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
密码:
建筑电气
 找回密码
 我要注册
查看: 10680|回复: 14

[求助] 如题,依据现有规范及标准等,小学需要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吗?谢谢!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11-27 22: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我要注册

×
如题,依据现有规范及标准等,小学需要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吗?谢谢!重新问这个问题????
发表于 2013-11-28 00:00:34 | 显示全部楼层
D.2.9 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

D.2.12 教学楼的电化教室、理化演示和实验室、贵重设备和仪器室。

D.2.32 需要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其他场所。

D.3.12 消防电梯、防烟楼梯的前室及合用前室,除普通住宅外的走道、门厅,商业用厨房。

D.3.17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D.3.19 性质重要或有贵重物品的房间和需要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其他场所。
     
发表于 2013-11-28 05: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从生命安全考虑,为何不设?
     
发表于 2013-11-28 08:30:46 | 显示全部楼层


现有防火规范,有小学应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强制规定?
     
发表于 2013-11-28 09:04: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老帖子里发过一个,规范组的条文解释:
二、本规范第11.4.1条第8款规定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米的儿童活动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该儿童活动场所不包括中心小学的教学楼。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管理组

他们回答的滴水不漏,仅告诉说小学不属于儿童场所,但是做不做消防报警自己看着办。
     
发表于 2013-11-28 09: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这个管理组的解释有发出的文号及接收单位(提问者)吗?
     
发表于 2013-11-28 09:27: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不是问题的问题,却因规范的规定条款不清不楚,条文说明不作解释,且GB 50016-201X(送审稿)依旧对大家的意见不理不睬。。。。。。

尘归尘土归土,一切照旧,大家继续纠结吧。
发表于 2013-11-28 10:37: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yu990921 于 2013-11-28 10:42 编辑

按照规范编制者的思路,老人院,医院这些弱势或者伤患人群是值得关注的。人员密集场所是值得关注的。

各类规范按照行政等级和财产多寡设备贵贱来区分等级的做法必将遗臭万万年。试问我拿一栋大楼换你家人性命何如

老弱病残孕,公交车都有让座;尊老爱幼,中华传统美德。人未长成之前,皆可谓“幼”。
中小学校兼有“幼弱”和“人员密集场所”两个特点,再进一步考虑到中国大陆计划生育特色。普通老百姓家里只有一个孩子,毕竟40多岁合法生子并非普遍现象。


总而言之言而总之,怎么设都不为过。但凡学校类,培训机构类,都应该设自动报警,儿童和少年与设不设报警没半毛关系,你认为该设计那就设计上,甲方异议的情况可以设计成简易的。对了,据说这次大火已经找到设计的缺陷。相关部门的人请走了就轮到设计师了。退一万步讲,你只是为了自保也应该有所考虑。某著名企业大火是不是抓了个电气设计师


虽然废话一堆,但是比规范编制组的屁都不如的解释好了去了。试问那些专家,球技娴熟,良心安在
     
发表于 2013-11-28 11: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2006年年底,GB 50016-2006 的宣贯培训,讲课老师明确解释“老年人、幼儿园托儿所、病房楼”三类建筑,无条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无奈最后就是因为规范规定条款的措辞不严谨,并未能够明确体现这个意思,讲课老师的宣贯精神,最终打了水漂。
     
发表于 2013-11-28 11:24:33 | 显示全部楼层
GB 50016-2006第11.4.1条8款,对“儿童活动场所” 可认为有建筑面积的前置条件,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201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公布)——


第七条(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建筑消防设施。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店、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当安装简易水喷淋装置,但已安装自动灭火系统或者不宜用水灭火的除外。
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托儿所、寄宿制学校等的寝室、宿舍,应当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但已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除外。
     
发表于 2013-11-28 11:30: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因此,需要搞清楚楼主的问题:

1、依据现有规范及标准等,小学需要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吗?
PS
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与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是一回事。

2、讨论“应该不应该”的问题与遵守规范规定的问题,不是一回事。
发表于 2013-11-28 13: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yu990921 于 2013-11-28 13:13 编辑

没用的规范,没有规定,无从遵守。觉得应该设你就设了,万一某个事故鉴定结论说设计不合理,你以为你有能力改变结果吗?

你能保证通过图审的设计没有瑕疵吗

你以为校对、审核、审定、专业负责、批准和审图中心会替你辩解半个字吗,签字盖章的诸神门到时候避之不及吧
发表于 2013-11-28 13:44:47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13-11-28 19: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吗,太好了。。。。

前些年我单位一起设计事故,最后处理最重的是设计人,没听说审图的负什么责任,其它签字的每人罚了1000元
发表于 2013-11-29 16: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民规 JGJ 16-2008中13.1.3.2.2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单层及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这个怎么理解啊?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热帖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建筑电气》杂志官方论坛 ( 蜀ICP备06020337号-1  

GMT+8, 2025-6-30 08:24 , Processed in 0.120114 second(s), 2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