点为好。
     
 楼主| 发表于 2015-8-23 17:20:2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有一个观点:目前供电局、设计院处理问题的原则立场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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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4 12:55:3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19楼的说法。
设备的布置间距与建筑的防火分隔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发表于 2015-9-17 14: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fitman 发表于 2015-8-21 10:26
个人认为审图的要求是合理的。
楼主所举项目明显是一个产间的变配电房,理应作为一个功能区来分隔,而且已 ...

我觉得这个很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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