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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ypdi3338 于 2014-6-16 18:30 编辑
1、关于供电电源负荷等级
规范文字:
1 除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工作塔外,建筑高度大于50m 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 的工厂、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 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座位数超过1500 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 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商店、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楼、电信楼和财贸金融楼,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 的其它公共建筑;
3 除本条第1、2 款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根据规范内容,主要针对 厂房(仓库)、储罐区与堆场、民用建筑进行分类说明;
根据规范《GBT 50504-2009 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建筑分为: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农业建筑
公共建筑: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为什么在第1条里面,没有提及甲类厂房和甲类、乙类仓库(火灾危险程度更大啊);
为什么在第2条里面,突然出现工厂这么大概念范围的字眼(目录和正文其他地方都没有描述工厂),同时又出现没有前缀定义的仓库,与第1条是否冲突;
2、关于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规范文字:
11.3.1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3 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 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
4 建筑面积超过300m2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5 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根据第5条,是不是厂房和丙类仓库的疏散走道不用考虑应急照明(疏散照明);
再者,1~5是附属的下属部位,如果,变电所,消防控制室是独立于厂房或库房的情况,是不是这条就不适用了;
还有,甲乙丁戊类仓库为什么不用考虑应急照明
另规范文字:
11.3.4 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这里提及了高层仓库,而11.3.1只说了丙类仓库,根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规范》一般有疏散标志就应有疏散照明,前后是否矛盾;
同样,附属厂房的变电所或独立变电所,要不要考虑疏散标志
个人总的感觉,规范对适用的对象和范围界定很模糊,不知道各位同仁和专家是怎么理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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